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與前任交往期間及分手後,產生三項金錢糾紛:
- 手錶遺失賠償:前任將委任人手錶用不見,承諾賠償8折現金或重購,現反悔
- 手機續約損失:委任人以續約優惠協助前任購機,因此損失每月400元折扣共24個月,前任承諾給付差額後反悔
- 機票退票費用:因前任要求取消共同旅遊,承諾負擔80%退票費用後反悔
三項爭議均有LINE等文字紀錄為證。
貳、法律分析
一、手錶遺失賠償請求
(一)法律依據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損害、因果關係
- 本案分析:前任因過失遺失手錶,侵害委任人所有權,應負賠償責任
-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6條)
- 若雙方有保管或返還約定,前任未能返還構成給付不能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舉證責任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委任人應舉證事項:
- 手錶所有權:長期配戴照片(已具備)
- 交付前任保管或使用之事實
- 手錶價值:購買發票、保證書、品牌型號等
- 前任承諾賠償:LINE文字紀錄(已具備)
- 約定賠償金額為8折現金
前任可能抗辯:
- 否認遺失責任(如主張委任人自己遺失)
- 爭執手錶價值
- 主張承諾賠償係受脅迫或錯誤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能提供完整購買證明及使用照片,應可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關鍵在於手錶價值之證明及遺失責任歸屬。
二、手機續約損失請求
(一)法律依據
- 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179條)
- 前任因委任人之續約優惠而取得手機,委任人因此受有每月400元損失
- 前任所受利益與委任人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 欠缺法律上原因(分手後無繼續給付義務)
-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6條)
(二)舉證責任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委任人應舉證事項:
- 續約合約內容:證明原有每月400元折扣
- 因搭配購機而喪失折扣之事實
- 手機由前任使用之事實
- 前任承諾給付差額:LINE文字紀錄(已具備)
- 損失金額計算:400元×24個月
(三)替代方案分析
委任人提及「要求換約並由他支付違約金」:
- 若電信合約允許提前解約,可計算違約金金額
- 比較違約金與24個月差額(9,600元)何者有利
- 但需注意解約後委任人可能需重新申辦,產生額外成本
(四)勝訴可能性評估
本案有文字承諾紀錄且損失可計算,應可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前任可能主張係「贈與」性質,分手後可撤銷。建議主張不當得利較債務不履行有利,並強化「借用」或「附條件給付」之證明。
三、機票退票費用請求
(一)法律依據
-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6條)
- 雙方原有共同旅遊之合意
- 因前任要求取消,雙方協議由其負擔80%退票費用
- 前任反悔構成給付拒絕
- 契約解除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60條)
- 若認定雙方有共同旅遊契約
- 因前任事由解除,應賠償委任人因此所生損害
(二)舉證責任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委任人應舉證事項:
- 共同旅遊之合意:對話紀錄、行程規劃等
- 機票購買證明:訂購紀錄、付款證明
- 係因前任要求而取消:對話紀錄
- 前任承諾負擔80%退票費用:LINE文字紀錄(已具備)
- 實際退票費用金額:航空公司退票證明
(三)法律關係分析
- 若機票由委任人單獨購買:屬委任人財產損失
- 若係共同分擔費用:可主張前任應負擔之部分
- 80%比例之合理性:可能基於「主要由前任提議取消」之衡平考量
(四)勝訴可能性評估
本案有明確承諾紀錄且損失可證明,應可成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關鍵證據為退票費用單據及證明係前任主動要求取消之對話紀錄。
四、舉證與自認相關規定
(一)自由心證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法院將綜合考量:
- LINE對話紀錄之真實性
- 當事人陳述之可信度
- 其他證據之證明力
