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當事人在公共場合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進行錄影及拍攝車牌,並將相關影像上傳至網路之行為。此行為可能涉及隱私權、肖像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法律問題,需就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進行綜合分析。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人格權包括隱私權、肖像權等權利。
本案雖發生在公共場合,但仍應考量:
(1) 拍攝內容是否涉及個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2) 被拍攝者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
(3) 拍攝目的及後續使用方式是否適當
(4) 影像上傳網路後之傳播範圍及影響程度
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影像並上傳網路,若侵害他人合理隱私期待,應屬侵害人格權之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當事人未經同意即拍攝他人影像並上傳網路,且侵害他人隱私權或肖像權,應構成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侵害情節重大,被害人得請求:
(1) 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有實際損失)
(2)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法院審酌賠償金額時,會考量侵害情節輕重、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車牌號碼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案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且不符合其他法定事由,即拍攝車牌並上傳網路,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將車牌資料上傳網路公開,若未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被害人得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或第20條規定,且足生損害於他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關鍵在於判斷拍攝行為是否涉及「非公開之活動」。一般而言,在公開場所的活動較難主張為「非公開活動」,但若涉及身體隱私部位或特定私密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本案需視具體拍攝內容及情境而定。
本案行為人在公共場合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影像及車牌並上傳網路,應屬不當行為。雖然發生在公開場所,但考量:
(1)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拍攝
(2) 將影像上傳網路擴大傳播範圍
(3) 車牌號碼屬個人資料
(4) 可能侵害他人合理隱私期待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應成立民法侵權行為責任,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 要求移除:立即聯繫拍攝者或網路平台業者,要求移除相關影像及車牌資訊
(2) 保存證據:截圖保存網路上的影像、網址及相關資訊,記錄拍攝時間、地點、情境等細節
(3) 蒐集資料:整理相關事證,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1. 民事救濟
依民法第18條規定,發函請求停止侵害並移除影像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對方不理會,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刑事救濟
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要件,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若涉及非公開活動,可評估是否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要件而提出告訴
3. 行政救濟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優先嘗試與對方協商和解,要求:
(1) 立即移除所有影像及車牌資訊
(2) 公開道歉
(3) 支付適當補償金
(4)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您的行為可能面臨:
(1)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2)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事賠償責任(第29條)
(3)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第41條)
(4) 行政裁罰
1. 停止侵害
立即移除所有已上傳之影像及車牌資訊
停止散布相關內容
確認是否有其他平台或管道亦有相關內容,一併移除
2. 主動聯繫被害人
誠摯道歉,表達悔意
說明已採取之補救措施
尋求和解,避免訴訟
可提供適當補償
3. 尋求法律協助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法律責任範圍
了解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
研擬最佳因應策略及和解方案
(1) 尊重他人隱私:即使在公共場合,也應尊重他人不願被拍攝的意願
(2) 取得同意:拍攝前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尤其是特寫或可清楚辨識身分之影像
(3) 評估必要性:思考拍攝及上傳之必要性及正當性
(1) 謹慎上傳:避免將他人影像或個人資料上傳網路
(2) 模糊處理:若必須使用,應將臉部、車牌等可識別資訊進行模糊化處理
(3) 限制範圍:考慮限制觀看權限,避免公開傳播
(1) 公共場合並非「拍攝免責區」,仍應尊重他人權利
(2) 網路傳播速度快、範圍廣,侵害後果可能更嚴重
(3) 車牌號碼屬個人資料,應特別保護
(4) 即使主張「公益目的」或「新聞自由」,仍需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
關於在公共場合未經同意錄影、拍攝車牌並上傳網路之行為,考量該行為可能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建議:
建議積極主張權利,優先要求對方移除影像並道歉,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向主管機關申訴。
建議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主動移除所有相關內容,誠摯向被害人道歉並尋求和解,以降低法律責任及訴訟風險。
建議提高法律意識,在拍攝他人或上傳影像前,應考量是否侵害他人權利,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模糊化處理),以避免類似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中若涉及特殊事實或情境,可能影響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建議當事人提供完整資訊,以利進行更精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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