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時,因房屋結構縮減需使用鋼架支撐,該費用是否應由樓上住戶共同分擔之爭議。核心爭點在於判定該鋼架支撐工程之性質,究屬專有部分之修繕或涉及共用部分之補強,進而決定費用負擔主體。
本案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判斷工程性質及費用分擔原則。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
(1)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2)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污水防水工程:若屬一樓專有部分內部之防水處理,原則上應屬專有部分之維護範疇。
鋼架支撐結構:
(1)若涉及建築物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構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所列),應屬共用部分。
(2)若僅為專有部分內部之臨時性或局部性補強措施,可能屬專有部分修繕之附隨工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本條明確規範專有部分之修繕費用,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其他住戶無分擔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規範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分擔方式,並設有但書規定,若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若工程涉及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始得為之。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鋼架支撐應屬專有部分修繕之附隨措施:
鋼架支撐僅用於一樓專有部分內部之臨時性支撐。
工程目的係為進行一樓專有部分之污水防水處理。
未涉及建築物主要結構之變更或補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此類工程費用應由一樓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樓上住戶無分擔義務。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鋼架支撐可能涉及共用部分之修繕:
鋼架支撐涉及建築物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或樓地板之補強。
工程影響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或使用。
補強措施具永久性質,非僅為施工期間之臨時措施。
此時應進一步判斷:
(1)若修繕費係因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所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2)若修繕費係因建築物本身結構老舊或瑕疵所致,非可歸責於一樓住戶,則應依同條項本文規定,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或由公共基金支付。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鋼架支撐涉及樓地板之補強,且非因可歸責於一樓住戶之事由,可能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若係因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所致,依但書規定仍應由該住戶負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時,應注意不得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其他住戶之權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他住戶之專有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之專有部分時,住戶亦不得拒絕。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樓上住戶應配合必要之工程進行,但一樓住戶應擇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建議委請具建築師或土木技師資格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認:
鋼架支撐是否涉及建築物主要結構(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
鋼架支撐之性質為臨時性施工措施或永久性結構補強。
工程對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之影響程度。
取得書面鑑定報告,作為後續協商或爭議處理之依據。
建築物原始設計圖說及使用執照。
建築物竣工圖及結構計算書。
大樓規約關於修繕費用分擔之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類似工程之決議紀錄。
檢視規約是否有關於修繕費用分擔之特別約定,但該約定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3項參照)。
向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單位或公寓大廈主管機關諮詢:
工程是否需申請建築許可或雜項執照。
工程性質之認定意見。
費用分擔之建議處理方式。
(1)應自行負擔全部費用,不得要求樓上住戶分擔。
(2)工程進行應擇損害最少之方法,避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3)若需進入或使用其他住戶之專有部分,應事先溝通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1)可拒絕分擔費用之要求。
(2)應配合必要之工程進行(如進入檢查、提供施工空間等),但一樓住戶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3)若工程造成損害且一樓住戶未修復或補償,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1)由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提案。
(2)說明工程必要性、範圍及費用估算。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
(1)若修繕費係因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所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由該住戶負擔。
(2)若修繕費係因建築物本身結構問題,非可歸責於一樓住戶,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或由公共基金支付。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具體情況決議適當之分擔比例。
透過管理委員會居中協調溝通。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形成決議。
尋求建築師、土木技師等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介入調處。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費用較低且程序簡便。
(1)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費用負擔主體。
(2)若有損害發生,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工程相關文件:施工計畫、設計圖說、施工照片等。
費用單據:估價單、請款單、付款證明等。
往來通訊紀錄:會議紀錄、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
損害證明:若有損害發生,應拍照存證並保留修復費用單據。
不得擅自阻止合法工程之進行。
不得擅自要求他人分擔費用,應循法定程序處理。
若有爭議應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
若涉及損害賠償請求,應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之時效期間,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所需鋼架支撐之費用負擔,應視工程性質而定:
(一)若鋼架支撐屬專有部分補強工程,係因一樓住戶自行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所需之附隨措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費用應由一樓住戶自行負擔,樓上住戶無分擔義務。
(二)若鋼架支撐涉及建築物主要結構或共用部分之補強,且修繕費係因一樓住戶進行污水防水工程所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仍應由該住戶負擔。但若修繕費係因建築物本身結構問題,非可歸責於一樓住戶,則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或由公共基金支付。
考量本案工程性質尚待釐清,建議先委請專業技師進行鑑定,確認鋼架支撐是否涉及建築物主要結構及其必要性,再依鑑定結果循適當程序處理。若屬專有部分工程,一樓住戶應自行負擔費用;若涉及共用部分且係因一樓住戶可歸責事由所致,亦應由該住戶負擔。如有爭議,可透過管理委員會協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向主管機關申訴、聲請調解等方式解決,避免爭議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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