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放棄急救同意書,醫院還強制洗腎,這樣違法嗎?

已經簽署放棄急救證明,還被抓去強制洗腎,這樣子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已簽署放棄急救證明,但仍被醫療機構執行洗腎治療。當事人質疑此醫療行為是否違法,並尋求法律意見。本案涉及病人醫療自主權、醫療同意權,以及「放棄急救」與「維持生命治療」之法律界定等核心議題。

貳、法律分析

一、放棄急救證明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範圍

(一)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律定義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規定:「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同法第3條第1款明定:「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洗腎治療之法律定位

洗腎(血液透析)屬於「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依前述法條規定,應屬「維持生命治療」範疇。然而,一般所稱「放棄急救」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主要係指當病人心跳停止、呼吸停止時,不施予心肺復甦術、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摩等急救措施。

洗腎治療與急救措施在醫療實務上有本質差異:

  • 急救措施:針對立即性生命危險之緊急處置
  • 洗腎治療:持續性、規律性之維持生命治療

因此,若當事人簽署之文件僅為「放棄急救證明」或「DNR同意書」,該文件可能未涵蓋拒絕洗腎治療之意思表示。

(三)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定要件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若當事人欲拒絕包含洗腎在內之維持生命治療,應依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程序,並明確記載拒絕之醫療項目範圍。

二、病人醫療自主權之法律保障

(一)知情同意權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1項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二)醫療同意之法定程序

依醫療法第6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洗腎治療屬侵入性治療,醫療機構實施前應依法取得病人同意。若當事人意識清楚且具完全行為能力,醫療機構應向當事人本人說明並取得同意;若當事人明確拒絕,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三)緊急醫療之例外規定

醫療法第64條但書規定「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係指病人面臨立即性生命危險,且無法及時取得同意時,醫療機構得先行施予必要之緊急醫療。

本案若當事人處於腎功能急性衰竭、毒素累積危及生命之緊急狀況,且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醫療機構可能主張依緊急醫療之必要性執行洗腎治療。然而,若當事人意識清楚且明確拒絕,醫療機構仍強制執行,則可能逾越緊急醫療之合理範圍。

三、強制醫療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若醫療機構違反當事人意願強制執行洗腎治療,可能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及醫療自主決定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此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未經病人同意之醫療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考量醫療行為之特殊性,以及醫療人員通常係基於救治病人之善意,實務上較少以刑法傷害罪或妨害自由罪論處醫療人員。

惟若醫療機構明知當事人拒絕治療,仍以強制手段執行醫療,且造成當事人身體或自由之實質侵害,則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醫療法第73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病人同意即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治療者,衛生主管機關得處以行政罰鍰。

此外,醫療機構或醫師若有違反醫療法、醫師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改善、罰鍰、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等行政處分。

四、本案法律關係之初步判斷

(一)若當事人簽署之文件僅為DNR同意書

一般DNR同意書主要針對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可能未涵蓋拒絕洗腎治療之意思表示。若醫療機構係基於此理解而執行洗腎治療,且已依法取得當事人或其關係人之同意,則醫療機構之行為應屬合法。

然而,若當事人於簽署DNR後,仍明確向醫療機構表達拒絕洗腎之意願,醫療機構仍強制執行,則可能構成侵害病人醫療自主權之違法行為。

(二)若當事人已依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明確拒絕洗腎治療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若當事人已依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程序,明確記載拒絕洗腎治療,且已註記於健保卡,則醫療機構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

若醫療機構違反當事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強制執行洗腎治療,除非有法定例外事由(如當事人意識恢復後改變意願、情況緊急且危及生命等),否則應屬違法行為。

(三)若當事人處於緊急醫療情境

若當事人因腎功能急性衰竭,毒素累積危及生命,且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醫療機構可能主張依緊急醫療之必要性執行洗腎治療。此時,醫療機構之行為可能具有正當性。

然而,若當事人意識清楚且明確拒絕,即使面臨生命危險,醫療機構仍應尊重當事人之醫療自主決定權。強制執行醫療可能構成違法。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事實與證據保全

(一)確認簽署文件之具體內容

建議當事人檢視所簽署之「放棄急救證明」具體內容,確認該文件是否為: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
  • 預立醫療決定(AD)
  • 其他醫療意願書

並確認文件中是否明確記載拒絕洗腎治療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之意思表示。

(二)申請病歷資料

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建議當事人向醫療機構申請完整病歷資料,包括:

  • 所有簽署之同意書
  • 醫療紀錄
  • 護理紀錄
  • 醫囑單

特別注意是否有同意洗腎治療之簽名文件,以及醫療機構執行洗腎之法律依據。

(三)了解醫療機構執行洗腎之原因

建議當事人向醫療機構詢問:

  • 執行洗腎治療之醫療必要性
  • 是否有緊急醫療之情況
  • 是否經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同意
  • 醫療機構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明確表達醫療意願

(一)若當事人仍拒絕洗腎治療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向醫療機構明確表達拒絕洗腎治療之意願,並要求醫療機構記載於病歷。若當事人具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有權拒絕任何醫療處置。

(二)完善預立醫療決定

若當事人希望確保未來不接受包含洗腎在內之維持生命治療,建議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正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

  1. 至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接受諮商
  2. 與醫療團隊、親屬充分討論
  3.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4. 註記於健保卡
  5. 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三)與醫療團隊充分溝通

建議當事人與主治醫師、護理團隊充分溝通,說明自身醫療意願,並討論替代治療方案或緩和醫療選項。

三、權利救濟途徑

(一)院內申訴

若當事人認為醫療機構侵害其醫療自主權,可先向該醫療機構之醫療爭議處理部門、病人安全委員會或客服部門提出申訴,要求醫療機構說明並改善。

(二)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訴

若院內申訴未獲妥善處理,當事人得向當地衛生局或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請求調查醫療機構是否違反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等相關規定。

(三)申請醫療調解

若涉及醫療爭議,當事人得向各縣市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解。醫療調解程序免費、快速,且由專業人士協助雙方溝通協商。

(四)民事訴訟

若當事人因醫療機構違法強制醫療而受有損害,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 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五)刑事告訴

若醫療機構之行為涉及刑事責任,當事人得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惟考量醫療行為之特殊性,建議先循民事或行政途徑處理。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限制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
  • 刑事告訴權: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二)舉證責任

主張權利受侵害者,應就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保全所有相關文件、證人證詞等證據。

(三)生命權與自主權之平衡

我國法律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決定權,但醫療人員亦有救治病人生命之義務。在生命權與自主權之間,法律與實務仍在尋求平衡。

若當事人面臨立即性生命危險,醫療機構可能基於救治義務而採取必要醫療措施。此時,醫療機構之行為可能具有正當性。

(四)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案涉及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等專業法律問題,且需視具體事實而定。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簽署放棄急救證明後仍被執行洗腎治療是否違法,應視以下情況而定:

  1. 若當事人簽署之文件僅為一般DNR同意書,未明確涵蓋拒絕洗腎治療,且醫療機構已依法取得同意,則醫療機構之行為可能不構成違法。

  2. 若當事人已明確向醫療機構表達拒絕洗腎之意願,且意識清楚、具完全行為能力,醫療機構仍強制執行,則可能侵害病人醫療自主權,應屬違法。

  3. 若當事人處於緊急醫療情境,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醫療機構基於救治義務執行洗腎治療,則可能具有正當性。

考量當事人可能面臨醫療機構違反其醫療意願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 儘速釐清所簽署文件之具體內容
  • 申請完整病歷資料保全證據
  • 以書面明確表達醫療意願
  • 完善預立醫療決定程序
  • 必要時循適當管道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