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在網路上購買東西後買方先轉帳付款完成,賣方寄貨買方取貨成功,商品也都正確,但最後賣方因為某些原因,賣方想一想後提出反悔,但是我們明明交易都完成了,商品賣家也寄出買家也取貨了,賣家提出這樣的要求,買家可以根據哪個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當事人於網路上購買商品,已完成付款並收取貨物,交易程序均已完成且商品無瑕疵。惟賣方事後反悔,欲撤銷或解除該買賣契約。當事人詢問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買方於網路下單為要約,賣方接受訂單並出貨為承諾,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本案交易流程顯示:
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為民法之帝王條款,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遵守誠信原則。
依據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本案情形:
賣方單純「反悔」或基於「某些原因」,若非屬法律承認之解除或撤銷事由,依據契約嚴守原則及誠信原則,賣方單方反悔應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契約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本案買賣契約既已成立並履行完畢,雙方應受契約拘束。
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定誠信原則,不僅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時應依誠信方法,亦保護買方信賴契約有效履行之利益。賣方於契約履行完畢後始提出反悔,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若賣方要求返還商品或退款,買方得主張:
若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賣方若違反契約,可能須負擔違約金責任。
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若有違約金爭議,法院得依具體情形調整違約金數額。
建議以書面(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明確告知賣方:
建議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若賣方持續要求返還,建議寄發正式函文,內容包括:
可考慮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若賣方提起訴訟,建議:
買方得主張:
未來網路交易建議:
本案中,買賣契約應已依法成立並完全履行。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契約既已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賣方應依誠信履行契約。賣方單純「反悔」若非屬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所定之法定解除事由,應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買方得依據以下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考量本案契約應已履行完畢,建議:
本案買方已完成付款並收受商品,契約應已履行完畢。賣方事後反悔若無法定事由,應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建議買方堅定立場,保存完整證據,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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