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被對方扣球打傷眼鏡和臉,對方要賠償嗎?怎麼求償?

您好, 我在球場上打球,對方扣球打壞我的眼鏡,臉部有割傷也有去就醫,請問對方該負起哪些賠償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球場打球時,遭對方扣球擊中,導致眼鏡損壞及臉部割傷並已就醫。當事人詢問對方應負擔之賠償責任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侵權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關於本案對方應負擔之賠償責任,首先應檢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2)行為具不法性 (3)侵害他人權利 (4)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二)運動競技中過失責任之判斷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對方扣球行為是否具有「過失」。在球類運動中,參與者對於運動本身具有的風險通常被視為「自甘冒險」,然而這不代表行為人可以完全免除注意義務。判斷標準應為:

(1)是否違反運動規則:若對方扣球行為違反該項運動之競賽規則(如故意攻擊、危險動作等),較易認定有過失

(2)是否超出合理風險範圍:即使在規則範圍內,若行為明顯超出該運動通常可預期之風險程度,仍可能構成過失

(3)行為人主觀態度:是否為正常競技行為,或有故意、重大過失之情形

過失之認定在於「應該注意到的事情,理論上也能注意到,實際上卻不去注意」。類推適用於運動場合,若對方在扣球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明知當事人在近距離卻仍全力扣殺)、違反該項運動之安全規範或競賽規則、或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則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三)損害賠償之範圍

若認定對方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及第215條第1項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已支出及將來可能支出)
  • 眼鏡損害(維修費或重購價格)
  • 交通費用
  • 工作損失(如有請假就醫)
  • 看護費用(如有必要)
  1.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臉部傷勢造成疤痕或對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依傷勢嚴重程度、疤痕是否明顯、對生活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與有過失之抗辯

對方可能主張當事人參與運動即屬自甘冒險,或當事人本身亦有過失(如站位不當、未做好防護措施等)。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若法院認定當事人與有過失,可能減輕對方之賠償金額。因此在主張權利時,應強調已盡合理防護措施,且對方行為超出合理風險範圍。

二、舉證責任之分配

(一)舉證責任之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案當事人應就以下事項負舉證責任:

(1)損害事實之存在:

  • 眼鏡損壞之事實(保留損壞之眼鏡、購買證明、維修估價單)
  • 臉部受傷之事實(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照片)
  • 就醫相關費用(掛號費、藥費、交通費等單據)

(2)因果關係:

  • 證明損害係因對方扣球行為所致
  • 現場目擊證人
  • 監視器或錄影畫面(如有)

(3)對方有過失:

  • 證明對方違反運動規則或有危險動作
  • 證明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二)自認與免證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若對方承認扣球擊中當事人之事實,該部分即無庸舉證。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若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亦無庸舉證。

(三)文書提出命令

若需要之證據文書為對方或第三人所執,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若文書為第三人所執(如球場監視器錄影),依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及第347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四)私文書之真正

若提出之證據為私文書(如診斷證明書、收據等),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若對方爭執文書真正,應證明其真正性。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對方故意爭執真正文書之真正性,法院得處以罰鍰。

三、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

若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簡易訴訟程序較為簡便迅速,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所有證物及證人到場,以利程序進行。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階段(立即進行)

(1)保全實體證據:

  • 保留損壞之眼鏡實物
  • 拍攝臉部傷勢照片(含不同角度、不同時期之變化)
  • 保存所有就醫相關單據(診斷證明書、收據、處方箋等)
  • 取得眼鏡購買證明或維修估價單

(2)尋找人證:

  • 聯繫當時在場之其他球友
  • 詢問球場是否有監視器錄影
  • 請目擊者提供書面證詞或願意出庭作證之意願

(3)記錄事發經過:

  • 詳細記載事發時間、地點、經過
  • 記錄對方身分資料
  • 記錄當時運動進行之狀況

二、協商階段

考量訴訟成本及舉證困難度,建議優先以和解方式處理。和解建議內容包括:

  • 醫療費用全額賠償(含後續可能產生之費用)
  • 眼鏡維修或重購費用
  • 工作損失(如有請假就醫)
  •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酌定)

若為熟識球友,和解較能維持關係;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

三、調解程序

可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免繳裁判費用,較為經濟便捷。

四、訴訟階段

若協商及調解均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訴訟策略:

  • 強化過失之證明:證明對方違反運動規則、有危險動作或未盡注意義務
  • 預防與有過失抗辯:說明已盡合理防護措施,且對方行為超出合理風險範圍
  • 損害額之證明:提出完整醫療單據及眼鏡購買證明

(3)證據保全:若擔心證據滅失(如監視器錄影),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五、其他考量

(1)時效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應注意時效期間

(2)刑事告訴:若對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考慮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刑法第284條),但須注意告訴期間為6個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

(3)保險求償:

  • 檢視自己是否有投保意外險、醫療險
  • 詢問球場是否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詢問對方是否有投保個人責任險

肆、結論

關於對方扣球行為造成當事人眼鏡損壞及臉部受傷,對方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關鍵在於對方扣球行為是否具有「過失」,若能證明對方違反運動規則、有危險動作或未盡注意義務,則可能請求賠償醫療費用、眼鏡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考量運動傷害案件中過失認定較為困難,且訴訟曠日廢時,建議優先循和解或調解途徑處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完整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前提,包括保留損壞眼鏡、就醫單據、傷勢照片,並尋找目擊證人或監視器錄影。

若協商不成而提起訴訟,應注意舉證責任之分配,就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及對方過失負舉證責任。同時應預防對方提出與有過失抗辯,強調已盡合理防護措施且對方行為超出合理風險範圍。

建議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與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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