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重複控訴霸凌,已和解還被再告,有辦法制止濫用程序嗎?

我的小孩國小三年級,和同班女同學有些爭執,對方家長提出「霸凌」,學校通報也委外處理結束,雙手和解。 在期末考後我的小孩又和對方有爭執,老師有介入處理,將我的小孩先安置到他班,到放寒假。 結果今天又接到學校主任告知,對方又提霸凌。 我知道又要走霸凌程序,當初設法是為了保護真正受傷的人,結果被對方媽媽拿來這樣使用,請問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之子女就讀國小三年級,與同班女同學發生爭執,對方家長首次提出「霸凌」申訴,經學校通報並委外處理後雙方和解。期末考後再次發生爭執,經老師介入處理並將委任人子女暫時安置他班至寒假。寒假期間,對方家長再次提出霸凌申訴。委任人認為對方家長可能誤用霸凌申訴機制,尋求其他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校園霸凌之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係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關於校園霸凌之定義,應符合持續性、故意性、權力不對等及損害結果等要件。

本案情況分析如下:

(一)持續性要件之檢視

本案涉及兩次爭執事件,中間已經過學校通報、委外處理及雙方和解程序。兩次事件間存在時間間隔,且經老師介入處理,若僅為偶發性衝突,應不符合「持續性」之構成要件。

(二)故意性與權力不對等之判斷

國小三年級學童間之爭執,需審慎評估是否達到「故意貶抑、欺負」之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關係。若僅為同儕間一般互動衝突,應與系統性霸凌行為有所區別。

二、學校防制機制與處理程序

(一)學校之防制責任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本案中,學校已依規定進行通報及委外處理,並由老師介入調整學生安置,應屬依法履行防制責任。

(二)教職員工之通報義務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學校主任告知對方再次提出霸凌申訴,學校依法應啟動調查程序,此為法定義務。

三、檢舉權利與程序保障

(一)檢舉權之行使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對方家長依法享有檢舉權利,學校應依規定受理並進行調查。

(二)檢舉之形式要件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時,應載明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學校應審查檢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並依法進行實質調查。

(三)保密與保護措施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同準則第18條第6項規定:「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調查過程中,學校應保護雙方學童之隱私及權益。

四、教職員工之專業責任

(一)主動關懷義務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本案中,老師已介入處理並調整學生安置,應屬履行主動關懷義務。

(二)正向輔導責任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學校應持續對雙方學童進行正向輔導,協助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五、本案爭點與法律評估

(一)重複檢舉之合法性

對方家長依法享有檢舉權利,即使曾經和解,若認為有新的霸凌事實發生,仍可依法提出檢舉。學校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規定受理並調查。

(二)是否構成程序濫用

若檢舉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複就相同事實提出檢舉,可能涉及程序濫用疑慮。惟此需經調查程序確認,不宜預先判斷。

(三)委任人子女之權益保障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委任人子女作為被檢舉之一方,同樣享有受教權及公平調查之權利,學校應確保調查程序之客觀公正。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因應措施

(一)積極配合調查程序

  1. 詳細記錄事件經過 建議委任人完整記載每次爭執之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及處理結果,並保存相關證據,包括:
  • 前次調查報告及和解書
  • 老師介入處理之紀錄
  • 學校通知文件
  • 與學校或對方之通訊記錄
  1. 準備說明資料 整理子女之陳述及行為說明,強調:
  • 事件之偶發性質
  • 已和解之事實
  • 老師已介入處理之經過
  • 子女之情緒反應及學習狀況
  1. 保持理性溝通
  • 避免與對方家長直接接觸或衝突
  • 透過學校或調查小組進行溝通
  • 展現願意解決問題之誠意

(二)尋求專業協助

  1. 諮詢教育專業人員 建議請學校輔導室協助評估子女行為模式,了解同齡學童正常互動情形,必要時可尋求兒童心理專家意見。

  2. 法律諮詢 建議諮詢熟悉教育法規之專業律師,了解程序權利及救濟途徑,評估是否有不當檢舉之情形。

二、程序權利之主張

(一)要求明確事實認定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調查小組應:

  1. 釐清具體事實
  • 要求對方具體說明本次檢舉之事實內容
  • 區分「一般爭執」與「霸凌行為」之差異
  • 檢視是否符合霸凌之構成要件(持續性、故意性、權力不對等、損害結果)
  1. 調查雙方陳述
  • 確保子女有充分陳述及說明機會
  • 調查其他同學或老師之證詞
  • 還原事件完整經過
  1. 專業評估
  • 由專業人員評估行為性質
  • 考量學童年齡及認知發展
  • 評估行為之持續性及嚴重性