(二)損害數額之認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若手錶價值難以精確證明,法院得依職權認定合理金額。
(三)視同自認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若前任於訴訟中對於承諾賠償之事實不爭執,將視同自認,有利於委任人之主張。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協商(建議優先採行)
(一)發送存證信函
目的:
- 正式表達請求權利之意思
- 保存證據並中斷時效
- 給予對方最後協商機會
內容應包含:
- 三項請求之事實經過
- 法律依據(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
- 具體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
- 給予7至14日回覆期限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之警告
(二)調解程序(推薦)
優點:
- 費用低廉(新台幣1,000元)
- 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強制執行
管轄:
準備文件:
- 調解聲請狀
- 三項請求之證據資料
- LINE對話紀錄截圖(建議公證)
二、訴訟程序
(一)訴訟類型選擇
- 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
- 適用時機:若三項請求合計未逾10萬元
- 優點:一審終結、程序簡便、裁判費較低
- 缺點:不得上訴(僅得提再審)
- 簡易訴訟程序(請求金額10至50萬元)
- 適用時機:三項請求合計10至50萬元間
- 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
- 程序較通常訴訟簡便
- 通常訴訟程序(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上)
(二)證據準備清單
手錶部分:
- 購買發票或收據正本
- 保證書、保固卡
- 長期配戴照片(建議5張以上,不同時間地點)
- LINE對話紀錄(承諾賠償部分)
- 同款手錶現行售價證明
- 證人:可證明委任人有配戴該手錶習慣之友人
手機部分:
- 電信合約正本
- 續約前後費率比較表
- 購機發票或出貨單(證明手機由前任取得)
- LINE對話紀錄(承諾給付差額部分)
- 前任使用該手機之照片或其他證明
- 24個月通話帳單(證明持續損失)
機票部分:
- 機票訂購證明
- 付款證明(信用卡帳單)
- 退票證明及費用單據
- LINE對話紀錄(共同旅遊計畫、前任要求取消、承諾負擔80%)
- 旅遊行程規劃資料
(三)LINE對話紀錄處理
保全方式:
- 立即備份:匯出完整對話紀錄
- 截圖保存:包含日期時間、顯示對方帳號名稱、前後文完整呈現
- 公證(強烈建議):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費用約2,000至5,000元,可大幅提升證據力
對話紀錄應呈現:
- 前任承認遺失手錶之事實
- 承諾賠償8折現金或重購
- 承諾給付手機續約差額
- 承諾負擔80%退票費用
- 後續反悔之對話
三、各項請求之具體建議
(一)手錶賠償
優先順序:
- 協商:提供購買證明,要求依約給付8折現金
- 調解:若協商不成,聲請調解
- 訴訟:最後手段
注意事項:
- 若無購買證明,可請原購買店家補發或開立證明
- 同款手錶若已停產,可提供二手市場行情
- 8折約定是否合理:可主張係考量折舊之公平協議
(二)手機續約損失
優先順序:
- 重新協商:說明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 提出兩方案:
- 方案A:給付24個月差額9,600元
- 方案B:返還手機並支付違約金
- 調解或訴訟
法律分析:
- 不當得利主張較有利:前任因委任人續約而取得手機(受有利益),委任人因此喪失每月400元折扣(受有損害),分手後無法律上原因繼續保有此利益
- 避免「贈與」抗辯:強調當初係「借用」續約資格,或係「附條件給付」(以維持交往關係為條件)
(三)機票退票費用
優先順序:
- 協商:提供退票證明,要求依約給付80%
- 調解:成功率高
- 訴訟:證據充足
注意事項:
- 保留完整退票證明
- 證明係前任主動要求取消(非委任人片面決定)
- 80%比例之協議過程應完整呈現
四、時效與風險提醒
(一)消滅時效
侵權行為請求權(手錶):
- 短期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
- 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
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手機、機票):
