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勞退金後才拋棄繼承,領到的錢要還回去嗎?

我先領了配偶死亡後的6%勞退 然後知道負債大於資產,我去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成功 請問這6%勞退我要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配偶死亡後,先行領取配偶之6%勞工退休金,嗣後發現被繼承人(配偶)之負債大於資產,遂向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現詢問已領取之6%勞退金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之效力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人應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

二、已領取財產與拋棄繼承之關係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當事人於拋棄繼承前已領取之勞工退休金,若該款項屬於遺產範圍,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既往之效力,當事人應視為自始未取得該財產之權利。

三、勞工退休金之法律性質

關於勞工退休金是否屬於遺產範圍,應考量其法律性質。勞工退休金係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生之法定請求權,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惟配偶依法定身分關係請領之退休金,於繼承開始後,可能被認定為遺產之一部分。

實務上對於此類給付是否屬於遺產範圍,可能有不同見解。若法院或債權人認定該筆款項屬於遺產,當事人於拋棄繼承後,應負有返還義務。

四、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當事人於領取勞工退休金時,原有繼承權作為法律上原因。惟嗣後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原有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若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應負返還責任。

五、本案之法律風險評估

(一)債權人主張返還之風險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能主張該6%勞退金屬於遺產,要求當事人返還以清償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當事人既已拋棄繼承,若該筆款項被認定為遺產,應返還予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以供清償債務。

(二)不當得利返還之風險

若法院認定該勞退金屬遺產範圍,當事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需負返還責任。惟當事人於領取時若不知有負債情形,可能得主張善意受領,但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仍需返還現存利益或償還其價額。

(三)遺產管理義務

依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當事人對於已領取之款項,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接管前,應負妥善管理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保全該筆款項

建議將該6%勞退金另行存放於專戶,暫時不要動用該筆款項,並保留所有領取及存放之證明文件,以備日後查核。

(二)確認債權人及其他繼承人狀況

建議了解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已知悉當事人領取勞退金,確認是否有債權人提出主張或異議。同時確認是否有其他順位繼承人,若有,該筆款項可能應歸屬於其他繼承人。

(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考量本案涉及拋棄繼承效力、遺產範圍認定及不當得利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進一步評估個案情形,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解釋或尋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可能之處理方案

(一)方案一:主動返還(保守作法)

優點:

  • 避免日後爭議及訴訟風險
  • 免除法律責任
  • 確保拋棄繼承之效力完整

缺點:

  • 喪失該筆款項
  • 可能影響生活

作法:

  • 將該筆款項提存於法院
  • 或交付予遺產管理人
  • 或與債權人協商處理方式

(二)方案二:主張勞退金非屬遺產(積極抗辯)

法律依據:

  • 勞退金係基於法定身分關係之特別請求權
  • 具有社會保障性質
  • 與一般遺產性質可能有別

風險:

  • 若法院不採此見解,仍需返還
  • 可能面臨訴訟程序及相關成本
  • 需承擔敗訴風險

(三)方案三:等待債權人主張(消極處理)

說明:

  • 暫時保留該筆款項
  • 等待債權人是否提出主張
  • 若無人主張則繼續持有

風險:

  • 債權人可能於時效內隨時主張
  • 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 可能產生利息或損害賠償問題

三、綜合建議

(一)第一階段(1至2週內)

建議委任律師進行個案評估,調查是否有債權人已提出主張,確認被繼承人債務總額及債權人名單,並了解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二)第二階段(1個月內)

  • 若債權人已知悉並主張權利:考量採方案一,主動返還,以避免爭議
  • 若債權人尚未主張:可評估採方案二,主張勞退金非屬遺產,但應審慎評估訴訟勝算及成本效益
  • 同時持續追蹤相關法律見解及實務發展

(三)第三階段(持續追蹤)

建議保留所有相關文件至少15年,定期確認是否有債權人主張,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問題

債權人之請求權時效可能較長,建議長期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二)善意抗辯

若當事人領取時確實不知有負債情形,可主張善意受領。惟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仍需返還現存利益或償還其價額。

(三)生活保障考量

若該筆款項對當事人生活確有必要,可於協商時提出,尋求適當解決方案,例如分期返還或部分減免等可能性。

(四)其他繼承人之權利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當事人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次順序繼承人。若有其他繼承人,該筆款項可能應歸屬於其他繼承人。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領取配偶之6%勞工退休金後始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該筆款項若被認定為遺產,當事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

關於該筆勞工退休金是否屬於遺產範圍,實務上可能有不同見解。基於風險控管考量,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將該筆款項妥善保管,暫時不要動用

(二)委任律師評估個案情形,確認債權人及其他繼承人狀況

(三)若債權人已提出主張,考量主動返還以避免爭議;若債權人尚未主張,可評估主張勞退金非屬遺產之可行性,但應審慎評估訴訟風險

(四)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以備日後查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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