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給受託人,那受託人期間可把土地分批贈與給他人嗎,如受託人的兒子,或者說自益信託人過世後,信託關係沒結束,受託人可以贈與給兒子嗎
本案涉及自益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之權限問題。具體爭點包括:
(一)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可否將信託土地分批贈與予第三人(如受託人之子女)
(二)委託人(自益信託之受益人)過世後,信託關係未終止前,受託人可否將信託財產贈與予其子女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本條文明確揭示信託關係之核心要素:
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同時為受益人,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應以委託人(受益人)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信託財產具有高度獨立性,此為信託制度之核心特徵:
依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依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信託法第14條規定:「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上述規定共同建構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原則,明確區隔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但該財產本質上係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受託人不得將之視為自有財產任意處分。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應受「信託本旨」之嚴格拘束。所謂信託本旨,係指信託行為所定之目的及受益人之利益。受託人將信託土地「贈與」予第三人(包括受託人之子女),應檢視以下要件:
在一般自益信託情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無償贈與他人,顯然:
依信託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權行使之要件:
若信託土地已辦理信託登記,受益人應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之贈與行為。
依信託法第19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受益人應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
依信託法第15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依信託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若受託人認為有處分信託財產之必要,應循以下途徑:
受託人不得未經同意或法院裁定,擅自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依信託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同條第2項規定:「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同時為受益人。委託人過世後,其受益權應依繼承法規定由繼承人繼承,除非信託行為另有約定。
委託人過世並非信託關係當然消滅之事由。信託關係應繼續存續,直至信託行為所定之終止事由發生。
在委託人過世後,信託關係未終止前:
繼承受益權之繼承人,承受原受益人之地位,享有以下權利:
依信託法第18條規定,若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依信託法第15條規定,得與委託人(若有其他共同委託人)、受託人協議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依信託法第16條規定,若信託財產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受益人利益,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受託人應嚴格遵守信託本旨,不得擅自將信託土地贈與任何人,包括受託人之子女
若確有處分信託財產之必要,建議:
應確認受益權繼承人之身分
應向繼承人說明信託財產現況
任何處分行為均應取得繼承人同意
在未取得繼承人同意前,不得將信託財產贈與他人
定期要求受託人報告信託財產狀況
注意監督受託人是否有違反信託本旨之處分行為
在信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託人權限範圍及處分財產之條件
考慮設置信託監察人,加強對受託人之監督
若信託土地已辦理信託登記,應儘速依信託法第1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違法處分
應注意信託法第19條規定之撤銷權行使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或自處分時起十年間
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受託人繼續處分信託財產
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若信託契約對受託人處分財產之權限有明確約定,應優先適用契約約定
若受益人同意受託人為贈與行為,建議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同意之範圍及條件
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信託目的及受益人最佳利益
建議定期檢視信託契約內容,必要時依信託法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自益信託中受託人可否將信託土地贈與他人之問題,應為以下結論:
(一)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原則上不得擅自將信託土地贈與他人(包括受託人之子女)。此類贈與行為可能違反信託本旨,受益人應得依信託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
(二)若信託契約明確授權受託人得為贈與,或受益人明示同意該贈與行為,且該處分符合信託目的及受益人利益,則受託人可能得為之。
(三)委託人過世後,信託關係未終止前,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為繼承受益權之繼承人利益管理信託財產,不得擅自將信託財產贈與他人。
(四)若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得依信託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但應注意信託法第19條規定之撤銷權行使期間。
考量本案涉及信託財產處分之重大權益,建議當事人應詳細檢視信託契約內容,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尋求合格律師之專業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