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起步被腳踏車撞倒,對方拒賠怎麼辦?調解前要準備什麼?

綠燈起步,被高一生腳踏車撞倒,對方父母不賠錢,請調解,如何準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侵權糾紛。當事人於綠燈起步時,遭高中一年級學生騎乘腳踏車撞倒受傷,肇事學生之父母拒絕賠償。當事人擬透過調解程序處理本案,尋求適當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於綠燈起步時具有合法路權,肇事學生騎乘腳踏車撞擊當事人,若該學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遵守交通規則,應屬過失行為。該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權,依上開規定,肇事學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

高中一年級學生通常未滿18歲,屬民法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一學生通常已具備相當之識別能力,能理解騎乘腳踏車撞擊他人可能造成傷害。在此情形下,該學生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除賠償責任。然實務上,法定代理人欲證明已盡監督義務並不容易,通常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

本案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可能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1. 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療費、藥費、檢查費、救護車費用等實際支出。

  2. 工作損失:若因受傷無法工作而減少之薪資收入,需提供請假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3.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之合理交通費用。

  4. 財物損失:因事故損壞之衣物、眼鏡、手機等隨身物品。

  5.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因身體受傷,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受傷程度等因素定之。

二、刑事責任

若當事人因本次事故受有傷害,肇事學生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一方面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可增加調解或和解之壓力。若調解或和解成立,當事人得撤回告訴。

三、調解程序之法律效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他方得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為調解程序之重要優勢。

參、處理建議

一、調解前之準備工作

(一)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1. 事故相關證明:
  • 向警察機關申請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 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發生後7日內可申請)
  • 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申請)
  • 保存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如有)
  • 整理證人聯絡資料(如有目擊者)
  1. 醫療相關證明:
  • 診斷證明書(應詳載受傷部位、傷勢程度、治療過程及預後情形)
  • 醫療費用收據(包括掛號費、診療費、藥費、檢查費等)
  • 後續治療計畫(如需復健或持續治療)
  • 救護車費用收據(如有)
  1. 工作損失證明:
  • 請假證明或請假單
  • 薪資所得證明(由雇主開立)
  •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1. 其他損失證明:
  • 就醫往返交通費用收據(如計程車收據)
  • 損壞財物之照片及購買證明(如衣物、眼鏡、手機等)
  • 財物損失之估價單或發票
  1. 對方身分資料:
  • 肇事學生及其父母之基本資料
  • 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計算合理賠償金額

建議當事人先行計算各項損失金額:

  1. 實際支出項目(需有單據證明):
  • 醫療費用總額
  • 工作損失金額
  • 交通費用總額
  • 財物損失金額
  1. 精神慰撫金:依受傷程度、對生活影響、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評估,建議金額可設定在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之間(視傷勢輕重而定)。

  2. 設定協商策略:

  • 理想金額:較高之賠償總額,作為協商起點
  • 底線金額:可接受之最低賠償金額
  • 保留適當協商空間,避免一開始即提出過低要求

二、調解程序之進行

(一)申請調解

當事人可向事故發生地或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建議選擇對當事人較為便利之地點,惟需經雙方同意。調解程序免收費用(除勘驗費外),無需支付調解委員任何費用。

(二)調解時之注意事項

  1. 態度從容但堅定:清楚說明損失情形,強調當事人具有綠燈路權,對方違規撞擊之事實。

  2. 出示完整證據:將準備之證據資料(影本即可,正本自行保管)提供調解委員及對方參考。

  3. 善用調解委員:調解委員為中立第三方,會協助雙方溝通。如對方態度強硬或不合理,可請調解委員說明相關法律責任。

  4. 記錄重點內容:記錄對方發言、調解委員建議及協商過程,以備後續參考。

  5. 審慎簽署協議:如調解條件不符合當事人期待,不應勉強接受。可要求再次調解或表示調解不成立,保留後續法律救濟途徑。寧可調解不成立,也不應接受過低或不合理之賠償。

三、調解不成立之後續處理

(一)刑事告訴途徑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考慮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提出刑事告訴可增加對方和解之壓力,且提告後仍可與對方和解並撤回告訴。

(二)民事訴訟途徑

  1. 附帶民事訴訟:若已提起刑事告訴,可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無需繳納裁判費。

  2. 單獨民事訴訟:當事人亦可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三)強制執行

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對方如不履行賠償義務,當事人得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提起訴訟。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保留證據正本:調解時提供影本即可,正本應自行妥善保管,以備訴訟時使用。

  2. 持續就醫並保留單據:如有後續治療需求,應持續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3. 避免私下接觸對方:為避免產生糾紛或被指控恐嚇等情事,建議所有溝通均透過調解程序進行。

  4. 考慮委任律師:如案情複雜或賠償金額較高,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出席調解,提供專業建議,避免簽署不利條款。

  5. 注意時效規定:刑事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注意相關期限,避免權利消滅。

肆、結論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於綠燈起步時遭肇事學生騎乘腳踏車撞倒,應屬肇事學生之過失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肇事學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肇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應與肇事學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當事人:

(一)儘速蒐集完整證據資料,包括事故證明、醫療證明、工作損失證明及其他損失證明。

(二)計算合理賠償金額,設定理想金額與底線金額,保留協商空間。

(三)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為最經濟有效之紛爭解決途徑。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調解時態度從容但堅定,出示完整證據,善用調解委員協助溝通。如調解條件不合理,不應勉強接受。

(五)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或於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六)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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