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沒寫受款人和日期,這樣有效嗎?怎麼處理?

本票沒有寫受款人跟日期 想請問後續問題 要怎麼裁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持有一張本票,該本票未記載受款人及發票日期,詢問此本票之效力及後續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可行性。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
  • 發票年、月、日
  • 付款地
  • 到期日

本案本票欠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兩項記載事項,應分別檢視其法律效果。

二、未記載受款人之法律效果

(一)法律規定

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此規定與匯票之規定相同(票據法第24條第4項亦有相同規定)。

(二)法律效果分析

  1. 本票雖未記載受款人,依法律明文規定,應屬有效
  2. 持有該本票之執票人即視為受款人
  3. 執票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票據權利
  4. 此部分不影響本票之效力

三、未記載發票日期之法律效果

(一)法律規定之檢視

  1.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明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2.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5項僅就「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等項目設有補充規定
  3. 關於「發票年、月、日」之欠缺,並無補充規定

(二)票據效力之判斷原則

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確立以下原則:

  1. 原則:欠缺應記載事項者,票據無效
  2. 例外:本法別有規定者(如第120條第2項至第5項之補充規定),不在此限

(三)本案發票日期欠缺之效力

  1. 形式要件分析
  • 發票日期屬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明定之應記載事項
  • 票據法並未如「受款人」、「到期日」等項目設有補充規定
  • 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應記載事項且無補充規定者,可能導致票據無效
  1. 發票日期之法律重要性
  • 涉及發票人行為能力之判斷時點
  • 影響票據時效之起算(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關係票據權利義務之確定
  1. 文義證券原則

依據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權利義務應依票據上記載之文義定之。發票日期之欠缺,使票據文義不完整,可能影響票據效力

四、本票裁定程序之審查標準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定之形式要件進行審查。若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無補充規定,法院可能以形式要件不備為由駁回聲請

五、善意取得之適用可能性

(一)法律規定

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二)適用要件分析

本條規定之適用要件為:

  1. 執票人須為善意取得
  2. 取得時票據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

本案本票於執票人取得時即欠缺發票日期,並非取得後始欠缺,可能不符合第11條第2項之適用要件。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建議:補正措施

(一)與發票人協商補正

  1. 請發票人於原本票上補記發票日期並簽名(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2. 或請發票人另行簽發記載完整之本票
  3. 同時取得發票人出具之確認書,載明原本票之發票日期及債務內容

(二)取得其他債權證明

  1. 請發票人出具債務承認書
  2. 蒐集相關契約、對帳單等債權證明文件
  3. 保全其他證據資料

二、次要建議:現狀聲請本票裁定

若無法取得發票人配合,仍可考慮以現有本票聲請裁定,但應注意:

(一)可能優點

受款人部分依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有效,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二)可能風險

  1. 法院可能以欠缺發票日期、形式要件不備為由駁回聲請
  2. 即使獲准裁定,發票人仍可能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3. 訴訟中發票人可能主張本票無效

(三)建議配套措施

  1. 聲請前諮詢執業律師評估個案勝算
  2. 準備說明發票日期之相關事證(如交付時間、債務發生時間等)
  3. 同時準備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備用

三、替代方案:民事訴訟程序

若本票裁定遭駁回或評估勝算不高,建議考慮:

(一)提起給付之訴或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1. 主張原因債權關係(如借貸、買賣等)
  2. 以本票作為債權存在之證據之一
  3. 舉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

(二)訴訟策略

  1. 蒐集完整債權證明文件
  2. 證明本票簽發之原因事實
  3. 必要時聲請調查證據或傳訊證人

四、時效保全措施

(一)注意時效問題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案本票若屬見票即付,因欠缺發票日期,時效起算點可能產生爭議

(二)保全建議

  1. 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時效爭議
  2. 考慮先行提起確認之訴中斷時效
  3.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4. 取得發票人之債務承認以更新時效

五、風險提醒事項

⚠️ 重要提醒

  1. 本票欠缺發票日期,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可能導致票據無效
  2. 聲請本票裁定時,法院可能以形式要件不備駁回聲請
  3. 建議優先尋求補正,或另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債權
  4. 時效問題需特別注意,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5. 個案情況不同,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肆、結論

關於本案本票效力,分析如下:

一、受款人部分

本票雖未記載受款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此部分應屬有效,執票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票據權利。

二、發票日期部分

發票日期屬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明定之應記載事項,且票據法並無補充規定。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票欠缺發票日期且無補充規定,可能影響本票效力,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法院可能以形式要件不備為由駁回聲請。

三、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本案本票可能涉及效力瑕疵問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優先方案:與發票人協商補正或重新簽發完整本票,並取得債務承認書
  2. 次要方案:若無法補正,可考慮聲請本票裁定,但應評估風險並準備相關事證
  3. 替代方案: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原因債權關係
  4. 保全措施:注意時效問題,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或提起訴訟中斷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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