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國小三年級,和同班女同學有些爭執,對方家長提出「霸凌」,學校通報也委外處理結束,雙手和解。 在期末考後我的小孩又和對方有爭執,老師有介入處理,將我的小孩先安置到他班,到放寒假。 結果今天又接到學校主任告知,對方又提霸凌。 我知道又要走霸凌程序,當初設法是為了保護真正受傷的人,結果被對方媽媽拿來這樣使用,請問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嗎?
委任人之子女就讀國小三年級,與同班女同學發生爭執,對方家長首次提出「霸凌」申訴,經學校通報並委外處理後雙方和解。期末考後再次發生爭執,經老師介入處理並將委任人子女暫時安置他班至寒假。寒假期間,對方家長再次提出霸凌申訴。委任人認為對方家長可能誤用霸凌申訴機制,尋求其他處理方式。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係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關於校園霸凌之定義,應符合持續性、故意性、權力不對等及損害結果等要件。
本案情況分析如下:
(一)持續性要件之檢視
本案涉及兩次爭執事件,中間已經過學校通報、委外處理及雙方和解程序。兩次事件間存在時間間隔,且經老師介入處理,若僅為偶發性衝突,應不符合「持續性」之構成要件。
(二)故意性與權力不對等之判斷
國小三年級學童間之爭執,需審慎評估是否達到「故意貶抑、欺負」之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關係。若僅為同儕間一般互動衝突,應與系統性霸凌行為有所區別。
(一)學校之防制責任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本案中,學校已依規定進行通報及委外處理,並由老師介入調整學生安置,應屬依法履行防制責任。
(二)教職員工之通報義務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學校主任告知對方再次提出霸凌申訴,學校依法應啟動調查程序,此為法定義務。
(一)檢舉權之行使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對方家長依法享有檢舉權利,學校應依規定受理並進行調查。
(二)檢舉之形式要件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時,應載明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學校應審查檢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並依法進行實質調查。
(三)保密與保護措施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同準則第18條第6項規定:「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調查過程中,學校應保護雙方學童之隱私及權益。
(一)主動關懷義務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本案中,老師已介入處理並調整學生安置,應屬履行主動關懷義務。
(二)正向輔導責任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學校應持續對雙方學童進行正向輔導,協助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一)重複檢舉之合法性
對方家長依法享有檢舉權利,即使曾經和解,若認為有新的霸凌事實發生,仍可依法提出檢舉。學校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規定受理並調查。
(二)是否構成程序濫用
若檢舉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複就相同事實提出檢舉,可能涉及程序濫用疑慮。惟此需經調查程序確認,不宜預先判斷。
(三)委任人子女之權益保障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委任人子女作為被檢舉之一方,同樣享有受教權及公平調查之權利,學校應確保調查程序之客觀公正。
(一)積極配合調查程序
(二)尋求專業協助
諮詢教育專業人員 建議請學校輔導室協助評估子女行為模式,了解同齡學童正常互動情形,必要時可尋求兒童心理專家意見。
法律諮詢 建議諮詢熟悉教育法規之專業律師,了解程序權利及救濟途徑,評估是否有不當檢舉之情形。
(一)要求明確事實認定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調查小組應:
(二)主張程序保障權利
參與調查程序 委任人及子女有權參與調查程序,提供說明及證據。
要求客觀公正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規定,調查小組委員應符合資格要件,若有不適任情形,可提出異議。
申復權利 若調查結果不當,可依規定提出申復,主張:
(一)改善親師溝通
建立溝通管道 建議定期與導師聯繫,了解子女在校狀況,主動告知家庭教育方式,請老師協助觀察兩位學童互動情形。
尋求學校協助 可請學校評估是否需要:
(二)加強子女教育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建議委任人:
(一)促進雙方和解
透過學校調解 建議請學校安排適當時機,由專業輔導人員協助雙方家長溝通,尋求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
建立互信機制
(二)若確屬不當檢舉之處理
若經多次調查均認定非霸凌,對方仍持續提出檢舉:
(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
(二)保留完整證據
(三)避免不當行為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6條規定:「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均應受到保護。
基於案情描述,本案較可能涉及: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理性溝通、程序保障、預防為主」之策略: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校園霸凌防制應由各方共同合作處理。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應教導子女正確的人際互動方式,培養其成為懂得尊重他人、理性處理衝突的能力。
校園霸凌防制機制之設立,確實是為保護真正受害者。在處理過程中,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調查結果而定。建議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充分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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