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勤遭毒品前科嫌犯咬傷需預防性投藥,補助費用怎麼申請?

員警在執行勤務時,遭嫌犯咬傷。 【案情摘要】 1. 傷情:同仁遭嫌犯咬傷,目前已送醫處理。 2. 風險:經查該嫌犯具「一級毒品前科」,染疫風險高,醫院評估後已立即安排**「預防性投藥」**。 3. 通報程序:此案已同步陳報分局長及二組組長。 針對此類因公受傷且涉及預防性投藥之情形,有關法律上的補助經費來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係員警於執行勤務時遭嫌犯咬傷,因該嫌犯具一級毒品前科,染疫風險高,醫院評估後已立即安排預防性投藥。本案涉及因公受傷之醫療補助及相關法律權益保障問題,現就補助經費來源及相關法律依據提供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因公受傷之認定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6條之1規定,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予慰問、醫療照顧、重建、退休、資遣、撫卹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本案員警於執行勤務時遭嫌犯咬傷,應屬「因執行職務致傷病」之情形。

二、醫療費用補助來源分析

(一)公務人員保險給付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3條及第14條規定,警察人員為強制加保對象,因執行職務受傷者,得申請相關保險給付。惟預防性投藥之醫療費用,需視具體情形認定是否屬保險給付範圍。

(二)警察機關專案補助

依據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1. 第2條規定: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得發給慰問金
  2. 第3條規定:因公受傷之醫療費用,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 預防性投藥應屬「因公受傷後之必要醫療處置」,應由機關預算支應

(三)全民健康保險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預防性投藥若屬健保給付範圍,可由健保支付。惟部分預防性投藥(如HIV預防性投藥)可能不在健保常規給付範圍。

(四)參考其他機關規定

參考提供之法律條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對於因公傷病之處理方式如下:

  1.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2條第三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員工之醫療保健」事項

  2.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13條第三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關於員工醫療保健事項」

  3.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之2第2項明確定義「因公傷病」,包括:

  •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 罹患職業病
  •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
  1.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2.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公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職業災害補償金。」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不另給卹。」

三、染疫風險之特殊考量

因嫌犯具毒品前科,本案可能涉及:

  1. HIV預防性投藥(PEP):需於暴露後72小時內開始,療程28天
  2. B型肝炎預防:可能需施打免疫球蛋白及疫苗
  3. C型肝炎追蹤:需定期追蹤檢驗

上述預防性醫療措施,應認定為「因公受傷之必要醫療處置」。

四、因公傷病之認定標準

參考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本案員警遭嫌犯咬傷之情形,應符合「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之要件,應認定為因公傷病。

依同條第3項規定,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由機關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送相關機關認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 完整就醫紀錄
  • 保留所有就醫收據、診斷證明書
  • 詳細記錄預防性投藥之處方及療程
  • 定期追蹤檢驗報告均應留存
  1. 製作詳細報告
  • 製作因公受傷報告書
  • 檢附勤務紀錄、現場照片、證人證詞
  • 說明受傷經過及嫌犯背景資料
  1. 通報程序
  • 已陳報分局長及二組組長(已完成)
  • 應另通報人事單位辦理因公受傷認定
  • 通報政風單位備查

二、費用申請程序

(一)短期(預防性投藥期間)

  1. 先行墊付:若需自費部分,建議先行墊付並保留收據
  2. 健保給付:優先使用健保給付項目
  3. 專案申請:非健保給付部分,向服務機關申請專案補助

(二)中長期(後續追蹤)

  1. 定期追蹤:依醫囑定期追蹤檢驗(3個月、6個月、12個月)
  2. 費用請領:所有因公受傷相關醫療費用均可申請
  3. 心理諮商:若有心理創傷,亦可申請心理諮商費用

三、申請文件檢核表

  • 因公受傷報告書
  • 勤務分配表及執勤紀錄
  • 驗傷診斷書(含受傷照片)
  • 預防性投藥處方箋
  • 所有醫療收據正本
  • 嫌犯基本資料及前科紀錄
  • 現場處理紀錄(如有)
  • 證人證詞(如有)

四、權益保障

  1. 公傷病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得請公傷病假,期間薪資照給
  2. 慰問金:依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申請
  3. 醫療補助:所有必要醫療費用應由機關預算支應
  4. 保險給付: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公保給付

五、預防性建議

  1.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 制定「員警因公受傷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 明確規範預防性投藥之費用支應方式
  • 建立快速審核機制
  1. 完善審核機制
  • 人事、會計、行政單位應建立聯審機制
  • 避免審核流於形式
  • 確保同仁權益
  1. 加強教育訓練
  • 宣導因公受傷之權益保障
  • 說明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提供案例參考
  1. 風險管理
  • 執勤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 面對高風險對象應提高警覺
  • 配備適當防護裝備

六、後續追蹤事項

  1. 醫療追蹤:依醫囑定期回診追蹤
  2. 費用核銷:每次就醫後即時辦理費用核銷
  3. 心理支持: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4. 法律諮詢:如有疑義可洽詢法制單位或政風單位

肆、結論

關於本案員警因執行職務遭嫌犯咬傷,考量該行為應屬因公受傷,建議:

  1. 立即辦理因公受傷認定,確保同仁權益
  2. 完整保留所有醫療文件,作為費用請領依據
  3. 依標準程序申請補助,包含慰問金及醫療費用
  4. 定期追蹤健康狀況,所有相關費用均可申請

本案已依規定通報主管,建議儘速完成因公受傷認定程序,並協助同仁辦理相關補助申請,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所有必要醫療費用(包含預防性投藥)應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各該機關之內部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如有疑義,建議洽詢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或上級機關法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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