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小額借款,惟尚未收到借款金額,對方卻要求先支付新台幣1萬元。當事人懷疑此為詐騙行為,詢問應如何處理及是否可向警方報案。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若有對方要求「先付款才能撥款」之情形,依一般借貸交易常規,正常借貸流程應是借款人收到款項後才需還款或支付相關費用,要求預先支付費用而未實際撥款,明顯違反一般交易常理。
此類手法常見於詐騙集團以「手續費」、「保證金」、「解凍費」等名目要求先付款,聲稱付款後即可取得借款,實際上付款後對方即失聯,借款人既未收到借款也損失預付金額。若對方自始即無真實撥款意圖,僅以借款為誘餌騙取預付款項,應可能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當事人尚未實際交付款項,若對方已著手實施詐欺行為,仍可能成立詐欺未遂罪。
若本案涉及以下情形,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罪,任何人知悉犯罪嫌疑時,均得向司法警察機關告發,不以被害人為限。當事人若認為遭遇詐騙,應可向警方報案處理。
若當事人已支付款項,除刑事追訴外,民事上亦可能主張:
惟民事求償仍須視對方身分是否查明、財產狀況等因素,實際求償可能性需個案評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建議當事人切勿支付任何款項,包括所謂的「手續費」、「保證金」等任何名目的費用。一旦付款,款項追回困難度極高。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報案時應攜帶以下資料:
報案單位可選擇:
建議當事人:
提高警覺避免二次受騙:詐騙集團可能假冒警察、檢察官要求配合調查並要求提供帳戶資料或監管帳戶,真正的司法人員不會要求民眾提供帳戶或轉帳
若已付款:
若不幸已遭詐騙並支付款項:
關於當事人申請小額借款卻被要求先付款之情形,考量此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付款,並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正常借貸交易不會要求借款人在未收到款項前先行支付費用,此為常見詐騙手法。透過刑事途徑處理,除可能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外,亦有助於後續民事求償。
本案應透過刑事程序處理,而非單純民事借貸糾紛。建議當事人保全所有證據,並尋求警政或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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