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是第三者但用微信隱匿身份,對方能提告我嗎?

想問問如果被抓到是第三者 但是是用微信程式 對方不知道個資 這樣可以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方疑似作為婚姻關係中的第三者,雙方透過微信程式聯繫,但原配偶僅掌握微信對話紀錄,對於第三者(即當事人)的真實身分、個人資料等資訊並不完整。當事人詢問在此情況下,原配偶是否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配偶權為民法所保障之身分法益,若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發生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當往來,應構成侵權行為。

(二)侵害配偶權之構成要件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

  1. 須有婚姻關係存在:配偶一方與他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當往來
  2. 須有侵害行為:包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定),或其他親密行為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3. 須有故意或過失: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
  4. 須有損害發生:婚姻關係受到實質破壞

(三)微信對話紀錄之證據效力

微信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照片等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明侵害配偶權之證據。若對話內容顯示雙方關係已逾越普通社交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應可作為侵害配偶權之證明。惟證據取得方式須合法,否則可能影響證據效力。

(四)被告身分資料不完整之訴訟問題

關於原配偶僅知微信帳號,不知真實姓名、住址等個資,是否能提起訴訟,說明如下:

  1. 起訴之形式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若原告無法提供被告完整個資,可能面臨起訴程式上的障礙。

  2. 實務處理方式:

  • 透過配偶取得資料:原配偶可透過與外遇配偶的談判協商,以條件交換方式取得第三者的詳細資料
  • 聲請法院調查:若能提供微信帳號、電話號碼等部分資訊,原告可聲請法院向電信業者、網路平台業者調取使用者資料
  • 委託徵信調查:透過合法徵信業者協助調查第三者身分
  1. 訴訟風險評估:若無法確認被告身分,法院可能裁定駁回起訴或命補正。即使起訴成立,若被告身分錯誤,可能導致訴訟無效。

(五)第三者之抗辯事由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故意或過失。若第三者確實不知對方已婚,且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可主張無過失而免責。惟依民法第110條、第113條規定之法理,若第三者於行為當時可得而知對方已婚卻未盡查證義務,仍應負相當責任。

二、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通姦罪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目前婚外性行為已不構成刑事犯罪。本案僅涉及民事侵權責任,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其他相關法律效果

(一)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若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他方配偶得據此請求裁判離婚。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使未達合意性交之程度,若婚外情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配偶仍可請求離婚。

(二)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第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約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視個案情節而定。第三者與外遇配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原配偶(欲提告方)之建議

考量本案原配偶可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先行諮詢律師

建議先安排律師諮詢,由律師評估整體婚姻狀況及現有證據是否充足。律師可協助規劃蒐證方向,確保證據合法有效。

(二)補強證據

除微信對話外,應盡可能蒐集其他證據(如照片、影片、證人證詞等),確認對話內容是否足以證明雙方關係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

(三)取得第三者身分資料

  1. 優先途徑:與配偶協商談判,以離婚條件交換取得第三者完整資料
  2. 次要途徑:若有電話號碼、社群帳號等資訊,可委託律師聲請法院調查
  3. 輔助方式:委託合法徵信業者協助調查(須注意調查手段之合法性)

(四)評估訴訟效益

考量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與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以及對婚姻關係之影響(是否要離婚、子女監護等),審慎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二、針對第三者(當事人)之建議

考量本案當事人可能面臨侵害配偶權之訴訟風險,建議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一)保存相關證據

  1.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等資料
  2. 若對方曾隱瞞婚姻狀況,應保留相關證明(如對方自稱單身之對話)

(二)評估自身法律風險

  1. 檢視與對方之互動是否確實逾越一般社交範圍
  2. 確認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
  3. 若確實不知對方已婚,應蒐集相關證明以備抗辯

(三)若收到存證信函或起訴狀

  1.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不要忽視或自行處理
  2. 不要擅自與對方聯繫:避免製造更多不利證據
  3. 準備抗辯理由:如確實不知對方已婚,應蒐集相關證明

(四)和解協商考量

評估和解可能性,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透過律師協商合理賠償金額及和解條件,可能更快速解決爭議。

三、訴訟程序建議

(一)若原配偶決定提告

可先發送存證信函,表明掌握證據及求償意願,給予第三者和解機會,可能更快速解決爭議。

(二)若無法取得完整個資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以「使用微信帳號○○○之人」等特徵表示被告,並聲請法院調查被告真實身分。

(三)訴訟時效注意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應注意時效問題。

四、預防性建議

給一般民眾之提醒:

  1. 與他人交往前應確認對方婚姻狀況
  2. 保持適當社交距離,避免曖昧行為
  3. 若發現對方已婚應立即中止不當往來

肆、結論

關於原配偶僅掌握微信帳號等部分資訊是否可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若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發生不當往來,應構成侵權行為,原配偶理論上可提起訴訟。惟實務上會面臨被告身分確認的程序障礙,建議原配偶應優先透過與配偶協商取得第三者完整資料,或聲請法院調查。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關係及個人隱私,建議雙方都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原配偶應審慎評估訴訟效益及對婚姻關係之影響;第三者則應評估自身法律風險,若確實不知對方已婚,應保留相關證明以備抗辯。若雙方有和解意願,透過律師協商可能更快速解決爭議,避免訴訟程序之勞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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