同居人恐嚇取財,我該怎麼安全拿回東西並保護自己?

被同居人恐嚇取財,今天找了新的租屋處住,但不敢回原本的租屋處拿我的東西,請問我該如何拿回我的東西並不再受到恐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同居人恐嚇取財,已另覓新居所,但因恐懼不敢返回原租屋處取回個人物品。當事人尋求法律協助,希望能安全取回財物並免於持續遭受恐嚇。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恐嚇取財罪之判斷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以恐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懼 (3)被害人因恐懼而交付財物

若同居人確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惟實際是否成立,仍須視具體恐嚇內容、當事人是否確實交付財物及金額等事實而定。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判斷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同居人之恐嚇行為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例如不敢返回住處、影響正常生活作息等),即可能成立本罪。相較於恐嚇取財罪,本罪不以實際取得財物為必要,僅需恐嚇行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可成立。

(三)告訴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惟恐嚇取財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當事人得隨時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

二、民事責任

(一)物上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對其留置於原租屋處之個人物品享有所有權,若同居人無權占有或妨害當事人取回財物,當事人得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惟考量人身安全,不建議當事人單獨前往主張權利。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同居人之恐嚇行為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例如被迫交付財物)或精神痛苦,當事人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三)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同居人因恐嚇而取得當事人之財物,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當事人得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一)保護令之聲請要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內容可能包括:

(1)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3)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4)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5)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

(二)適用前提

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須當事人與同居人間具有該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若雙方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應可能適用本法規定聲請保護令。建議當事人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諮詢,確認是否符合聲請要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優先處理)

(一)報警並提出告訴

建議當事人立即撥打110報案,向警方說明遭受恐嚇之事實,並表明希望提出刑事告訴。報案時應注意:

(1)詳細陳述恐嚇經過,包括時間、地點、恐嚇內容 (2)說明是否有交付財物及金額 (3)表達對人身安全之擔憂 (4)請求警方協助取回財物

(二)保存證據

為利後續法律程序,建議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1)恐嚇內容證據:對話紀錄截圖(含時間戳記)、錄音檔案、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 (2)財物交付證據:轉帳紀錄、ATM交易明細、提款紀錄等 (3)同居事實證據:租賃契約、水電費帳單、鄰居或房東證詞 (4)證人證詞:若有其他人知悉恐嚇情事,可請其作證

(三)評估聲請保護令

若當事人與同居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建議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可先撥打113保護專線諮詢,或向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洽詢聲請程序。保護令可提供較完整之保護措施,包括禁止接觸、遷出住居所等。

二、安全取回財物之方式

(一)請求警方陪同(最建議)

建議當事人向轄區派出所說明情況,請求警方陪同返回原租屋處取回財物。警方基於維護治安及保護人民安全之職責,通常會提供協助。建議事前準備:

(1)列出物品清單,避免遺漏 (2)準備搬運工具或邀請親友協助搬運 (3)選擇白天、人多時段前往 (4)可全程錄影存證,避免爭議

(二)委託他人代為取回

若警方無法立即協助,可委託可信賴之親友代為取回財物。建議:

(1)至少2人以上同行,確保安全 (2)事前告知房東或鄰居,請其留意 (3)可全程錄影,記錄取物過程 (4)避免與同居人發生衝突

(三)透過民事程序(較不建議)

若同居人拒絕返還財物,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惟此方式耗時較長,且訴訟期間財物仍由同居人占有,不適合緊急情況。僅建議於其他方式均無法取回財物時,始考慮此途徑。

三、後續法律行動

(一)刑事告訴

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同居人之刑事責任。可能涉及之罪名包括:

(1)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若有交付財物之事實 (2)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若恐嚇行為致生危害於安全

由於上開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告訴期間限制,當事人得隨時提出告訴。

(二)民事求償

若因恐嚇而交付財物或受有其他損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建議於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過程中,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用。

(三)預防再次接觸

為避免持續遭受騷擾或恐嚇,建議當事人:

(1)更換聯絡方式(電話號碼、通訊軟體帳號等) (2)告知親友、房東相關情況,請其協助留意 (3)若符合要件,聲請保護令禁止同居人接觸 (4)必要時考慮更換住所,避免被尋獲

四、尋求專業協助

(一)法律諮詢

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建議。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二)心理支持

遭受恐嚇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建議當事人:

(1)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社工協助 (2)向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心理諮商服務 (3)必要時就醫,接受精神科或身心科治療

五、注意事項

(一)人身安全第一

切勿單獨與同居人接觸或談判,避免再次遭受恐嚇或暴力。所有行動均應以確保人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二)保持冷靜

避免情緒化言行或以暴制暴,以免被指控反恐嚇或傷害,反而陷入法律糾紛。

(三)依法行事

不可使用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回財物,應透過合法途徑(報警、訴訟等)解決爭議。

(四)完整蒐證

保存所有與恐嚇相關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錄音、轉帳紀錄等,以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同居人恐嚇取財一事,同居人之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取財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處理並提出刑事告訴。關於取回財物部分,強烈建議請求警方陪同前往,確保人身安全,切勿單獨行動。若當事人與同居人間具有家庭成員關係,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家庭暴力,建議評估聲請保護令之可行性,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保護。

後續當事人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財物及損害賠償,並應保存所有證據,以利法律程序之進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案情並提供適切之法律建議。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切記: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財物可透過法律途徑取回,但生命安全無價。遇有緊急危險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求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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