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在執行勤務時,遭嫌犯咬傷。 【案情摘要】 1. 傷情:同仁遭嫌犯咬傷,目前已送醫處理。 2. 風險:經查該嫌犯具「一級毒品前科」,染疫風險高,醫院評估後已立即安排**「預防性投藥」**。 3. 通報程序:此案已同步陳報分局長及二組組長。 針對此類因公受傷且涉及預防性投藥之情形,有關法律上的補助經費來源
本案係員警於執行勤務時遭嫌犯咬傷,因該嫌犯具一級毒品前科,染疫風險高,醫院評估後已立即安排預防性投藥。本案涉及因公受傷之醫療補助及相關法律權益保障問題,現就補助經費來源及相關法律依據提供意見。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6條之1規定,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予慰問、醫療照顧、重建、退休、資遣、撫卹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本案員警於執行勤務時遭嫌犯咬傷,應屬「因執行職務致傷病」之情形。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3條及第14條規定,警察人員為強制加保對象,因執行職務受傷者,得申請相關保險給付。惟預防性投藥之醫療費用,需視具體情形認定是否屬保險給付範圍。
依據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預防性投藥若屬健保給付範圍,可由健保支付。惟部分預防性投藥(如HIV預防性投藥)可能不在健保常規給付範圍。
參考提供之法律條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對於因公傷病之處理方式如下: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2條第三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員工之醫療保健」事項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13條第三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關於員工醫療保健事項」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之2第2項明確定義「因公傷病」,包括: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公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職業災害補償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不另給卹。」
因嫌犯具毒品前科,本案可能涉及:
上述預防性醫療措施,應認定為「因公受傷之必要醫療處置」。
參考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本案員警遭嫌犯咬傷之情形,應符合「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之要件,應認定為因公傷病。
依同條第3項規定,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由機關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送相關機關認定。
關於本案員警因執行職務遭嫌犯咬傷,考量該行為應屬因公受傷,建議:
本案已依規定通報主管,建議儘速完成因公受傷認定程序,並協助同仁辦理相關補助申請,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所有必要醫療費用(包含預防性投藥)應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各該機關之內部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如有疑義,建議洽詢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或上級機關法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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