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遊玩遊戲私服時,在標示大獎機率為5%的情況下,進行了300次抽獎但未獲得任何大獎,懷疑遊戲業者涉及廣告不實及私服架設等違法行為,詢問是否可主張相關法律責任。
「私服」係指未經遊戲原廠授權,私自架設之遊戲伺服器。此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私服架設者未經授權重製遊戲程式,應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另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私服架設者透過網路提供遊戲服務,應涉及公開傳輸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若私服架設者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且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損害者,可能不以告訴乃論,而由檢察機關主動偵辦。
若當事人僅為私服遊戲之玩家身分,通常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若當事人為私服架設者或協助推廣者,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者,應為合法之消費關係。私服本身既屬侵害著作權之違法行為,當事人參與私服遊戲所生之消費關係,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完整保護,實務上存有疑義。
即便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惟私服業者本身即從事違法行為,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明知參與違法活動,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不值得法律保護。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然私服業者多無合法登記之實體公司,難以適用公平交易法規範,且執行上亦有實際困難。
依機率理論,5%中獎率進行300次抽獎,理論期望值應為15次中獎。然而,0次中獎在統計上仍有極低機率發生(約0.000002%),單一個案難以證明機率確實遭到造假。
若欲證明業者廣告不實,需證明業者確實調降機率或根本未設定該機率,此需要大量數據統計或取得伺服器後台資料,個人舉證極為困難。
該事件涉及正版遊戲公司未明確揭露機率,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廣告不實,最終以和解收場。
本案與該事件之主要差異: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事人若明知私服屬違法行為仍參與,事後再主張權利保護,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誠信原則,而不予保護。
若仍欲主張權利,可嘗試:
惟須注意:因私服本身違法,此途徑成功機率極低,且可能面臨訴訟成本損失。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本案涉及私服遊戲之特殊性質,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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