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叔贈與750萬土地給我,用自益信託還他益信託能省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

1、若我小叔要贈與ㄧ筆土地750萬的土地要給我,找了代書,說要用信託方式,因為我是二等親會產生贈與稅49萬,還有土地贈埴稅284萬而這土地有暇疵無法請農用證明,請問要用自益信託還是用他益信託,請問用那一個會比較適合。 2、再者我想問我若用了他益信託我分4年贈與給我,是不是就不用繳贈與稅。還有我用他益信託產生的土地贈埴稅284萬,只要我不做買賣不賣土地這284萬是不是就不用付。只有買賣土地才必須要付清284萬。謝謝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詢問其小叔(二等親)欲贈與價值新台幣(下同)750萬元土地之稅務規劃問題。代書建議採用信託方式處理,涉及贈與稅49萬元及土地增值稅284萬元。該土地因瑕疵無法取得農用證明,委託人詢問應採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以及相關稅負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信託類型之選擇與稅務效果

(一)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法律定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據此可知:

  • 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信託成立時不發生贈與稅課徵問題
  • 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信託成立時即視為贈與行為

(二)本案採用信託方式之稅務分析

若採用他益信託(小叔為委託人,您為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成立時即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立即課徵贈與稅。此方式無法達到節稅目的。

若採用自益信託(小叔為委託人兼受益人),雖信託成立時不課徵贈與稅,但您無法取得受益權,無法達成贈與目的。

因此,本案採用信託方式可能無法同時達成贈與目的與節稅效果。

二、贈與稅之計算與規劃

(一)贈與稅免稅額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規定,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目前(113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

(二)贈與稅稅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

  •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

(三)分年贈與規劃之可行性

若採用分年贈與方式,每年贈與金額控制在免稅額以內,應可避免贈與稅之課徵。以本案750萬元土地為例,若分4年贈與,每年贈與187.5萬元,均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應無需繳納贈與稅。

惟需注意: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分年贈與需確實於不同年度(日曆年度)完成,且每年贈與金額應控制在免稅額以內
  • 需注意小叔當年度是否有其他贈與行為,以免合併計算後超過免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問題

(一)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時點與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二)本案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

依前述規定,土地贈與屬無償移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即受贈人(您)。惟實務上,贈與雙方常約定由贈與人負擔土地增值稅,此屬私法自治範圍。

重要提醒: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並非等到日後買賣時才繳納。若未繳納土地增值稅,將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土地增值稅減免規定

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9-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案土地因瑕疵無法申請農用證明,應無法適用農地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四)分年贈與對土地增值稅之影響

若採分年贈與方式,每次移轉部分土地持分時,均需就該次移轉之土地計算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係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基礎,分年贈與可能使每次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金額較低,但總額應與一次性贈與相當。

四、信託財產移轉之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3條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若採用自益信託(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移轉,以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移轉,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此方式無法達成贈與目的。

若採用他益信託,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移轉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參、處理建議

一、建議採行方案:分年直接贈與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用分年直接贈與方式,理由如下:

  • 可充分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節省贈與稅支出
  • 程序相對簡單,無需設立複雜之信託架構
  • 符合法律規定,無稅務風險

(一)具體執行步驟

  1. 規劃分年贈與時程:建議分4年完成,每年贈與土地持分四分之一(價值約187.5萬元)

  2. 每年度辦理事項:

  • 簽訂贈與契約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繳納土地增值稅(每次約71萬元,284萬元÷4)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申報贈與稅(雖未超過免稅額,仍建議申報以留存紀錄)
  1. 注意事項:
  • 每年贈與應於不同日曆年度完成
  • 每年贈與金額應控制在免稅額以內
  • 確認小叔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
  • 保留完整之贈與及稅務申報文件

(二)稅負分析

採用分年贈與方式:

  • 贈與稅:0元(每年贈與金額均未超過免稅額)
  • 土地增值稅:284萬元(分4年繳納,每年約71萬元)
  • 其他費用: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代書費用等

相較於一次性贈與:

  • 贈與稅:49萬元
  • 土地增值稅:284萬元
  • 其他費用: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代書費用等

分年贈與可節省贈與稅49萬元。

二、關於您提問之回應

(一)應採用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

建議不採用信託方式,理由如下:

  • 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時即視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無法達到節稅目的
  • 自益信託雖信託成立時不課徵贈與稅,但您無法取得受益權,無法達成贈與目的
  • 直接分年贈與較為簡單有效

(二)採用他益信託分4年贈與是否可免繳贈與稅?

此為誤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時即視為贈與,應立即課徵贈與稅,無法透過分年方式規避。

若欲採用分年方式節省贈與稅,應採「直接分年贈與」而非「信託」。

(三)土地增值稅是否於買賣時才需繳納?

此為重大誤解。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包括買賣、贈與等各種移轉方式。贈與土地時即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並非等到日後買賣時才繳納。

若未繳納土地增值稅,將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行為無法完成。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土地增值稅負擔之約定

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無償移轉(贈與)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受贈人)。惟實務上,贈與雙方可約定由贈與人負擔土地增值稅,此屬私法自治範圍。

建議與小叔明確約定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並於贈與契約中載明。

(二)共有期間之管理

採用分年贈與方式,在完成全部贈與前,土地將處於共有狀態。建議與小叔簽訂共有物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共有期間之管理、使用及收益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三)稅法變動風險

贈與稅免稅額可能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變動。執行分年贈與計畫時,應注意每年度適用之免稅額,並適時調整贈與金額。

(四)其他稅費

除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外,尚需負擔契稅(約土地公告現值6%)、印花稅、登記規費及代書費用等。建議事先評估總體稅費負擔。

肆、結論

關於小叔贈與750萬元土地之稅務規劃,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用分年直接贈與方式,每年贈與土地持分四分之一,應可節省贈與稅49萬元。

關於您的提問:

  • 不建議採用信託方式(無論自益或他益信託),直接分年贈與較為簡單有效
  • 他益信託無法透過分年方式規避贈與稅,若欲節稅應採直接分年贈與
  • 土地增值稅應於贈與時繳納,並非等到日後買賣時才繳納;若未繳納將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增值稅284萬元應無法規避,此為本案最主要之稅務成本。建議與小叔確認其願意負擔此項稅費,並評估是否有其他節稅空間(例如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執行前建議諮詢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稅額計算之正確性,並向國稅局確認分年贈與規劃之適法性。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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