- 一般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 但應儘速主張以免證據滅失
不當得利請求權(手機):
建議:儘速於分手後6個月內主張權利
(二)風險評估
敗訴風險:
- 手錶:無法證明價值(中度風險);前任否認遺失責任(低度風險,有承諾紀錄)
- 手機:被認定為贈與(中高度風險);無法證明「借用」或「附條件」性質
- 機票:風險低,證據充足
訴訟成本:
- 裁判費、律師費可能超過部分請求金額
- 建議評估「經濟效益」
情感成本:
- 訴訟程序可能持續6個月至1年
- 需多次出庭
- 可能影響情緒及生活
五、綜合建議
(一)短期行動方案(1至2週內)
第1步:證據保全
- 立即備份所有LINE對話紀錄
- 整理三項請求之所有證據文件
- 前往民間公證人處公證對話紀錄(費用約3,000元)
第2步:計算請求金額
- 手錶:查詢購買價格及8折金額
- 手機:確認24個月損失=9,600元
- 機票:取得退票費用證明並計算80%
第3步:發送存證信函
- 委託郵局或律師發送
- 載明三項請求及法律依據
- 給予7日回覆期限
(二)中期行動方案(2週至2個月)
若對方回應願意協商:
- 可考慮適度讓步(如手錶折扣、手機分期給付)
-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 建議公證以利強制執行
若對方拒絕或不回應:
- 立即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 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
(三)長期行動方案(2個月以上)
調解不成立:
- 評估訴訟效益
- 若總金額未逾10萬元,建議提起小額訴訟
- 若逾10萬元,考慮委任律師
訴訟準備:
六、成本效益分析
假設情境試算:
假設請求金額:
- 手錶:30,000元(原價37,500元之8折)
- 手機:9,600元
- 機票:8,000元(退票費10,000元之80%)
- 合計:47,600元
訴訟成本:
- 裁判費:約4,400元
- 公證費:3,000元
- 律師諮詢費:5,000元
- 時間成本:出庭3至5次,每次半天
- 合計:約12,400元加時間成本
調解成本:
- 調解費:1,000元
- 公證費:3,000元
- 時間成本:1至2次,每次2小時
- 合計:約4,000元加少量時間成本
建議:
- 優先採調解:成本低、時間短、成功率高
- 若調解不成,再評估是否訴訟
- 可考慮「部分請求」策略:優先請求證據最充足之項目(機票)
肆、結論
一、法律上可行性
關於當事人與前任交往期間及分手後產生之三項金錢糾紛,依民法相關規定分析:
- 手錶賠償:應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主張權利
- 手機損失:應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規定主張權利
- 機票費用:應可依民法第226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規定主張權利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考量本案具備LINE文字紀錄等證據,三項請求均有一定法律依據。惟實際勝訴與否,仍須視具體證據完整性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自由心證之判斷而定。
建議優先順序:
- 機票退票費用:承諾明確、損失可證明、因果關係清楚
- 手錶賠償:有承諾紀錄及使用證明,關鍵在價值證明
- 手機續約損失:有承諾但可能面臨「贈與」抗辯
三、最佳策略建議
建議採「三階段策略」:
第一階段:友善協商(1至2週)
第二階段:調解程序(1至2個月)
- 聲請鄉鎮市區調解
-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 可適度讓步以達成和解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3至12個月)
- 僅於調解不成立時採行
- 評估成本效益後決定
- 建議委任律師
四、立即應辦事項
本週內務必完成:
- 備份所有LINE對話紀錄
- 整理三項請求之證據文件
- 前往公證人處公證對話紀錄
- 計算各項請求之確切金額
兩週內完成:
5. 發送存證信函
6. 若對方不回應,準備調解聲請狀
五、特別提醒
-
證據保全最重要:LINE對話可能被刪除或封鎖,務必立即備份並公證
-
時效觀念:侵權行為請求權僅2年時效,應儘速主張
-
成本效益:評估訴訟成本是否符合經濟效益,調解為較佳選擇
-
情感因素:訴訟程序冗長,需評估心理承受能力
-
專業協助:建議至少進行一次律師諮詢(費用約3,000至5,000元),以確保策略正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
撰寫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