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求分割合約避稅且漲租金,我反悔不租能要回定金嗎?

我要租屋下定金前房東說租補要加錢且合約要分為兩份讓他低於15000可以避稅,後來才發現是違法的,我因此不想租了,想要回定金,但房東不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承租房屋,於支付定金前,出租人(房東)提出兩項要求:

  1. 若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需額外加收租金
  2. 簽訂兩份租約,使表面租金低於新台幣15,000元以規避稅負

當事人發現此作法涉及違法後決定不承租,並要求返還定金,惟出租人拒絕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定金之法律性質與契約成立問題

(一)定金之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具有證約之性質,於交付時推定契約成立。

然而,本案情形特殊,涉及出租人要求從事可能違法之行為,應就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另為分析。

(二)契約成立之要件檢視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

本案中:

  • 出租人要求簽訂「陰陽契約」(兩份不同金額之租約)
  • 此要求可能涉及協助出租人規避稅負
  • 承租人於發現可能違法後拒絕承租

當事人對於租賃之必要條件(真實租金金額、合法納稅義務)是否達成真正合意,尚有疑義。

二、契約內容之合法性分析

(一)簽訂不實租約之法律風險

  1. 可能違反稅捐稽徵相關規定
  • 簽訂虛偽租約以規避稅負,可能構成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 此類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強制規定
  1. 契約效力之影響
  •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若租賃契約之內容違反強制規定,該契約應屬無效

(二)本案契約效力之判斷

考量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以規避稅負,此要求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強制規定。若當事人依此要求簽訂契約,該租賃契約可能因違反民法第71條而無效。

三、定金返還請求權之法律依據

(一)契約無效時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本案中:

  • 若租賃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出租人明知且主動要求從事可能違法之行為
  • 當事人於知悉可能違法後即拒絕承租
  • 出租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租賃契約無效或未成立,出租人收受定金即無法律上原因,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三)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

  1. 返還範圍
  •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出租人應返還所收受之定金
  1. 利息與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 若出租人明知契約可能無效仍收受定金,應附加利息返還

(四)第三人受領之情形

若出租人已將定金無償讓與第三人,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第三人亦應負返還責任。

四、請求權時效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若涉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消滅之風險。

五、出租人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 返還定金義務
  • 基於契約無效或不當得利,應返還定金
  • 若符合民法第182條第2項要件,應附加利息
  1. 可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 若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如另覓房屋之必要費用),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惟需視具體損害情形及因果關係而定

(二)其他法律風險

若出租人實際簽訂不實租約並據以申報,可能涉及稅捐稽徵相關法律責任,惟此部分非本案當事人所需承擔。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建議

(一)發函請求返還定金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出租人:

  1. 存證信函應記載事項
  •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
  • 定金交付之時間、金額
  • 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之事實
  • 契約可能無效之法律依據(民法第71條、第113條、第179條)
  • 請求於文到七日內返還定金
  • 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聲明
  1. 存證信函之效用
  • 作為主張權利之證明
  • 中斷時效(如涉及短期時效)
  • 對出租人產生心理壓力

(二)蒐集保全證據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1. 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2. 定金收據或匯款證明
  3. 相關證人證詞
  4. 其他可證明出租人要求之文件或錄音(需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二、後續法律途徑

(一)調解程序

若出租人收到存證信函後仍拒絕返還,建議先嘗試調解:

  1. 聲請調解
  • 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 調解程序快速且免費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調解之優點
  • 避免訴訟之時間與費用
  • 保持彈性協商空間
  • 可作為訴訟前之嘗試

(二)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或出租人拒絕調解,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
  • 主位聲明:確認租賃契約無效或未成立
  • 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定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1. 管轄法院
  • 向被告(出租人)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 或向租賃物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1. 訴訟程序選擇
  • 若定金金額在新台幣50,000元以下,可考慮小額訴訟程序
  • 小額訴訟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1. 訴訟費用評估
  • 依定金金額計算裁判費
  • 評估訴訟效益與成本

(三)其他途徑(選擇性)

若出租人態度惡劣且確有違法事實,可考慮:

  1. 向國稅局檢舉出租人可能逃漏稅捐
  2. 提供相關證據供稅捐機關調查
  3. 此舉可能促使出租人返還定金以避免稅務調查

三、風險評估與策略建議

(一)有利因素

  1. 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明顯違法在先
  2. 契約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法律依據明確
  3. 若有對話紀錄等證據,舉證相對容易
  4.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長達15年

(二)需注意之因素

  1. 需投入時間與可能之訴訟成本
  2. 若定金金額不大,應評估訴訟效益
  3. 需充分證明出租人確有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之事實
  4. 實務上仍須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三)建議策略

  1. 優先採取存證信函施壓
  • 多數出租人會選擇返還以避免麻煩
  • 成本低且效果往往良好
  1. 評估調解可行性
  • 若出租人有協商意願,調解為較佳選擇
  • 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1. 審慎評估訴訟必要性
  • 若金額不大且出租人堅持不還,應評估是否值得訴訟
  • 若決定訴訟,應充分準備證據

四、預防性建議

(一)未來租屋注意事項

  1. 簽約前詳閱契約內容,確認合法性
  2. 拒絕任何可能違法之要求(如不實租約)
  3. 確認房東身分與房屋所有權
  4. 建議使用內政部版租賃契約範本
  5. 保留所有交易證據與對話紀錄

(二)定金給付建議

  1. 確認契約合法性後再給付定金
  2. 定金金額不宜過高(建議不超過一個月租金)
  3. 取得正式收據,載明「定金」字樣及用途
  4. 約定明確之契約成立條件與定金返還條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以規避稅負,此要求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強制規定。若依此要求簽訂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契約既可能無效,出租人收受定金即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應返還定金予當事人。

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定金,載明相關法律依據(民法第71條、第113條、第179條),並限期返還。若出租人拒絕,再依案件金額及證據充分程度,評估是否進行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特別是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之對話紀錄),以利後續權利主張。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惟仍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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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有事實變更或法令修正,請另行諮詢
  3. 具體個案建議委請律師詳為評估
  4. 涉及訴訟程序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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