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倒車糾紛,前車主拒賠,我該怎麼追償柵欄損害費用?

您好,我們2/8下午14:10左右到24H歐特儀旗津老街停車場停車,前車進去時,我們這台也順著開進去,結果最前方有一台車不知道在幹嘛,導致前面那台和我們這台被迫停下等他,我們被卡在柵欄前方,結果前方的車突然倒車,我們看到前車的屁股就差一咪咪要撞到我們的車頭了,就倒車 結果撞到柵欄(這時我們還不知情),是事後玩完以後要去停車場繳費,結果輸入車牌都查無資料,去看到我們這台的雨刷被夾一張紙,是勸導單,寫要離場時到管理室找工作人員,因為我們用壞柵欄……我們就去找工作人員 然後他說除非就是把欄杆凹進去的地方恢復,不然就是繳$8400,我們覺得超級不合理,明明就是前車主突然倒車導致的主因,我們也是要保護我們的車……結果變成由我們承擔 而且還這麼多錢!太不合理了,我們後續就報警 要找到前車主,因為我們這台沒有行車紀錄器比較理虧,但警察有去跟停車場人員調閱監視器畫面了,但因為那邊算是私人土地,警察也沒辦法開單,所以就讓我們去警局寫單子,然後幫我們聯絡前車主,停車場的業者給我們期限到2/12之前……然後前車車主說他沒有撞到我們為什麼要賠! 偏偏這台車沒有保險第三責任險也沒有行車記錄器……那個柵欄也只是一處凹進去而已 不明顯 也能正常運作……希望可以獲得解決方法或建議,但我們人住嘉義,目前已知的只有車主電話而已,並不曉得他住哪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事實經過

  1. 時間地點:民國113年2月8日下午14時10分許,於高雄市旗津區24H歐特儀旗津老街停車場
  2. 事故經過
  • 當事人駕車跟隨前車進入停車場
  • 因最前方車輛停滯,導致前車及當事人車輛被迫停等於柵欄前方
  • 前車突然倒車,當事人為避免碰撞而倒車
  • 當事人車輛倒車時撞損停車場柵欄
  1. 損害情形:停車場柵欄一處凹陷,但仍可正常運作
  2. 求償情形:停車場業者要求賠償新台幣8,400元,期限至2月12日
  3. 後續處理:當事人已報警處理,警方已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協助聯繫前車車主

二、爭議焦點

  1. 當事人是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 前車駕駛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3. 停車場業者求償金額是否合理?
  4. 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當事人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

  1.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2. 行為須不法
  3. 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
  4.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5. 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二)本案責任歸屬分析

1. 前車駕駛之責任

前車駕駛在停車場內突然倒車,未注意後方有車輛即貿然倒車,其行為可能構成:

  • 過失行為:依一般注意義務,駕駛人倒車前應注意後方狀況
  • 因果關係:其倒車行為直接導致當事人為避免碰撞而倒車
  • 相當因果關係:依一般社會經驗,前車突然倒車確實可能導致後車為閃避而倒車撞及其他物體

前車駕駛之行為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2. 當事人之責任

當事人雖實際撞擊柵欄,但其行為係為避免車輛遭前車撞擊而採取之反應措施。依據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本案應審酌:

  • 當事人倒車是否為避免危險之「必要」手段
  • 柵欄損害是否「未逾越」可能遭前車撞擊之損害程度

若當事人倒車確屬避免碰撞之必要反應,且柵欄損害未逾越車輛可能遭撞擊之損害,可能適用緊急避險規定而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3. 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性

若認定雙方均有過失,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在此情形下,停車場業者得向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但當事人賠償後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向前車駕駛求償。

(三)過失相抵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中:

  • 前車駕駛:未注意後方車輛即倒車(主要過失)
  • 當事人:倒車時未注意後方柵欄(次要過失)

考量前車駕駛之倒車行為為損害發生之主要原因,當事人倒車係為避免碰撞之反應行為,建議過失比例可能為:前車駕駛約70%、當事人約30%。

(四)損害賠償範圍

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停車場業者得請求:

  1. 修復費用:回復原狀所需之必要費用
  2. 折舊扣除:柵欄非全新,應扣除合理折舊
  3. 實際損害:以實際修復所需為限

關於業者要求之8,400元,建議審查:

  • 是否提供正式估價單及修復明細
  • 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 是否已扣除折舊
  • 柵欄實際損害程度(僅一處凹陷且仍可正常運作)

二、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分配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應舉證

  1. 前車確有倒車行為
  2. 倒車行為與當事人倒車間有因果關係
  3. 當事人倒車係為避免碰撞之必要行為

關鍵證據:停車場監視器畫面

(二)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保全證據。本案監視器畫面為關鍵證據,建議:

  1. 確認警方已調閱並保存監視器畫面
  2. 向警方申請調閱筆錄及相關資料
  3. 必要時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聲請法院調取

(三)文書提出命令

若停車場業者拒絕提供監視器畫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當事人得於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命停車場業者提出監視器畫面。

三、時效問題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提醒事項

  • 當事人向前車駕駛求償之時效為2年
  • 停車場業者向當事人求償之時效亦為2年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爭議

