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約後買方要求驗漏水,檢測正常卻反悔要我分擔費用,拒交屋算違約嗎?

最近剛進行賣房,買方簽約後一直要求想要驗漏水,我這邊有說可以驗,如果正常的話檢驗費由買方出,如果漏水的話由我這邊出並進行修繕,買方同意後,買方的房仲有先找漏水師傅來看(免費),師傅表示沒漏水,但買方覺得沒用儀器不準,師傅表示要用儀器檢測就要付費,但買方這邊又出爾反爾變成就算檢測正常也要我出一半費用,不然就不履行交屋,假設真的沒交屋是否可以算買方違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賣方)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要求驗屋檢測漏水。雙方原約定:若檢測結果正常則檢驗費由買方負擔,若有漏水則由賣方負擔檢驗費並修繕。買方房仲找來的師傅初步判斷無漏水問題,但買方要求使用儀器檢測(需付費),並改口要求即使檢測正常也要賣方分擔一半費用,否則拒絕履行交屋義務。本案涉及買方是否構成違約及賣方可採取之法律救濟措施。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一)買賣契約之拘束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既已簽訂買賣契約,除有法定解除或終止事由,雙方均應受契約拘束,依約履行義務。

(二)驗屋約定之法律性質

雙方關於驗屋檢測之約定,應屬買賣契約之補充協議或附隨義務。依提供之案情,原約定內容明確:「檢測正常由買方負擔費用,有漏水由賣方負擔費用並修繕」,此約定已構成契約之一部分,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三)買方變更約定之效力

買方單方面變更原約定條件(要求賣方分擔一半費用),若未經賣方同意,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變更亦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故買方片面變更之主張不生變更契約之效力。買方堅持此變更條件作為交屋之前提,可能欠缺正當理由。

二、給付遲延與違約責任

(一)給付遲延之成立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若買賣契約已約定交屋期限,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交屋程序,應構成給付遲延。

(二)買方主張之正當性分析

考量本案情況:

  • 買方已透過專業師傅初步檢測,師傅判斷無漏水問題
  • 買方堅持使用儀器檢測本身並非不合理,惟要求變更費用負擔約定則可能欠缺正當性
  • 若房屋確實無漏水瑕疵,買方拒絕交屋可能難謂有正當理由

(三)違約責任之可能成立

若契約已約定交屋期限,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交屋程序,可能構成違約。依契約約定之違約條款,賣方應得主張相關權利。惟實務上仍須視具體契約內容及個案情況綜合判斷。

三、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

(一)賣方之給付義務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房屋確實存在漏水瑕疵,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現況評估

本案已有專業師傅初步判斷無漏水問題,若賣方對房屋狀況有信心,建議可主動配合進行儀器檢測以釐清事實,避免日後爭議。

四、賣方之權利救濟途徑

(一)定期催告履行

賣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方履行契約。催告時應以書面為之(建議以存證信函),並保留證據,明確記載:

  • 重申原約定內容
  • 要求買方於期限內配合驗屋及交屋程序
  • 告知逾期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買方經催告後仍不履行,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賣方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14條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若無法回復原狀,賣方得請求金錢賠償。

(三)契約解除權

若買方經催告後仍拒絕履行,賣方可能得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惟契約解除涉及複雜法律關係,建議審慎評估。

五、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可能性

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本案買方可能主張驗屋方式之變更(使用儀器檢測)屬情事變更,惟考量:

  • 驗屋本為不動產交易常見程序,難謂非當時所得預料
  • 原約定已涵蓋驗屋費用負擔原則,並未排除使用儀器檢測
  • 買方片面要求變更費用負擔,可能難以符合「顯失公平」之要件

因此,買方主張情事變更而要求變更費用負擔約定,可能較難獲得支持。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建議(建議優先採行)

(一)書面確認原約定

建議立即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買方及其房仲確認原驗屋約定內容,明確表示:

  • 願意配合驗屋程序
  • 費用負擔應依原約定辦理(檢測正常由買方負擔,有瑕疵由賣方負擔並修繕)
  • 買方片面變更約定欠缺法律依據

(二)提供合理驗屋方案

考量交易順利進行,建議可主動提出:

  • 由雙方共同委託公正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測
  • 重申原約定:檢測正常由買方負擔,有瑕疵由賣方負擔並修繕
  • 設定合理檢測期限(建議7至14日內完成)

(三)保留所有證據

建議妥善保存:

  • 所有與買方、房仲之通訊記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師傅初步檢測之結果與意見
  • 原買賣契約及所有補充協議

二、中期處理建議(協商階段)

(一)定期催告履行

若買方持續拒絕依原約定辦理,應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建議7至14日),催告內容應包括:

  • 重申原約定內容及其法律效力
  • 要求買方於期限內配合驗屋及交屋程序
  • 告知逾期將視為違約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協商替代方案(讓步方案)

若雙方僵持不下,考量交易成本,可評估:

  • 由賣方先墊付檢測費用,若檢測正常再向買方求償
  • 或雙方各退一步,共同負擔檢測費用

惟此為讓步方案,應視個案情況審慎評估,避免開啟不當先例。

三、長期處理建議(訴訟階段)

(一)違約處理評估

若買方經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可評估依契約約定主張:

  • 請求違約金(若契約有此約定)
  •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沒收已付價金(若契約有此約定且符合比例原則)

(二)訴訟準備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訴訟:

  • 請求履行契約(強制買方完成交屋)
  • 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詳細審閱契約內容,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及勝訴可能性。

(三)預防性建議

未來簽約時建議:

  • 更明確約定驗屋條件、程序、費用負擔及違約責任
  • 重要約定應以書面為之,避免口頭約定爭議
  • 可考慮約定爭議處理機制(如調解、仲裁等)

四、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賣方有利因素

  • 已有專業師傅初步判斷無漏水
  • 原約定明確且合理
  • 買方單方變更約定可能欠缺正當性

(二)需注意事項

  • 若房屋確實存在漏水瑕疵,賣方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 建議可主動進行儀器檢測以釐清事實,避免日後爭議
  • 訴訟程序曠日廢時,應評估時間成本與機會成本
  • 不動產交易涉及金額較大,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肆、結論

關於買方拒絕交屋是否構成違約,考量本案情況,買方拒絕履行交屋義務可能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 雙方已有明確約定,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變更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買方不得單方變更
  • 已有專業意見認定無漏水問題,買方堅持變更費用負擔約定可能欠缺正當理由
  • 若契約已約定交屋期限,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依民法第229條規定,應構成給付遲延

建議處理步驟:

  1. 先以書面確認原約定並定期催告履行,保留所有證據
  2. 提供合理驗屋方案,必要時可考慮適度讓步以促成交易
  3. 若協商不成,依法主張違約責任或評估解除契約之可能性
  4. 建議委任律師詳細審閱契約並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完整契約內容、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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