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泰國籍女性,在台灣逾期居留並涉及性交易,最近被警方與移民署帶走。 我想委託律師協助查詢她目前被收容在哪裡,以及後續遣返與入境限制的問題
當事人為泰國籍女性,在台灣涉及以下違法情事:
委託人希望了解: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當事人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已構成逾期居留。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規定,違反第31條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當事人從事性交易行為,應受行政罰鍰處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當事人從事性交易,應屬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可能面臨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若當事人涉及人口販運情事,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應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依據同法第11條第8項規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若當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將受到相關保護措施,暫時不會被強制驅逐出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當事人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規定:
第1項:「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證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或因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強制驅逐出國,經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第3項:「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當事人或其親友若對收容處分不服,可依法提出收容異議。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移民署經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收容要件,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指定事項等收容替代處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
當事人同時涉及上述兩款情形,移民署應依法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6規定:「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若當事人涉及刑事案件,移民署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通知司法機關。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當事人涉及逾期居留及從事性交易,符合上述兩款情形,移民署可能作成禁止入國處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
當事人因逾期居留,禁止入國期間應至少為一年,最長不得逾七年。具體期間由移民署依個案情節裁量決定。考量當事人同時涉及性交易行為,禁止入國期間可能較長,預估應為三年至五年。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移民署得許可其臨時入國。禁止入國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可向移民署申請廢止禁止入國處分,經審查後決定是否准許。
提供當事人姓名、國籍、護照號碼等資料以利查詢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律師可依法向移民署申請會見當事人
了解移民署是否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確認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或人口販運情事
查明收容期限及預定遣返日期
取得相關處分書及收容通知書
若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當事人或其親友得於收容期間內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應於受理異議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
若對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或禁止入國處分不服,可考慮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考量當事人確有逾期居留及從事性交易事實,救濟成功機率可能較低,主要可爭執禁止入國期間是否過長。
若當事人涉及人口販運情事,應請求司法警察機關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第8項規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鑑別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將受到相關保護措施。
協助聯繫泰國駐台辦事處取得旅行文件
準備個人物品及行李
處理在台財產或債務
遣返機票費用約新臺幣8,000-15,000元。若當事人無力負擔,可由政府先行墊付。建議盡量自行負擔,避免影響未來入境申請。
預估禁止入國期間應為三年至五年,具體期限需待移民署處分書確定。
遣返後在泰國保持良好紀錄
禁止入國期間屆滿前可開始準備申請文件
若有合法來台事由(如工作、就學、依親),可提高解禁機會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以下事項:
會見當事人,了解實際情況及需求
申請處分書、收容通知等文件
確保收容及遣返程序合法
評估是否提起收容異議或行政救濟
協助申請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如適用)
提供未來入境申請建議
預估律師費用:諮詢及查詢約新臺幣10,000-20,000元;若涉及救濟程序,另計費用。
時效性:收容期間有限,應儘速處理
配合調查:建議當事人配合移民署調查,態度良好可能有助於縮短禁止入國期間
避免再犯:未來若有機會來台,務必遵守法律規定
保持聯繫:遣返後保持與律師或友人聯繫,以利後續申請
隱私保護:處理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避免揭露不必要之個人資訊
關於當事人因逾期居留及涉及性交易,應面臨行政罰鍰、強制驅逐出國及禁止入國處分,建議立即委託律師協助查詢收容地點並會見當事人,了解詳細情況後,評估是否提起收容異議或其他救濟程序。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人口販運情事,建議請求司法警察機關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若經鑑別為被害人,將受到相關保護措施,暫時不會被強制驅逐出國。
若無人口販運情事,當事人應配合遣返程序,並為未來解除禁止入國預作準備,保持良好紀錄,以利日後申請來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並應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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