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無意識家屬在場,醫師未經同意強制洗腎違法嗎?

病人無意識,但家屬在現場,醫師沒有詢問家屬就強制幫病人洗腎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醫師在病人無意識狀態下,未徵詢在場家屬意見即逕行施行洗腎治療之行為是否違法。核心爭點在於:(1)醫師是否違反告知後同意原則;(2)是否構成醫療上之強制治療;(3)緊急醫療處置之適用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告知後同意原則之適用

(一)原則規定

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另依醫療法第6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洗腎屬於侵入性治療,原則上應取得同意。

(二)病人無意識時之處理

當病人處於無意識狀態,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2項及第64條第2項規定:「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本案情形:

  • 病人無意識,無法親自表達意願
  • 家屬在場,屬於得代為簽具同意書之關係人
  • 醫師未詢問在場家屬即逕行治療

若非屬緊急情況,醫師應向在場之家屬(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病情及治療方案,取得家屬之同意後始得施行治療。本案醫師未詢問在場家屬即逕行治療,應屬違反告知後同意義務。

二、緊急醫療處置之例外

(一)法律依據

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但書及第64條第1項但書均規定:「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二)適用要件

緊急醫療處置免除告知同意之要件應包括:

(1)病情危急:病人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

(2)時間急迫:無法等待取得同意

(3)醫療必要性:該處置為維護病人生命健康所必要

(三)本案判斷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符合緊急醫療處置之例外:

  • 病人處於生命危急狀態(如急性腎衰竭、尿毒症危及生命)
  • 有立即洗腎之醫療必要性
  • 病情危急程度已達無法延遲處置之程度

關鍵判斷:

  • 若病情確屬危急且無法延遲,即使家屬在場,醫師基於專業判斷先行急救處置,可能符合緊急醫療之例外,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 若病情尚非立即危急,有時間與家屬溝通而未為之,則應屬違反告知同意義務

三、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

依據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醫師違反告知同意義務,可能構成:

  • 侵害病人自主決定權
  • 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 家屬或病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

依據醫療法第82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本案應審酌:

  • 當時病人之病情危急程度
  • 醫療設施及工作條件
  • 是否有緊急迫切之客觀情況

四、刑事責任

(一)強制罪之可能性

若非緊急情況下強制治療,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二)阻卻違法事由

若符合緊急醫療要件,依據醫療法第82條第3項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若醫師係基於緊急醫療之必要性,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五、行政責任

(一)違反告知同意義務之處罰

依據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若違反醫療法第63條第1項或第6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妨害醫療業務之保護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保護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事實調查

建議釐清以下事實:

(1)病人當時之病情是否危急(調閱病歷、檢驗數據)

(2)是否有立即洗腎之醫療必要性(專業醫療鑑定)

(3)家屬在場之具體情況(是否可及時溝通)

(4)醫師是否有嘗試溝通或說明

(5)病歷記載之完整性

二、協商處理

(1)醫病溝通:建議醫療機構與家屬進行溝通,說明當時醫療決策之考量

(2)調解機制:可透過醫療糾紛調解管道(如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調解委員會)

(3)補救措施:醫療機構應檢討流程,加強緊急情況下之溝通機制

三、法律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1)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舉證損害及因果關係)

(2)刑事告訴:若認為構成強制罪(但需考量緊急醫療抗辯)

(3)行政申訴: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四、預防建議

對醫療機構之建議:

(1)建立緊急醫療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2)即使緊急情況,仍應盡可能簡要告知家屬

(3)詳實記載病情危急程度及處置理由於病歷

(4)事後應向家屬補充說明治療經過及必要性

(5)加強醫事人員對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及第82條規定之教育訓練

肆、結論

考量本案醫師在病人無意識狀態下,未徵詢在場家屬意見即逕行施行洗腎治療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醫療法第63條第1項或第64條第1項之告知後同意義務。

關鍵判斷在於病情是否危急到符合緊急醫療處置之要件:

  • 若符合緊急醫療要件(病情危急、時間急迫、醫療必要性),醫師行為應具正當性,不違法
  • 若非緊急情況,應屬違反告知同意義務,可能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病歷、檢驗報告、現場證人等),並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具體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需依完整事實及證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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