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管理員惡意大量踢人,這樣會違法嗎?要負什麼責任?

Line社群,管理員與總管理員發生爭執,而管理員短時間大量惡意踢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Line社群平台上,管理員與總管理員發生爭執後,該管理員在短時間內大量且惡意地將社群成員踢出群組之行為。此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以及違反Line平台使用條款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管理員在與總管理員發生爭執後,短時間內大量惡意踢人之行為,若經查證屬實,應可認定具有故意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此行為可能侵害之權利包括:

(1)被踢出成員使用社群之權利

被踢出之成員原本享有參與該社群、接收訊息、進行互動之權利,因管理員惡意踢人行為而喪失此權利,應屬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2)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之經營權及財產權

若該社群具有商業用途或經營價值,管理員之惡意踢人行為可能導致社群功能受損、成員流失,進而影響社群之經營利益,應成立對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財產權之侵害。

(3)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管理員利用其管理權限,在爭執後進行報復性之大量踢人行為,此種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應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

依上述規定,受害之社群成員、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管理員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上損害(如社群經營損失、商業利益損失、重建社群成本等)及非財產上損害(如名譽受損、信用受損等)。

(二)契約責任

若管理員與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間存在管理契約或協議,明定管理員應善盡管理職責、不得濫用權限等義務,則管理員之惡意踢人行為應構成違約。

受害之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該管理員負契約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一)妨害電腦使用罪之適用可能性

關於本案是否構成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犯罪,需審慎評估。依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Line社群之成員資格紀錄應屬電磁紀錄。

然而,本案管理員係利用其被授予之管理權限進行踢人操作,是否構成「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實務上可能有不同見解:

(1)若認為管理員之踢人行為已超越其權限之正當使用範圍,且係出於惡意報復之目的,可能認定其行為屬於「無故」刪除他人在社群中之成員資格紀錄,而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2)若認為管理員係在其被授予之權限範圍內進行操作,縱使動機不當,亦難認定構成「無故」之要件。

考量本案具體情節,建議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

(二)毀損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Line社群本身為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刑法第354條所稱之「物」,實務上見解不一。若能證明該社群具有財產價值(如商業用途、付費經營等),且管理員之惡意踢人行為導致社群功能喪失或嚴重受損,可能構成毀損罪。惟此部分認定較為困難,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三、行政責任

Line平台使用條款之違反

管理員濫用管理權限、惡意大量踢人之行為,應違反Line服務條款中關於「不得濫用管理權限」、「不得從事妨害他人使用服務之行為」等規定。

Line平台得依其服務條款,對該管理員採取以下措施:

(1)警告或暫時停權

(2)永久停權或封禁帳號

(3)撤銷管理員資格

受害之總管理員或社群成員可向Line平台檢舉該管理員之違規行為,由平台依其內部規範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對話紀錄、踢人紀錄、社群成員名單變動紀錄
  2. 保存爭執過程之所有訊息內容
  3. 請其他管理員或成員作證,並請其提供相關證據
  4. 記錄事件發生之時間、過程及損害情形

(二)停止損害擴大

  1. 總管理員應立即撤銷該管理員之權限,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2. 評估是否將該管理員移出社群
  3. 向被踢出之成員說明情況,並視情況重新邀請加入
  4. 檢視社群管理機制,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三)向Line平台檢舉

  1. 透過Line官方檢舉機制,回報管理員濫用權限之行為
  2. 提供相關證據供平台審查
  3. 請求平台協助調查並採取適當處置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評估損害程度

在決定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前,建議先評估實際損害程度:

  1. 損害輕微且無財產損失:以平台檢舉及內部處理為主
  2. 損害中等或有財產損失:考慮發送存證信函、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3. 損害重大:考慮同時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

(二)協商途徑

若雙方仍有和解可能,建議先嘗試協商:

  1. 發送正式警告信函給該管理員,要求說明理由並道歉
  2. 要求該管理員協助恢復社群運作
  3.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如3至7天)
  4. 若協商成功,可簽訂和解協議,約定賠償方式及後續處理

(三)調解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聲請調解:

  1.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3. 調解成立後,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
  4. 調解程序較訴訟快速且成本較低

(四)民事訴訟途徑

若調解不成或損害較為重大,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先發送存證信函,要求該管理員賠償損害
  2. 若對方不予理會,可提起民事訴訟
  3. 可請求之項目包括:
  • 財產上損害賠償(社群經營損失、商業利益損失、重建社群成本等)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1. 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五)刑事告訴途徑

若認為該管理員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1.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期間為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
  2.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3. 配合偵查程序
  4. 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惟考量本案刑事責任之認定可能有爭議,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起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三、預防措施建議

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建議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一)建立明確管理規範

  1. 制定社群管理員守則,明定管理員之權利義務
  2. 明定權限使用範圍及限制
  3. 規範爭議處理程序
  4. 定期檢討並更新管理規範

(二)權限分級管理

  1. 設置多層級管理架構
  2. 重要權限(如移除成員、解散社群等)僅由總管理員掌握
  3. 一般管理員僅授予必要之權限
  4. 定期檢視管理員之適任性

(三)建立監督機制

  1. 設置管理日誌,記錄重要操作
  2. 重大變動需經多人同意或總管理員核准
  3. 定期備份成員名單及重要資料
  4. 建立異常行為之預警機制

(四)簽訂管理協議

  1. 與管理員簽訂書面協議
  2. 明定管理員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3. 約定違約賠償條款
  4. 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限制

  1.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
  2. 民事侵權請求權時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舉證責任

  1. 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者應負舉證責任
  2. 建議保存完整證據鏈,證明管理員之惡意行為及所生損害
  3. 必要時可請專家鑑定或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三)成本效益評估

  1. 評估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與可能獲償金額
  2. 考慮時間成本與精力耗費
  3. 權衡和解與訴訟之利弊

(四)尋求專業協助

  1.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取得專業法律意見
  2.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3. 可先利用免費法律諮詢資源(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律師公會等)

肆、結論

關於本案Line社群管理員與總管理員發生爭執後,管理員短時間大量惡意踢人之行為,考量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提出以下結論:

(一)民事責任方面,該管理員之行為應成立侵權行為,受害之社群成員、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管理員與總管理員或社群經營者間存在管理契約,亦可能構成違約,而負契約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方面,該管理員之行為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或毀損罪,惟實務上認定可能有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起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三)行政責任方面,該管理員之行為應違反Line平台使用條款,受害者可向Line平台檢舉,由平台依其內部規範處理。

(四)處理建議方面,建議先完整保全證據,並立即採取停止損害擴大之措施。在法律途徑選擇上,應先評估損害程度,若損害輕微,以平台檢舉及內部處理為主;若損害中等或較為重大,可考慮協商、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若損害重大且認為構成犯罪,可考慮同時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

(五)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建議建立明確管理規範、實施權限分級管理、建立監督機制,並與管理員簽訂管理協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與完整事證進行專業評估。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建議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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