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在網路上購買東西後買方先轉帳付款完成,賣方寄貨買方取貨成功,商品也都正確,但最後賣方因為某些原因,賣方想一想後提出反悔,但是我們明明交易都完成了,商品賣家也寄出買家也取貨了,賣家提出這樣的要求,買家可以根據哪個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委託人於網路上購買商品,已完成付款並收取貨物,交易程序均已完成且商品無瑕疵。惟賣方事後反悔,欲撤銷或解除該買賣契約。委託人詢問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依據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中: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賣雙方透過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訂單確認與付款程序,意思表示已達成一致,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
本案交易流程:
依據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方已完成價金給付與標的物受領,賣方亦已完成交付義務,雙方契約義務應屬履行完畢。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為民法之帝王條款,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遵守誠信原則。
本案中,買賣契約既已成立並履行完畢,賣方單方面反悔之行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之解除事由,否則賣方不得任意主張解除契約。
依據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此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定解除權。
本案情形:
賣方單純「反悔」或「某些原因」,並非法律承認之解除或撤銷事由。在無法定解除權事由之情況下,賣方應不得任意解除已履行完畢之契約。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案應屬於消費關係。但須注意: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重點:此解除權(七日猶豫期間)係專屬於消費者(買方)之權益保障,而非企業經營者(賣方)。賣方並無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解除契約之權利。
民法第148條第2項要求權利行使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案中:
若賣方無法提出合理且正當之事由(例如標價明顯錯誤、商品瑕疵等),其單方反悔之主張應不具正當性。
依據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本案中:
買方可主張:
建議以書面(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回覆賣方,內容可包括:
「本次交易已完成,雙方均已履行契約義務:
依據民法第153條及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已成立並履行完畢。若貴方認為有解除契約之正當事由,請提供具體說明。在無法定解除權事由之情況下,本人應無返還商品或價金之義務。」
請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若賣方持續要求,可嘗試了解其真實原因:
若賣方提出合理補償(如折扣、贈品),買方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但應無法律義務配合。建議在協商過程中:
若無法協商解決,依序可採取以下步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至第45條之2: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在賣方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前:
若賣方要求:
請提高警覺,可能涉及詐騙,應立即報警處理。
民事請求權時效: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關於本案買賣契約之效力,依據民法第153條、第345條及第348條規定,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並履行完畢,商品所有權應已移轉予買方。在無法定解除權事由之情況下,賣方應不得任意解除契約。
買方可依據以下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考量本案交易已完成且商品無瑕疵,建議:
本案中,買方應可依據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保障自身權益。在契約已履行完畢且無法定解除事由之情況下,買方應無須理會賣方單方反悔之要求。若賣方持續騷擾,可考慮循消費爭議處理途徑或尋求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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