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半夜放音響擾人,報警多次無效,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樓下鄰居長期半夜11:00開音響造成低頻噪音到早上,已經報警處理四次,依然沒有效,我可以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受樓下鄰居長期於深夜23時至翌日早晨持續播放音響,產生低頻噪音干擾,已報警處理四次仍未獲改善。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此噪音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相鄰關係之侵害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案樓下鄰居長期於深夜時段播放音響產生低頻噪音,該行為應屬民法第793條所稱之「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之侵入行為。考量噪音發生時間為深夜23時至翌日早晨,持續時間長且已報警四次仍未改善,顯已超越「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之範疇,應成立相鄰關係之侵害。

(二)侵權行為責任

  1.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樓下鄰居長期於深夜播放音響,縱非故意侵害當事人之居住安寧權,至少具有過失,且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居住安寧權及健康權,應成立侵權行為。

  1. 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長期噪音干擾可能影響當事人之睡眠品質及身心健康,若當事人因此產生失眠、焦慮等症狀並有就醫紀錄,應可主張健康權受侵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行政責任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樓下鄰居於深夜播放音響產生噪音,應屬「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當事人可透過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該住戶,若經制止仍不遵從,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管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噪音管制法之適用

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若噪音屬持續性且可量測者,則由環保機關依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稽查。

深夜時段(23:00-07:00)有更嚴格之噪音管制標準。若經環保機關稽查認定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刑事責任

一般噪音案件較難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噪音行為伴隨其他犯罪行為(如恐嚇、公然侮辱等),否則不建議優先採取刑事途徑。

四、已採取措施之效力評估

當事人已報警四次,顯示:

(1)已有多次具體違規紀錄,有助於後續舉證

(2)警方處理未能根本解決問題,可能因警方僅能勸導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嚇阻效果有限

(3)需採取更積極之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檢舉及民事訴訟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階段(立即進行)

(一)建立完整證據資料

  1. 使用手機或錄音設備記錄噪音發生時間、頻率及音量
  2. 下載噪音測量應用程式(如:Sound Meter)記錄分貝數值
  3. 保存所有報警紀錄及警方處理證明
  4. 記錄噪音日誌(日期、時間、持續時長、影響狀況)
  5. 如有就醫紀錄(失眠、焦慮等),應一併保存

(二)尋求專業測量

  1. 向環保局申請噪音檢測
  2. 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噪音測量並出具報告

二、行政救濟途徑(優先建議)

(一)透過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1. 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 請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制止
  3. 若制止無效,請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建管處)處理
  4. 依規約對違規住戶進行處置

(二)向地方主管機關(建管處)陳情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
  2. 檢附蒐證資料及報警紀錄
  3. 要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裁罰

(三)向環保局檢舉

  1. 檢附蒐證資料向當地環保局提出陳情
  2. 要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進行稽查及裁罰
  3. 優點:由公權力介入,具嚇阻效果

三、民事訴訟途徑(次要建議)

(一)發送存證信函

於提起訴訟前,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予樓下鄰居,載明:

  1. 噪音事實及時間
  2. 已報警次數
  3. 要求立即停止
  4. 若不改善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提起民事訴訟

  1. 請求排除侵害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求法院判命樓下鄰居停止於深夜播放音響產生噪音之行為。

  1. 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就醫費用、因睡眠不足影響工作之損失等)
  •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1. 聲請假處分

於訴訟進行中,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法院先命樓下鄰居停止噪音行為,以避免損害擴大。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1-2週):

  1. 持續蒐證並建立完整紀錄
  2. 發送存證信函予樓下鄰居
  3. 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階段(2-4週):

  1. 同時向環保局及建管處提出檢舉
  2. 透過管委會施壓
  3. 申請環保局進行噪音檢測

第三階段(1-2個月):

  1. 若行政途徑無效,準備提起民事訴訟
  2. 委任律師撰寫起訴狀
  3. 同時聲請假處分

五、注意事項

  1. 保持冷靜,避免衝突:切勿與鄰居發生肢體或言語衝突
  2. 證據完整性:所有證據應具備時間、地點、內容之完整性
  3. 多管齊下:行政與民事途徑可同時進行
  4.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提高成功率
  5. 調解可能性:若對方願意溝通,可考慮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六、預估時程與費用

(一)行政檢舉:免費,處理時間約1-3個月

(二)民事訴訟:

  1.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2. 律師費:約新臺幣5萬元至15萬元(視案件複雜度)
  3. 訴訟期間: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

肆、結論

關於樓下鄰居長期於深夜播放音響產生噪音之行為,應涉及民法第793條相鄰關係侵害、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以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建議採「行政救濟為主,民事訴訟為輔」之策略。優先透過管理委員會、建管處及環保局等行政途徑處理,同時進行完整蒐證。若行政途徑無法有效解決,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居住安寧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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