(二)主張程序保障權利

  1. 參與調查程序 委任人及子女有權參與調查程序,提供說明及證據。

  2. 要求客觀公正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規定,調查小組委員應符合資格要件,若有不適任情形,可提出異議。

  3. 申復權利 若調查結果不當,可依規定提出申復,主張:

  • 調查程序違反規定
  • 事實認定與證據不符
  • 處置建議不當

三、預防性措施

(一)改善親師溝通

  1. 建立溝通管道 建議定期與導師聯繫,了解子女在校狀況,主動告知家庭教育方式,請老師協助觀察兩位學童互動情形。

  2. 尋求學校協助 可請學校評估是否需要:

  • 調整座位安排
  • 進行班級輔導或團體活動
  • 提供個別輔導資源

(二)加強子女教育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建議委任人:

  1. 情緒管理教育
  • 教導子女適當表達情緒之方式
  • 學習衝突解決技巧
  • 培養同理心及尊重他人
  1. 人際互動指導
  • 了解與同學爭執之原因
  • 教導如何避免衝突
  • 建立正向人際關係
  1. 自我保護意識
  • 教導遇到問題時尋求師長協助
  • 記錄事件經過以保護自己
  • 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四、長期性解決方案

(一)促進雙方和解

  1. 透過學校調解 建議請學校安排適當時機,由專業輔導人員協助雙方家長溝通,尋求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

  2. 建立互信機制

  • 約定未來溝通方式
  • 建立問題處理流程
  • 避免直接對立

(二)若確屬不當檢舉之處理

若經多次調查均認定非霸凌,對方仍持續提出檢舉:

  1. 向學校反映
  • 說明重複檢舉造成之困擾
  • 請學校評估是否有不當使用程序之情形
  • 要求學校給予適當保護
  1. 向教育主管機關陳情
  • 檢附歷次調查結果
  • 說明程序可能被不當使用之情形
  • 請求上級機關介入協調
  1. 其他救濟途徑 若對方行為已造成不當影響,可考慮尋求其他法律途徑,惟建議先窮盡行政救濟程序,並審慎評估,避免擴大對立。

五、特別提醒事項

(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

  1. 關注心理狀態
  • 注意子女是否因此產生壓力或焦慮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避免在子女面前表現過度焦慮
  1. 維護受教權
  • 確保子女正常上課權利
  • 避免因調查程序影響學習
  • 必要時向學校主張權利

(二)保留完整證據

  1. 書面資料
  • 所有學校通知、調查報告
  • 與對方家長或學校之通訊記錄
  • 和解書或其他協議文件
  1. 時間軸整理
  • 製作事件發生時間表
  • 記錄每次處理經過
  • 便於說明事件全貌

(三)避免不當行為

  1. 勿私下接觸對方
  • 避免直接聯繫對方家長或學童
  • 所有溝通透過學校進行
  • 防止產生新的糾紛
  1. 勿在社群媒體發表
  • 避免在網路公開討論此事
  • 保護雙方學童隱私
  • 防止衍生其他問題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6條規定:「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均應受到保護。

肆、結論

一、本案性質初步評估

基於案情描述,本案較可能涉及:

  • 同儕間一般爭執,而非持續性霸凌行為
  • 雙方家長對霸凌定義認知可能有所差異
  • 應善用現有機制保障子女權益

二、處理策略建議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理性溝通、程序保障、預防為主」之策略:

  1. 理性面對:避免情緒化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2. 程序保障:充分運用法定程序保護子女權益
  3. 預防為主:從根本改善問題,避免再次發生
  4. 專業協助:適時尋求法律、教育、心理專業支援

三、重要提醒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校園霸凌防制應由各方共同合作處理。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應教導子女正確的人際互動方式,培養其成為懂得尊重他人、理性處理衝突的能力。

校園霸凌防制機制之設立,確實是為保護真正受害者。在處理過程中,應:

  1. 保持客觀:讓專業調查釐清事實
  2. 尊重程序:配合合法程序,維護制度公信力
  3. 保護學童:保護雙方學童身心健康
  4. 理性溝通:尋求和平解決,避免對立擴大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調查結果而定。建議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充分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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