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糾紛 說明: 我家6樓1月初,房間與廁所面的連接牆壁,開始有壁癌,並且一個月內迅速擴大,請了抓漏師傅來,挖開牆壁上方一個洞,剛好看到漏水點在接近天花板處,師傅判斷這是7樓的冷水管(非公共管)。 後續7樓因我們跟他反應,也自行找了三組師傅來看,基本上9成以上應該也是她家的冷水管。 後續在談修繕時,對方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跟第12條, 10: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12: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認為因為管線在6樓跟7樓之間,所以應該由我跟他共同分攤維修金額。 我們目前的情況是,該漏水管如果確實是接到她家(7樓)的管線, 我查了很多相關的文章,但大部分對於12條的解釋不是說得很清楚, 法條前半段的確說,如果壞掉是[共同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而下半段的「但書」,[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意思是一定要她有人為動作導致,比方近期裝潢、敲挖等,才該她全部分攤嗎? 如果是因老化、地震等原因水管漏裂,即便管子是她家的管漏到我家,我還是得跟她共同分攤維修金額嗎?
本案涉及公寓大廈樓上住戶(7樓)之冷水管線漏水,導致樓下住戶(6樓)房間與廁所連接牆壁產生壁癌之糾紛。經抓漏師傅及7樓自行委請之三組師傅鑑定,判斷漏水點位於接近天花板處,該管線應屬7樓專有部分之冷水管(非公共管線)。雙方對於維修費用分攤產生爭議:7樓住戶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應由雙方共同負擔;6樓住戶則認為該管線既屬7樓專用,且漏水非因6樓可控制之因素,應由7樓負擔全部費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本條明確規範專有部分之修繕責任歸屬於該區分所有權人。
同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本案關鍵在於判斷:該冷水管線究屬「專有部分設備」(適用第10條)或「樓地板內之管線」(適用第12條)?
依題示事實,該冷水管具有以下特徵:
實務上對於管線歸屬之判斷,應綜合考量:
本案該冷水管既專屬7樓使用,功能上應屬7樓專有部分之附屬設備。雖其位置在樓地板內,但此係建築構造之技術性安排,不影響其「專有部分設備」之性質。
當管線同時符合第10條「專有部分」與第12條「樓地板內管線」之形式要件時,應依以下原則判斷:
本案該管線既屬7樓專用,應優先適用第10條第1項規定,由7樓負擔修繕費用。
縱使認為本案應適用第12條,該條但書規定:「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此處「可歸責事由」之範圍為何,攸關責任歸屬。
「可歸責」不應限縮解釋為僅指「故意或過失之人為行為」,尚應包括:
關於管線因老化導致漏水,是否構成「可歸責事由」,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肯定見解(本意見書傾向採納):
否定見解(7樓可能主張):
本意見書分析:
管線老化並非突發、不可預見之事件,而是漸進、可預期之過程。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設備負有管理維護義務,此義務包括:
若區分所有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設備老舊,卻未採取必要維護措施,致生損害於他人,應認為違反管理維護義務,構成「可歸責事由」。此解釋方符合公寓大廈管理之立法目的,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若7樓未盡管理維護義務,致6樓受有損害,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惟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等條文,主要規範法律行為之效力與責任,與本案事實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較無直接關聯。
本案若涉及侵權行為,應回歸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民法第184條等,惟本案未提供該條文)處理。
民法第149條至第152條規定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阻卻違法事由。若6樓因漏水持續擴大,在無法及時獲得7樓同意或法院救濟之情況下,自行進行必要之緊急修繕,可能適用民法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或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之規定。
惟依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6樓採取自助行為,仍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本案7樓若需進入6樓進行修繕,6樓負有容忍義務,不得拒絕。但7樓應擇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應認定:
建議6樓採取以下溝通策略:
若協商不成,建議循以下途徑:
若協商、調解均不成立,可考慮提起訴訟:
6樓可請求之項目可能包括:
為避免類似糾紛,建議: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漏水管線既屬7樓專有部分之設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應由7樓負擔全部修繕費用。
縱使認為應適用第12條,因該管線老化應屬7樓未盡管理維護義務之「可歸責事由」,依該條但書規定:「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仍應由7樓單獨負擔修繕費用。
考量本案漏水管線可能涉及7樓專有部分設備之管理維護責任,建議6樓住戶:
本案法律關係應屬明確,6樓住戶之權利應受保障。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注意事項: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