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鬱症算重大傷病嗎?加盟合約能免違約金解約?

你好,我本身是加盟主,因身體健康因素想解約,合約裡有寫若簽約者得重大傷病可以不用付違約金,但我的疾病是躁鬱症,這樣有符合重大傷病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加盟主,因罹患躁鬱症而考量身體健康因素欲解除加盟契約。加盟契約中訂有「簽約者罹患重大傷病可免付違約金」之條款,當事人詢問其所罹患之躁鬱症是否符合契約所稱「重大傷病」之要件,進而得以免除違約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解釋之法律原則

(一)探求當事人真意

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案應先探究加盟契約中「重大傷病」之真實意涵,不應僅拘泥於文字表面。

(二)契約成立與內容確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加盟契約既已成立,其中關於「重大傷病免付違約金」之約定應屬有效。惟契約中若未明確定義「重大傷病」之範圍,應依一般社會通念、誠信原則及相關法規綜合判斷。

二、「重大傷病」之認定標準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範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一、重大傷病。」同條第2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傷病之項目及相關辦法。

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第19類明定精神疾病(包含嚴重情感性精神病)屬於重大傷病範圍。躁鬱症(雙極性情感疾患)若經專科醫師診斷確認達一定嚴重程度,應可申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適用

本案加盟契約中「重大傷病」之定義,若契約本身未另為明確約定,參照民法第98條探求真意之原則,應可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之「重大傷病」範圍作為解釋依據。蓋當事人於訂約時使用「重大傷病」一詞,應認其真意可能係參照我國法制上已有明確定義之概念。

(三)躁鬱症符合重大傷病之可能性

躁鬱症若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認,且病情達到影響日常生活或工作能力之嚴重程度,需長期持續治療者,依前述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第19類規定,應可能符合「重大傷病」之要件。惟仍需視個案病情嚴重程度及是否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而定。

三、違約金免除之法律效果

(一)違約金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本案加盟契約中約定之違約金,應屬當事人合意之契約內容。惟契約同時約定「罹患重大傷病可免付違約金」,此為契約之免責條款,若當事人符合該條款要件,應可主張免除違約金之給付義務。

(二)免責條款之適用要件

當事人主張適用免責條款,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符合契約約定之「重大傷病」要件。建議當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

  • 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確診為躁鬱症(雙極性情感疾患)、病情嚴重程度、對工作能力之影響及需長期治療之必要性
  • 若已申請核准,應檢附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 相關病歷摘要或治療紀錄

(三)違約金酌減之可能性

若加盟總部主張當事人之躁鬱症不符合契約所定「重大傷病」要件,而仍請求給付違約金,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此外,若當事人已部分履行加盟契約義務,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亦可能請求減少違約金。

四、契約解除之程序與效力

(一)解約通知義務

當事人若欲解除加盟契約,應依契約約定之程序辦理,包括:

  • 以書面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加盟總部解約意願
  • 檢附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 說明依契約約定主張免除違約金之法律依據
  • 注意契約約定之解約通知期限

(二)契約終止後之權利義務

契約解除後,雙方應依契約約定及誠信原則處理後續事宜,包括:

  • 加盟店之交接程序
  • 加盟相關設備、商標使用權之返還
  • 其他契約約定之終止後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取得完整醫療證明文件

建議當事人向治療之精神科專科醫師申請詳細診斷證明書,證明書內容應包括:

  • 確診為躁鬱症(雙極性情感疾患)之診斷
  • 病情嚴重程度之具體說明
  • 對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影響之評估
  • 需長期持續治療之醫療意見

(二)申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若當事人之病情符合申請資格,建議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此為最具公信力之證明文件,可作為主張符合契約「重大傷病」要件之有力依據。

(三)詳細檢視加盟契約內容

建議當事人仔細閱讀加盟契約,特別注意:

  • 契約中關於「重大傷病」是否有明確定義或列舉範圍
  • 解約程序及應備文件之具體規定
  • 是否有其他附帶條件或限制
  •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金額

二、與加盟總部協商策略

(一)正式書面通知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加盟總部,內容應包括:

  • 明確表達解約意願
  • 說明健康因素無法繼續經營之事實
  • 檢附醫療證明文件
  • 依契約約定主張免除違約金
  • 表達願配合合理交接程序之誠意

(二)協商重點

與加盟總部協商時,可強調下列事項:

  • 躁鬱症已列入全民健康保險法重大傷病範圍第19類
  • 病情確實嚴重影響經營能力,非當事人所能控制
  • 當事人已盡力履行契約義務,實因健康因素不得已而為
  • 願配合合理之交接程序,減少加盟總部之損失

(三)保留完整證據

所有與加盟總部之往來文件、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均應妥善保存,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處理需要。

三、爭議解決途徑

若與加盟總部協商不成,可考慮下列途徑:

(一)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調解程序較為簡便快速,且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 依契約約定之免責條款,請求確認無須給付違約金
  • 或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 或依民法第251條主張已部分履行,請求減少違約金

(三)其他救濟管道

  • 若認為契約條款顯失公平,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 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尋求協助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四、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有利因素

  • 躁鬱症確實列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
  • 契約有明文免責條款
  • 疾病確實影響工作能力,具有正當理由

(二)可能面臨之困難

  • 契約可能對「重大傷病」有更嚴格或不同之定義
  • 需充分證明病情嚴重程度及對工作能力之影響
  • 加盟總部可能主張不符合契約約定要件
  • 若未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舉證可能較為困難

(三)時效與財務規劃

  • 應儘速處理,避免持續產生加盟費用或其他義務
  • 注意契約約定之解約通知期限
  • 預留可能需支付之費用(如協商結果需部分給付)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審慎決定處理方式

(四)健康照護優先

  • 專心接受治療,維護身心健康
  • 必要時可請醫師開立需休養之診斷證明
  • 避免因契約糾紛影響病情治療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所罹患之躁鬱症是否符合加盟契約「重大傷病」之要件,考量躁鬱症若經診斷達一定嚴重程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應可能符合「重大傷病」之定義。建議當事人優先取得完整醫療證明文件,特別是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以強化主張之依據。

若加盟契約中未對「重大傷病」另為明確定義,依民法第98條探求真意之原則,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解釋,應屬合理。惟最終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仍需視契約具體內容、醫療證明文件之完整性,以及加盟總部之態度而定。

建議當事人先與加盟總部進行誠意協商,若協商不成,可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即使加盟總部不同意免除違約金,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252條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或依民法第251條主張已部分履行請求減少違約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加盟契約及醫療證明文件,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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