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社違法的問題,我跟女網友約汽車旅館原本是要性交易,但是女網友偷竊我2000元,沒有性交易成功。我去報案,警方說我會牽涉的社違法,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與女網友約定於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惟交易未成功,反遭該女網友竊取新台幣2,000元。當事人前往報案後,警方告知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反。當事人詢問應如何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本案中,當事人雖有性交易之意圖並已前往約定地點,但實際上並未完成性交易行為。依法律構成要件,須有「從事性交易」之實際行為,方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考量本案性交易未完成之事實,當事人之行為可能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構成要件。惟警方或行政機關仍可能基於當事人已有前往約定地點等客觀行為,認定當事人有從事性交易之意圖,而進行調查或裁處。
女網友竊取當事人2,000元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該女網友之行為若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當事人為被害人,應有權提出告訴。
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警方應依法受理竊盜案件。惟因案件背景涉及性交易,警方可能同時調查當事人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評估是否值得投入時間和資源:
考量當事人與女網友約定性交易但未完成之情形,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建議當事人積極準備答辯,主張性交易未完成不符合「從事」之構成要件。同時,關於女網友竊取金錢之行為,建議當事人堅持提出告訴,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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