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退貨賣家17天不收貨,我能丟掉或要求賠償嗎?

在蝦皮買腳踏車,但寄來的不是要買的而且運送中有受損所以退貨,蝦皮己退卡費但賣家一直不來收货!己放17天了,本人家裡放不下放在公共空間,之前請賣家快收回之說好,昨天問是否要協助丟棄賣家只回要收回!快過年了!也不能一直放公共空間!請問我要一直無條件保管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蝦皮購物平台購買腳踏車,惟賣家寄送之商品與訂購內容不符,且於運送過程中受損。當事人已辦理退貨,蝦皮平台亦已退還款項,然賣家遲未取回退貨商品,該商品已放置於當事人住處公共空間達17日。當事人詢問賣家是否可協助丟棄,賣家僅表示要收回但未實際取貨。當事人面臨年節將至,公共空間持續被占用之困擾,詢問是否需無條件保管該退貨商品。

貳、法律分析

一、本案性質認定

本案屬於通訊交易之消費糾紛,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本案當事人透過蝦皮網路平台購買商品,應屬通訊交易。

二、消費者解除契約權利

(一)解除權之行使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當事人因商品不符且受損而退貨,應已合法行使解除契約權利,且平台已退款,契約解除之效力應已生效。

(二)企業經營者之取回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本案賣家作為企業經營者,應負有於合理期限內取回退貨商品之義務。若當事人已通知賣家取回,賣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

三、消費者保管義務之範圍

(一)保管義務之限制

關於退貨商品之保管,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3項規定:「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消費者雖有返還商品之義務,但不應負擔無限期或不合理之保管責任。

(二)類推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之法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雖係針對「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之規定,但其法理可供參考:

第20條第1項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第20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雖本案非屬「未經要約寄送」之情形,但契約既已解除,賣家遲未取回商品,當事人已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者,可能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之法理,視為賣家拋棄該商品。

(三)相當期限之認定

關於「相當期限」之認定,應考量:

(1)商品已放置17日,已屬相當期限

(2)占用公共空間,可能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3)年節將至,有清理空間之合理需求

(4)當事人已多次通知賣家取回

綜合上述情況,17日應已屬相當期限。

四、回復原狀義務

(一)民法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二)回復原狀之催告

依民法第214條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當事人若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賣家取回商品,逾期不為取回時,可能得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三)回復原狀之困難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若商品持續占用公共空間造成困擾,當事人可能得主張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請求以其他方式處理。

五、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綜合上述分析:

(1)當事人已合法解除契約,應不負無限期保管退貨商品之義務

(2)賣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

(3)當事人已通知賣家取回且給予相當期限(17日),若賣家仍不取回,可能類推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之法理,視為賣家拋棄該商品

(4)當事人因保管或處理該商品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可能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3項之法理,請求賣家償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發送正式書面通知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書面方式(建議採雙掛號或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內容應包含:

(1)明確期限:限賣家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或指定特定日期,如農曆年前)取回商品

(2)取貨地點及時間:明確告知商品放置地點及可配合取貨之時間

(3)逾期處理方式:明確告知若逾期未取回,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視為賣家拋棄該商品,當事人將自行處理(捐贈、丟棄或其他方式)

(4)保留證據:

  • 拍攝商品現況照片(含損壞部分)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蝦皮對話紀錄、訊息截圖)
  • 保留退貨及退款證明

(二)參考通知範例

致 ○○○賣家:

本人於○年○月○日向您購買腳踏車乙台,因商品不符且運送受損,已於○月○日辦理退貨,蝦皮平台亦已退款完成。

本人已多次通知您取回退貨商品,惟您迄今未為取回。該商品現放置於本人住處公共空間,已造成他人不便,且年節將至,實有清理空間之必要。

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正式通知您於收到本函後7日內(即○年○月○日前)至下列地點取回商品:

地點:○○○

聯絡電話:○○○

可配合時間:○○○

若您逾期未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視為您拋棄該商品,本人將自行處理,不再負保管責任。

此致

○○○賣家

通知人:○○○

日期:○年○月○日

(三)同步向蝦皮平台客服反映

建議當事人同步採取以下措施:

(1)透過蝦皮客服系統提出申訴

(2)說明賣家遲未取貨之情形

(3)請平台協助聯繫賣家或提供處理建議

(4)保留客服對話紀錄

二、期限屆滿後之處理

若賣家於指定期限內仍未取回商品:

(一)依法視為拋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之法理,經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者,可能視為拋棄其商品。

(二)自行處理商品

當事人可能選擇:

(1)捐贈:聯繫慈善機構或二手物品回收單位

(2)丟棄:依一般大型廢棄物處理程序清運

(3)其他合法處理方式

(三)請求必要費用

若因保管或處理該商品支出必要費用(如清運費),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3項之法理,當事人可能得向賣家請求:

(1)占用公共空間可能產生之管理費用

(2)清運處理費用

(3)其他必要支出

三、法律風險評估

(一)當事人之權利保障

(1)已合法解除契約

(2)已退款完成

(3)已盡通知義務

(4)給予相當期限(17日應屬合理)

(5)有正當理由(公共空間、年節需求)

(二)可能爭議及因應

爭議1:賣家主張商品遺失或損壞

  • 因應:已拍照存證,且商品本就受損

  • 法律依據:消費者不負無限期保管責任

爭議2:賣家要求賠償商品價值

  • 因應:已定期通知取回,逾期可能視為拋棄

  • 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之法理

爭議3:賣家主張未收到通知

  • 因應:採雙掛號或存證信函,保留送達證明

  • 補強:蝦皮平台訊息、簡訊、電話紀錄

四、時程建議

  • 即日起:發送正式書面通知(存證信函)

  • 同時:向蝦皮客服申訴

  • 通知後7日內:等待賣家取貨,保持聯繫管道暢通

  • 期限屆滿:若未取貨,拍照存證後自行處理

  • 處理後:保留所有證據至少6個月

肆、結論

關於本案當事人是否需無條件保管退貨商品,考量當事人已合法解除契約、退款完成、多次通知賣家取貨且給予相當期限(17日),若賣家仍不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之法理,可能視為賣家拋棄該商品,當事人應不負無限期保管責任。

建議當事人立即發送正式書面通知(存證信函),限期7日內取回,並同步向蝦皮平台客服反映,請求協助。期限屆滿後,若賣家仍未取回,當事人可能得自行處理商品,不再負保管責任。處理前務必拍照存證,保留所有證據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消費者保護官或尋求合格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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