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租屋下定金前房東說租補要加錢且合約要分為兩份讓他低於15000可以避稅,後來才發現是違法的,我因此不想租了,想要回定金,但房東不肯。
當事人欲承租房屋,於支付定金前,出租人(房東)提出兩項要求:
當事人發現此作法涉及違法後決定不承租,並要求返還定金,惟出租人拒絕返還。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具有證約之性質,於交付時推定契約成立。
然而,本案情形特殊,涉及出租人要求從事可能違法之行為,應就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另為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
本案中:
當事人對於租賃之必要條件(真實租金金額、合法納稅義務)是否達成真正合意,尚有疑義。
考量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以規避稅負,此要求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強制規定。若當事人依此要求簽訂契約,該租賃契約可能因違反民法第71條而無效。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本案中: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租賃契約無效或未成立,出租人收受定金即無法律上原因,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若出租人已將定金無償讓與第三人,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第三人亦應負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涉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消滅之風險。
若出租人實際簽訂不實租約並據以申報,可能涉及稅捐稽徵相關法律責任,惟此部分非本案當事人所需承擔。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出租人: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若出租人收到存證信函後仍拒絕返還,建議先嘗試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或出租人拒絕調解,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若出租人態度惡劣且確有違法事實,可考慮:
考量本案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以規避稅負,此要求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強制規定。若依此要求簽訂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契約既可能無效,出租人收受定金即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應返還定金予當事人。
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定金,載明相關法律依據(民法第71條、第113條、第179條),並限期返還。若出租人拒絕,再依案件金額及證據充分程度,評估是否進行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特別是出租人要求簽訂不實租約之對話紀錄),以利後續權利主張。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惟仍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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