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群組被指控不實言論,我可以告誹謗並求償嗎?需要律師嗎?

有人在公司群組發佈一些文字指道姓對我進行不實的言論指控 我已捷圖,可否提告,並求償,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及需要請律師方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公司群組中遭他人指名道姓發布不實言論指控,已進行截圖蒐證,擬了解是否可提告及求償,以及應準備之文件與是否需委任律師。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若對方在公司群組中發布之言論僅為單純謾罵、貶損人格之言詞,而公司群組成員為多數人,應符合「公然」要件,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惟此罪刑度較輕,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對方指控涉及「具體事實」(如指控當事人做了某件事),而非單純謾罵,且該事實確屬不實,在公司群組發布符合公然要件,應構成誹謗罪。惟需注意,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方若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可能阻卻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對方在公司群組發布不實言論,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名譽受損,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公開道歉)。

(二)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主張對方發布不實言論侵害名譽,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故完整保全證據至為重要。

(三)賠償金額之認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法院應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侵害行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程度及侵害行為傳播範圍等因素綜合判斷。依實務見解,妨害名譽案件之精神慰撫金通常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間。

三、刑事判決對民事訴訟之影響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民事訴訟可援引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有助於民事求償。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職場霸凌或不當言論,當事人可向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依公司規章處理,此為較快速之解決途徑。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最重要)

(一)必要蒐證項目

  1. 完整截圖:包含發言者帳號、時間、完整對話內容、群組名稱及成員人數,建議截取前後文以了解完整脈絡,多張截圖應能連貫呈現完整對話。
  2. 錄影存證:以手機錄影方式,從登入帳號開始,完整呈現訊息存在於對話中,可證明截圖未經變造。
  3. 其他證據:群組成員名單(證明「公然」要件)、其他成員之證詞(若願意作證)、對方發言造成損害之相關證明(如主管關切、同事異樣眼光等)。

(二)證據保存注意事項

建議盡速保存證據,避免對方刪除訊息,並備份多份(雲端、電腦、隨身碟)。若對方刪除訊息,可向平台業者申請調取紀錄。

二、提告途徑選擇

(一)刑事告訴

  1. 提告方式: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證據至警局報案,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署;或直接向檢察署遞狀,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向管轄地檢署提出。
  2. 管轄:犯罪地(公司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檢署。
  3. 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切勿逾期。
  4. 刑事告訴狀應記載事項:告訴人、被告基本資料、犯罪事實經過、證據清單、所犯法條、管轄法院。

(二)民事求償

  1. 提告時機:可與刑事案件同時進行,或待刑事判決確定後,以判決書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民事訴訟可援引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2. 訴訟標的: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公開道歉)。
  3. 管轄: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是否需委任律師

(一)刑事部分

妨害名譽案件相對單純,若證據明確,可自行撰狀或報案,參考司法院網站範例或網路資源撰寫告訴狀。惟委任律師可協助專業撰寫告訴狀、蒐集整理證據、陪同偵查庭保障權益,費用參考約新臺幣二萬元起。

(二)民事部分

需衡量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與預期賠償金額。依實務見解,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通常不高,若無具體財產損失,可能僅獲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若請求金額較高或案情複雜,建議委任律師;若僅求償少額,可考慮自行起訴或調解。

四、其他建議處理方式

(一)公司內部申訴

向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依公司規章處理職場霸凌或不當言論,可能較快速解決問題。

(二)調解程序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快速)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可省時省力達成和解。

(三)和解協商

可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若對方願意和解,可節省訴訟成本。和解書應載明道歉方式、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不得再為類似行為、雙方不再追究等事項。

五、綜合建議

(一)立即行動

  1. 優先保全證據:完整截圖、錄影。
  2. 評估損害程度:對名譽、工作、生活影響程度。
  3. 確認對方身分:確認發言者真實身分。

(二)成本效益分析

  1. 刑事追訴:由國家追訴無須負擔費用,惟刑度輕微嚇阻效果有限。若證據明確,可提告以示警告。
  2. 民事求償:可獲得金錢賠償,惟需負擔訴訟成本,賠償金額可能不高。建議先評估可能獲賠金額,再決定是否提告。

(三)處理順序建議

  1. 第一階段:保全證據、公司內部申訴。
  2. 第二階段:發存證信函或嘗試調解。
  3. 第三階段: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和解)。
  4. 第四階段:視刑事結果決定是否提民事訴訟。

(四)是否委任律師

建議先自行評估,查詢相關判決了解可能結果。可先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律師公會提供之免費諮詢。若決定委任,選擇熟悉妨害名譽案件之律師。

六、注意事項

  1. 告訴期限:刑事告訴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切勿逾期。
  2. 證據真實性:確保截圖、錄影未經變造,否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
  3. 避免私刑正義:不要以相同方式回擊,以免自己也涉及妨害名譽。
  4. 保持冷靜:理性處理,避免情緒化反應擴大事端。
  5. 持續蒐證:若對方持續為類似行為,應持續蒐證。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公司群組遭他人指名道姓發布不實言論乙事,若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且確屬不實,應構成誹謗罪;若僅為謾罵性言詞,應構成公然侮辱罪。民事上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對方言論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當事人:

  1. 立即保全證據,包括完整截圖及錄影,並備份多份。
  2. 評估對方言論之嚴重程度、對名譽工作之實際損害、預期可獲得之賠償金額及願意投入之時間金錢成本。
  3. 若對方言論嚴重影響名譽或工作,建議先嘗試公司內部申訴或調解,若無法解決再考慮提告。
  4. 刑事告訴可自行提出,民事訴訟則視案情複雜度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5. 注意刑事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切勿逾期。

建議當事人可先利用免費法律諮詢資源(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律師公會),取得更具體之建議後再做決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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