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2/8下午14:10左右到24H歐特儀旗津老街停車場停車,前車進去時,我們這台也順著開進去,結果最前方有一台車不知道在幹嘛,導致前面那台和我們這台被迫停下等他,我們被卡在柵欄前方,結果前方的車突然倒車,我們看到前車的屁股就差一咪咪要撞到我們的車頭了,就倒車 結果撞到柵欄(這時我們還不知情),是事後玩完以後要去停車場繳費,結果輸入車牌都查無資料,去看到我們這台的雨刷被夾一張紙,是勸導單,寫要離場時到管理室找工作人員,因為我們用壞柵欄……我們就去找工作人員 然後他說除非就是把欄杆凹進去的地方恢復,不然就是繳$8400,我們覺得超級不合理,明明就是前車主突然倒車導致的主因,我們也是要保護我們的車……結果變成由我們承擔 而且還這麼多錢!太不合理了,我們後續就報警 要找到前車主,因為我們這台沒有行車紀錄器比較理虧,但警察有去跟停車場人員調閱監視器畫面了,但因為那邊算是私人土地,警察也沒辦法開單,所以就讓我們去警局寫單子,然後幫我們聯絡前車主,停車場的業者給我們期限到2/12之前……然後前車車主說他沒有撞到我們為什麼要賠! 偏偏這台車沒有保險第三責任險也沒有行車記錄器……那個柵欄也只是一處凹進去而已 不明顯 也能正常運作……希望可以獲得解決方法或建議,但我們人住嘉義,目前已知的只有車主電話而已,並不曉得他住哪裡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前車駕駛之責任
前車駕駛在停車場內突然倒車,未注意後方有車輛即貿然倒車,其行為可能構成:
前車駕駛之行為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2. 當事人之責任
當事人雖實際撞擊柵欄,但其行為係為避免車輛遭前車撞擊而採取之反應措施。依據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本案應審酌:
若當事人倒車確屬避免碰撞之必要反應,且柵欄損害未逾越車輛可能遭撞擊之損害,可能適用緊急避險規定而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3. 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性
若認定雙方均有過失,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在此情形下,停車場業者得向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但當事人賠償後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向前車駕駛求償。
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中:
考量前車駕駛之倒車行為為損害發生之主要原因,當事人倒車係為避免碰撞之反應行為,建議過失比例可能為:前車駕駛約70%、當事人約30%。
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停車場業者得請求:
關於業者要求之8,400元,建議審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應舉證:
關鍵證據:停車場監視器畫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保全證據。本案監視器畫面為關鍵證據,建議:
若停車場業者拒絕提供監視器畫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當事人得於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命停車場業者提出監視器畫面。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提醒事項:
若當事人先行賠償停車場業者,依據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當事人得向前車駕駛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依過失比例計算)。
期限:2月12日前
協商重點:
溝通建議:
停車場業者可能採取之手段:
因應方式:
法律依據:
實務操作步驟:
步驟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內容應載明:
步驟二:調解程序
若前車駕駛願意協商,可選擇:
步驟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現有資訊:車號、電話
查詢方式:
行動清單:
若與停車場業者或前車駕駛達成和解,和解書應載明:
本案暴露之風險:
建議保險配置:
本案若有行車記錄器,可清楚證明:
建議立即安裝前後雙鏡頭行車記錄器。
免費法律諮詢:
是否需委任律師:
考量本案金額不高(8,400元)、法律關係單純,建議可先自行處理。若遇困難或對方委任律師,再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責任歸屬應為:
短期策略(2月12日前):
中期策略(1個月內):
長期策略:
最可能結果:
處理時間: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調整。如有疑問,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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