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主委未經程序張貼涉及我的身分證、地址資訊,違法嗎?怎麼救濟?

請問管委會主委 疑似未經任何程序 就在社區電梯內張貼不利(或有爭議)針對頂樓住戶的文 且附件的協議書直接顯露頂樓住戶的身分證和地址 未有任何遮蔽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未經適當程序,在社區電梯內張貼針對頂樓住戶之不利或爭議性文件,且該文件附件之協議書直接揭露頂樓住戶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未作任何遮蔽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一) 個人資料之不當蒐集、處理及利用

  1. 法律依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1. 違法事實分析

本案管委會主委在公共空間(電梯)張貼含有住戶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且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應屬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又該行為將個人資料公開揭露於不特定多數人可見之電梯空間,已超出必要範圍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 法律效果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管委會主委之行為符合本條構成要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另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雖本條文規範公務機關,惟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同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二) 隱私權之侵害

個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屬個人隱私之一部分,未經同意即公開揭露,可能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範

(一) 管理委員會職權範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應依上開規定及規約辦理。本案管委會主委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決議,逕自在電梯張貼針對特定住戶之文件,且揭露個人資料,可能已逾越職權範圍。

(二) 主任委員之權限與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任委員雖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惟其權限仍應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範。若主委擅自張貼文件且揭露個人資料,未經適當程序,應屬權限濫用。

(三) 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若因管委會主委之行為致住戶權益受損,住戶得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訴訟。

三、民事責任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管委會主委未經同意即公開揭露住戶個人資料,若有故意或過失,且不法侵害住戶之隱私權或其他人格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住戶得請求管委會立即移除張貼之文件,並禁止再為類似行為。

四、刑事責任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責任

如前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構成犯罪。惟本罪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要件,實務上需視具體情節判斷。

(二) 其他刑事責任

若張貼內容涉及不實指控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相關犯罪(如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惟此部分需視張貼文件之具體內容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 要求立即移除並保全證據

  1. 拍照存證:立即以手機或相機拍攝電梯內張貼文件之照片(建議包含日期時間、完整內容及張貼位置),作為後續主張權利之證據。

  2. 書面通知: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管委會主委及管理委員會,要求立即移除電梯內張貼之文件,並載明該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隱私權之事實。保留通知書副本作為證據。

  3. 向管理委員會反映:若管委會主委係擅自行為,可向其他管理委員反映,要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

(二) 緊急自力救濟

若管委會未立即移除,在不破壞文件完整性之前提下(建議先完整拍照存證後),可考慮自行將個人資料部分以貼紙或其他方式遮蔽,以減少隱私權持續受侵害之風險。

二、行政救濟途徑

(一) 向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申訴

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法制單位或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附相關證據(照片、存證信函等),主張管委會主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 向建管主管機關檢舉

可向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單位檢舉,主張管委會主委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三、民事救濟途徑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1. 請求對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若主委係個人擅自行為,亦可考慮以主委個人為被告。

  2. 請求項目

  • 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有實際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如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1. 訴訟策略:建議先發存證信函請求賠償並協商和解,若協商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二) 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

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法院判命:

  • 立即移除張貼之文件
  • 禁止再為類似侵害隱私權之行為
  • 必要時得請求於社區公告欄刊登道歉啟事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刑事救濟途徑

若認為管委會主委之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或刑法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惟刑事告訴需注意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且需評估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

五、社區內部處理

(一)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管委會主委說明張貼文件之程序及理由,並討論是否違反管理規約。必要時可提案解任主委,惟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之法定程序。

(二) 要求管理委員會決議

若主委係擅自行為,可要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作成決議要求主委改正,並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機制及資訊揭露規範,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六、和解協商建議

若希望以和解方式解決,可要求:

  1. 立即改正措施
  • 移除所有張貼文件
  • 銷毀含有個人資料之不當揭露文件
  1. 道歉與補償
  • 於社區公告欄刊登道歉啟事
  • 支付適當之精神慰撫金
  1. 預防再犯
  • 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 規範管委會資訊揭露程序
  • 主委接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教育訓練

肆、結論

本案管委會主委在電梯張貼文件並揭露住戶個人資料之行為,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且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之法定要件,應屬違法。考量該行為可能侵害住戶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建議您:

  1. 立即採取行動:要求移除張貼文件並完整保全證據(拍照存證)
  2. 評估救濟途徑:可選擇行政申訴、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等途徑,建議優先採取行政申訴及民事求償
  3.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勝訴可能性,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4. 兼顧社區和諧:在維護自身權益與社區關係間取得平衡,可優先嘗試溝通協調

您有權利要求管委會尊重您的隱私權,並可透過上述多元管道主張權利。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完整性調整策略。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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