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齒矯正中途換醫生,突然追加巨額費用,這樣合理嗎?能拒付嗎?

牙齒矯正醫療糾紛,因為診所前後換了醫生給我,後面醫生做到治療快結束突然又告訴我一筆巨大矯正金額,但詢問其他間矯正醫生說不需要用這樣方式矯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牙齒矯正醫療糾紛。當事人於某牙科診所接受牙齒矯正治療,治療過程中診所更換主治醫師,後任醫師於治療接近尾聲時,突然告知需額外支付巨額矯正費用。當事人諮詢其他矯正專科醫師後,獲知該額外矯正方式並非必要。本案爭議焦點包括:診所更換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契約義務、後任醫師要求額外巨額費用之合理性,以及醫療處置之必要性與適當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醫療契約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醫療契約應屬委任契約之一種,患者與診所間成立醫療服務契約,診所負有依約提供適當醫療服務之義務。

醫療契約具有人身專屬性,患者通常基於對特定醫師之信賴而選擇就診;同時,牙齒矯正屬長期治療,為繼續性契約,非一次性醫療行為。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醫病關係應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上。

(二)更換醫師之法律問題

本案診所在治療過程中更換主治醫師,若未經當事人同意,應涉及契約義務之違反。牙齒矯正具高度專業性與持續性,更換醫師應取得患者同意。診所未善盡告知義務,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診所未經同意更換醫師,當事人應得主張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

(三)額外收費之合理性分析

關於後任醫師要求額外巨額費用之問題,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應於治療前明確告知,且應符合核定標準。

若原始契約已約定矯正費用,後續追加費用應有正當理由。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若非因患者因素導致之治療變更,診所不應任意追加費用。考量其他專科醫師認為該額外矯正方式並非必要,診所要求之額外費用可能不具合理性。

(四)醫療必要性之判斷

雖然醫師具有專業裁量權,但應符合醫療常規。若其他矯正專科醫師認為該額外處置非必要,診所應證明額外治療之必要性,並提供完整病歷、治療計畫變更理由等。

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若診所無法證明醫療必要性,當事人應得主張診所之處置構成不完全給付。

(五)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若診所之行為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當事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若診所或醫師處理醫療事務有過失,應對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六)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若原始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應得依約請求違約金。

若契約未約定違約金,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包括另尋他院治療之額外支出、精神慰撫金等。

二、行政責任

診所若違反醫療法第21條關於收費標準之規定,或未善盡告知義務,主管機關應得依醫療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當事人應得向診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三、消費者保護責任

醫療服務亦屬消費關係,若診所提供之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當事人應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蒐集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 原始治療契約書或同意書
  • 繳費收據及費用明細
  • 治療計畫書
  • 診所提供之額外收費說明文件
  • 向診所申請完整病歷影本,包含X光片、治療前後照片、治療紀錄等
  • 保存其他矯正醫師之諮詢意見,建議以書面或錄音方式記錄
  • 可諮詢2至3位矯正專科醫師以強化證據力

(二)發函診所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載明:

  • 要求診所說明更換醫師之原因及法律依據
  • 要求提供額外收費之詳細項目及醫療必要性說明
  • 主張診所違反告知義務及契約義務
  • 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協商與調解

(一)與診所協商

建議先與診所協商,要求診所說明治療計畫變更原因,質疑額外收費之合理性,並提出其他醫師之專業意見。協商目標應為免除或大幅減少額外費用,或由原醫師繼續完成治療,或解除契約並退還部分費用。

(二)申請調解

若協商不成,建議申請醫療糾紛調解或消費爭議調解。醫療糾紛調解可向診所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免費且快速,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消費爭議調解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請。

三、法律途徑

(一)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當事人應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確認額外收費請求權不存在
  • 請求返還已支付之不當費用
  • 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另尋他院重新治療之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法律依據包括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544條等規定。

(二)行政救濟

建議向衛生局檢舉診所違反醫療法告知義務、違反收費標準規定等。同時可向消保官申訴,主張診所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四、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 有其他專業醫師認為額外矯正方式非必要之證詞
  • 診所未事前告知更換醫師
  • 額外收費於治療末期才提出,顯不合理

(二)不利因素

  • 醫療專業判斷具有裁量空間
  • 需證明診所之處置確實不符醫療常規
  • 訴訟曠日廢時,且需負擔鑑定費用

(三)建議優先順序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建議優先採取調解途徑。若調解不成,再評估向衛生局檢舉或提起民事訴訟。

五、預防性建議

  • 在爭議解決前,暫停支付額外費用
  • 記錄所有與診所之溝通內容
  • 可諮詢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律師公會
  • 避免診所事後修改病歷或說詞

肆、結論

本案涉及醫療契約之履行爭議。考量診所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更換醫師,且於治療末期要求額外巨額費用,應涉及契約義務之違反。依民法第227條規定,當事人應得主張診所構成不完全給付,並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關於額外收費之合理性,考量其他矯正專科醫師認為該處置非必要,診所要求之額外費用可能不具合理性。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符合核定標準,且應於治療前明確告知。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調解途徑,尋求快速解決。若調解不成,應得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同時,其他矯正醫師認為非必要之專業意見,應為本案最有力之證據,應妥善保存並善加運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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