四、求償權之行使

若當事人先行賠償停車場業者,依據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當事人得向前車駕駛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依過失比例計算)。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期限前)

(一)與停車場業者協商

期限:2月12日前

協商重點

  1. 要求提供正式估價單
  • 包含詳細維修項目、材料費、工資
  • 要求提供2-3家廠商估價比較
  • 確認是否已扣除折舊
  1. 說明事故原因
  • 強調係因前車突然倒車所致
  • 已報警處理,正在釐清責任
  • 請求寬限處理時間
  1.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若金額合理,可考慮先支付部分款項
  • 保留向前車駕駛求償之權利
  • 要求業者提供收據及和解書

溝通建議

  • 保持理性、客觀態度
  • 所有協商過程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留存紀錄
  • 避免在未確認責任歸屬前承認全部責任
  • 若業者態度強硬,可表明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二)若無法達成協議

停車場業者可能採取之手段

  1.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2. 拒絕當事人車輛進出該停車場

因應方式

  1. 保留所有證據(勸導單、警方筆錄、通訊紀錄)
  2. 準備答辯說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
  3. 業者提告需負舉證責任,不必過度擔心

二、中期處理方案(責任釐清)

(一)向前車駕駛求償

法律依據

  • 若認定前車駕駛有過失,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若當事人已先賠償停車場,依民法第281條請求償還

實務操作步驟

步驟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內容應載明:

  1. 事故時間、地點、經過
  2. 前車駕駛之過失行為
  3. 請求賠償之金額及法律依據
  4.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如7日)
  5. 逾期將循法律途徑處理之警告

步驟二:調解程序

若前車駕駛願意協商,可選擇: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免費)
  • 向前車駕駛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法院調解
  • 向前車駕駛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調解成立視同確定判決

步驟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 管轄法院:前車駕駛住所地或事故發生地(高雄地方法院)
  • 訴訟標的:依實際賠償金額及過失比例計算
  • 訴訟程序:若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查詢前車駕駛資料

現有資訊:車號、電話

查詢方式

  1. 透過警方:已報案,警方應有車主資料
  2. 監理站查詢:持警方筆錄向監理站申請車籍資料
  3. 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調取車籍資料

三、證據保全措施

行動清單

  1. 向警方申請調閱筆錄及相關資料
  2. 確認監視器畫面是否已由警方保存
  3. 拍攝現場照片(柵欄損壞情形、停車場配置)
  4. 整理所有通訊紀錄(與停車場、前車駕駛、警方)
  5. 製作事故經過說明書

四、和解書注意事項

若與停車場業者或前車駕駛達成和解,和解書應載明:

  1. 雙方當事人完整資料
  2. 事故經過簡述
  3.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4. 拋棄其他請求權條款
  5. 違約處理方式
  6. 雙方簽名蓋章及日期

五、長期預防措施

(一)保險規劃建議

本案暴露之風險:

  1. 第三人責任險不足
  2. 無行車記錄器

建議保險配置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必保)
  • 第三人責任險(建議保額至少300萬元)
  • 車體損失險
  • 超額責任險

(二)行車記錄器之重要性

本案若有行車記錄器,可清楚證明:

  1. 前車倒車之事實
  2. 當事人倒車之必要性
  3. 雙方車輛距離

建議立即安裝前後雙鏡頭行車記錄器。

六、法律資源

免費法律諮詢

  1.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諮詢及訴訟扶助)
  2.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提供程序諮詢)
  3. 消費者保護官(可協助消費爭議調解)

是否需委任律師

考量本案金額不高(8,400元)、法律關係單純,建議可先自行處理。若遇困難或對方委任律師,再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肆、結論

一、責任歸屬初步判斷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責任歸屬應為:

  1. 前車駕駛:應負主要責任(約70%)
  • 倒車前未注意後方車輛
  • 其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1. 當事人:可能負次要責任(約30%)
  • 倒車時未注意後方柵欄
  • 但係為避免碰撞之必要行為
  • 可能適用緊急避險或過失相抵規定

二、處理策略建議

短期策略(2月12日前):

  1. 與停車場業者協商,爭取降低金額或延長期限
  2. 要求提供正式估價單及修復明細
  3. 若無法協商,評估先行賠償之必要性
  4. 保留向前車駕駛求償之權利

中期策略(1個月內):

  1. 向前車駕駛發送存證信函求償
  2. 若無回應,聲請調解
  3. 調解不成立,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長期策略

  1. 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2. 安裝行車記錄器
  3. 加強交通安全意識

三、預期結果

最可能結果

  • 當事人可能先賠償停車場部分金額(協商後)
  • 透過調解或訴訟,前車駕駛可能賠償當事人部分金額
  • 當事人實際損失可能在合理範圍內

處理時間

  • 與停車場協商:1週內
  • 向前車求償:1-3個月
  • 訴訟程序(若需要):3-6個月

四、最後提醒

  1. 保持冷靜:本案金額不大,循序處理即可
  2. 保留證據:所有文件、通訊紀錄都要妥善保存
  3. 積極溝通:與停車場、前車駕駛保持理性溝通
  4. 尋求協助:必要時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消費者保護官諮詢
  5. 記取教訓:儘速安裝行車記錄器,投保適當保險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調整。如有疑問,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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