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FB二手社團開了唱片競標,有一位買家在有其他競標者的前提下標到了三張唱片,但在唱片到店請買家取件時遲遲未做回應,再取件截止前10分鐘才說目前人不在台北沒注意到取貨期限,真的很抱歉 但我請他決定後續要怎麼處理也未做回應,請問法律上我可以怎麼做
您在Facebook二手社團進行唱片競標活動,買家在有其他競標者的情況下得標三張唱片。唱片送達指定店面後,買家遲遲未取件,直到取件期限前10分鐘才表示人不在台北且未注意到取貨期限並表示歉意。您詢問後續處理方式,買家亦未回應。您希望了解可採取的法律行動。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競標活動屬於要約引誘,買家出價為要約,您接受最高價即為承諾。買家得標時,雙方就唱片(標的物)及得標價格(價金)已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應已成立。契約成立後,雙方均負有履行義務。
(二)給付標的之特定
依民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本案唱片已送達指定店面,您已完成交付之必要行為,該三張唱片應已成為特定給付物。
(一)給付遲延之成立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案若雙方約定有明確取件期限,買家未於期限內取貨,自期限屆滿時起應負遲延責任。若未約定確定期限,您已詢問買家後續處理方式,此詢問可能構成催告,買家自受催告時起應負遲延責任。
(二)受領遲延之可能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您已將唱片送達指定店面並通知買家取件,買家未於期限內取貨且對您的詢問未予回應,可能構成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情形,買家自您提出給付時起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一)催告履行
建議先以書面方式(如Facebook訊息並截圖保存、Line訊息等)明確催告買家於合理期限內取貨或說明處理方式。催告內容應載明取貨地點、合理期限及逾期之法律效果,以保障您的權益。
(二)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經催告後買家仍不履行取貨義務,您應得依上開規定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您可將唱片另行出售。
(三)損害賠償請求
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您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損害賠償。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若您在競標規則中有約定違約金或買家應負擔因違約產生之相關費用,亦可一併請求。
建議您保留以下證據:
完整的證據將有助於後續權利主張。
(一)保全證據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對話記錄,記錄競標過程與其他競標者資訊,並向店家索取取件規定與相關費用證明。
(二)發送正式催告
建議透過Facebook Messenger發送書面催告,同時可考慮以其他管道(如電話、簡訊)聯繫,明確告知期限與法律效果。催告訊息範例如下:
「您好,您於○月○日在本賣場競標得標三張唱片(品項),唱片已於○月○日送達○○店面,取件期限至○月○日。您未於期限內取件,現正式催告您於收到本訊息後○日內(即○月○日前)完成取貨或說明處理方式。逾期未處理,本人將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給予3至7日之合理期限。
(一)評估損失金額
計算實際損失,包括運費、保管費、價差損失(得標價與第二高出價之差額)及其他必要費用。
(二)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若催告期限屆至買家仍未回應,發送解除契約通知,明確表示契約已解除,唱片將另行處理。
若損失金額較小(數百至數千元),可考慮解除契約後自行吸收損失,將唱片另售,避免耗費過多時間成本。
若損失金額較大或您認為有必要維護權益,可考慮採取法律途徑求償。
(一)調解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可向買家戶籍地或您的戶籍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較為快速(通常1至2個月內完成),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二)支付命令(適合金額明確且有證據之情形)
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半。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執行。惟對方可無理由提出異議,異議後將轉為訴訟程序。
(三)小額訴訟(請求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
若調解不成立或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可提起小額訴訟。小額訴訟程序較為簡便,原則上一次辯論終結,裁判確定後即可執行。
(一)明確競標規則
建議在競標規則中載明取貨期限與方式,並約定違約金條款,例如:「得標後未於期限內取貨,應賠償運費及價差損失」或「因買家違約產生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運費、保管費、律師費、訴訟費用等)由買家負擔」。
(二)要求先付款或訂金
可考慮要求得標者先支付訂金或全額款項,以降低違約風險。
(三)選擇交易方式
優先採用面交或貨到付款方式,或使用有保障之第三方平台交易,以減少糾紛發生。
基於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關於買家得標後未依約取貨之行為,應屬違反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您在經過合理催告後,應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契約解除及損害賠償請求,建議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若涉及金額較大或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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