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我在公司因交接事項跟對方略有爭議,私下傳交接照片給對方主管,請對方主管協助提請對方。 後來對方直接在群組發布以下對話: 幹你娘機賣,拍這些照片の人,出來當面講清楚,股長也給我出來,面對面講,這些照片是什麼意思,我理解能力很差,我無法看照片編故事,直接當面講,讓我出現在群組很難看,給你臉給你面子,不要自己不要臉 請問我是否可針對此段留言提告公然侮辱呢?
(1)當事人因工作交接事項與同事產生爭議 (2)當事人私下傳交接照片給對方主管,請求協助處理 (3)對方在群組中發布含有「幹你娘機賣」等粗俗言語的訊息 (4)該訊息內容包含情緒性字眼及要求當面對質的言論
對方在群組中的發言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公然性要件
「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中,對方在群組中發布訊息,群組成員通常為多數人,且訊息一經發送,群組內所有成員皆可閱覽,應符合「公然」要件。
2. 侮辱行為要件
侮辱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本案對方使用之言詞分析如下:
(1)「幹你娘機賣」:此為台語粗俗髒話,明顯具有侮辱性質 (2)「給你臉給你面子,不要自己不要臉」:暗指當事人不知好歹、不識抬舉,具貶抑人格之意涵
上述言詞已超越單純情緒表達或事實陳述,而是針對當事人人格進行貶損,應構成侮辱行為。
3. 法律關係初判
綜合前述分析,對方在群組中使用粗俗言語及貶抑性詞彙,且該群組屬多數人可見之公開場合,應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之言論主要為情緒性謾罵,並未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特定事實,較不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應以公然侮辱罪論處為宜。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自知悉犯人(即對方)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若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即不得再次提告。因此,在決定是否提告前,應審慎評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在群組中發表侮辱性言論,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對方之侮辱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當事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實務上,公然侮辱案件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不高,約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之間,視個案情節而定。
(1)證據明確:群組對話有完整文字紀錄,易於舉證 (2)侮辱明顯:使用明確的髒話及貶抑性言詞 (3)公開性質:在多人群組中發布,影響當事人名譽
(1)情境脈絡:對方可能主張係因工作糾紛情緒激動所致 (2)刑度輕微: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罰金,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 (3)訴訟成本:需投入時間、精力處理刑事程序
(1)完整截圖:群組對話完整內容(含時間戳記)、群組成員名單、對方個人資料頁面 (2)備份保存:將截圖存放於多個裝置,考慮進行公證以增強證據力 (3)證人確認:確認群組內是否有願意作證的同事,記錄當時在場或看到訊息的人員
建議提告的情況:
(1)對方態度惡劣,未表達歉意 (2)此行為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工作環境或名譽 (3)希望透過法律程序建立界線
可考慮其他方式的情況:
(1)對方願意道歉並刪除訊息 (2)公司願意介入調解 (3)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認為不符比例
方案A:向警察機關報案
方案B: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遞狀
(1)告訴人及被告基本資料 (2)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方式) (3)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 (4)證據清單(截圖、證人等) (5)告訴之聲明
(1)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 (2)調解可能:檢察官可能先行調解,可考慮是否接受 (3)刑度預期:實務上多判處罰金新台幣2,000元至6,000元
(1)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回復名譽:要求公開道歉或刪除不當言論
實務上公然侮辱民事賠償金額通常不高,約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視情節嚴重程度),需考慮律師費用及訴訟成本。
(1)提出正式申訴,檢附證據 (2)要求公司依工作規則處理 (3)主張對方違反職場倫理
(1)由主管或人資居中協調 (2)要求對方道歉並承諾不再犯 (3)建立後續工作互動規範
步驟一: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步驟二:公司內部處理(1週內)
步驟三:評估對方反應(2週內)
若決定提告,建議採「刑事先行」策略:
(1)先提刑事告訴(免費,由檢察官偵辦) (2)刑事判決確定後,可作為民事訴訟有利證據 (3)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求償
(1)主張係針對事件而非針對個人 (2)辯稱情緒激動,非故意侮辱 (3)反指當事人先行挑釁或處理不當
(1)避免擴大衝突:不要在群組或其他場合回應或反擊 (2)保持專業:繼續正常工作交接,留下良好紀錄 (3)謹慎發言:避免對此事發表可能被曲解的言論
關於對方在群組中使用「幹你娘機賣」等粗俗言語,並以「不要自己不要臉」等語貶抑當事人人格之行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應構成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建議當事人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考量公然侮辱罪刑度輕微、民事賠償金額有限,建議採取階段性處理策略:
(1)第一階段:保全證據並向公司內部申訴 (2)第二階段:評估對方態度及公司處理結果 (3)第三階段: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
特別提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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