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買房只掛女友名字,我出資一半沒產權怎麼保護自己?

我與女友合資購買一預售屋(50:50),屋主跟貸款人預計都會掛女友的名字,因為這樣會有更好的貸款條件。我出資一半,但是卻沒有產權,若遇到感情生變可能會對我不利,我想請問有甚麼手段可以保障我的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女友合資購買預售屋,雙方各出資50%,但房屋所有權及貸款人均登記於女友名下。當事人擔心未來若感情生變,其出資權益恐無法獲得保障,尋求法律上之保護措施。

貳、法律分析

一、不動產物權取得之法律原則

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效主義」。

本案中,雖當事人實際出資50%,但因房屋登記於女友名下,依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法律上推定女友為唯一所有權人,當事人與女友間僅存在「債權關係」,而非「物權關係」。

二、現行法律關係之定性

(1)借名登記契約關係:當事人出資但登記於女友名下,雙方間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屬於債權契約。

(2)不當得利請求權:若未來關係生變,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款項。但需舉證證明出資事實及金額。

(3)舉證責任風險:實務上,當事人需證明確有出資之事實、出資金額為何,以及雙方有合資購屋之合意。

三、婚姻關係對財產權益之影響

本案若當事人與女友未來結婚,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1)若採用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 該預售屋因登記於女友名下,應屬女友之婚前財產
  • 當事人之出資款項,可能被認定為對女友之贈與或借貸
  • 除非能證明雙方有共有之約定,否則仍難以主張物權

(2)若採用共同財產制:

  • 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婚後該不動產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 但婚前之出資權益仍需透過其他方式保障

(3)夫妻財產制之約定:

  •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若雙方結婚前或婚後約定財產制,應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四、分別共有登記之法律效果

若當事人與女友協商改為「分別共有」登記,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1)雙方可按出資比例各登記50%應有部分 (2)雙方均為登記所有權人,享有物權保障 (3)任一方不得單獨處分全部不動產 (4)此為最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方式

五、書面契約之重要性與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1)雙方應簽訂書面「合資購屋協議書」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 (2)明確約定雙方出資比例、所有權歸屬、處分限制等事項 (3)書面契約可作為未來主張權利之重要證據 (4)建議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保全措施(依優先順序)

(1)簽訂書面契約(最重要且急迫)

建議簽訂「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或「合資購屋協議書」,明確約定:

  • 雙方出資比例:各50%
  • 所有權歸屬約定:明定雙方實質上各享有50%權利,女友僅為名義上所有權人,當事人為實質上共有人
  • 處分限制條款: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出售、贈與或設定負擔;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終止契約條款:約定終止事由(如分手、結婚等)及終止後之處理方式(出售分配、一方買回等)
  • 違約罰則:明定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

契約重點條款範例:

第X條:雙方合意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於○○之預售屋,甲方(當事人)出資50%,乙方(女友)出資50%。

第X條:前條不動產雖登記於乙方名下,惟甲、乙雙方實質上各享有50%之所有權權利。

第X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就系爭不動產為出售、贈與、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處分行為。違反者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元。

(2)辦理公證

將上述契約向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 公證書具有較強之證明力
  • 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 未來訴訟時舉證較為容易
  • 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約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

(3)保留完整出資證明

務必保存以下證據:

  • 金流證明:匯款單據(註明用途為「購屋款」)、銀行對帳單、支票影本
  • 付款紀錄:建商收據(若可能,要求註明付款人)、工程款繳納證明、貸款繳納證明
  • 通訊紀錄:雙方討論購屋之LINE、簡訊、email,討論出資比例之對話紀錄

二、較完善之保障方案

(1)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最佳方案)

建議與女友協商,將所有權登記改為「分別共有」:

  • 依民法第817條,按出資比例各登記50%應有部分
  • 雙方均為登記所有權人,享有物權保障
  • 任一方不得單獨處分全部不動產

優點:

  • 物權保障,不受感情因素影響
  • 無須擔心舉證問題
  • 符合實際出資狀況

可能疑慮之解決:

  • 若擔心影響貸款條件,可先諮詢銀行,多數銀行接受共有登記
  • 可約定由女友單獨為貸款人,但所有權仍為共有
  • 部分銀行對「夫妻」或「家人」共有登記有較優惠條件

(2)預告登記

若女友同意,可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 保全將來移轉50%所有權之請求權
  • 限制女友單獨處分不動產
  • 需女友配合辦理

(3)設定抵押權

雙方可約定由當事人就50%價值設定抵押權,作為出資之擔保。

三、婚姻規劃相關建議

(1)若雙方有結婚規劃:

  • 建議於婚前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明確約定該不動產之歸屬
  •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應辦理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 可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明定該不動產為雙方分別共有
  • 或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但明定各自出資部分

(2)婚前協議書之簽訂:

  • 除夫妻財產制契約外,可另行簽訂婚前協議書
  • 明確約定該不動產之權利歸屬及處分方式
  • 約定離婚時之財產分配方式

(3)婚後財產之處理:

  • 依民法第1017條,婚後取得之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 若婚後繼續繳納貸款,應保留繳款證明,證明各自繳納之金額
  • 建議以各自帳戶分別繳納,避免混同

四、其他配套建議

(1)定期檢視關係

建議每年或重大事件發生時(如結婚、分手等),重新檢視並更新書面協議。

(2)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託律師:

  • 審閱或代擬契約書
  • 陪同辦理公證
  • 提供後續法律諮詢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雖實際出資50%,但因未登記為所有權人,法律上僅享有債權而非物權,確實存在相當風險。考量當事人之權益保障,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最優先建議(依序執行):

(1)立即簽訂書面「合資購屋協議書」並辦理公證(最急迫) (2)保留所有出資證明文件 (3)與女友協商改為「分別共有」登記(最佳方案)

次要建議:

(4)若有結婚規劃,應於婚前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並辦理登記 (5)考慮辦理預告登記 (6)定期檢視並更新協議 (7)委託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唯有透過明確的書面約定及適當的法律程序,方能有效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未來可能產生之糾紛。特別提醒,若雙方未來有結婚規劃,更應及早規劃財產制度,以免婚後產生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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