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護人員讓患者共用抽痰瓶導致交叉感染,家屬可以怎麼求償?

爸爸因氣切長期住在有醫護人員照顧的醫院,但隔壁床是洗腎患者(癌)已神智不清,有次去看爸爸發現抽痰瓶非常髒,訊問醫護人員得知是隔床與爸爸共用同一個抽痰瓶,我們馬上訊問怎可以共用,醫護人員說如我們禁忌她們就分開,但我們不知有沒有分開使用,沒多久我爸爸就高燒不退送另一個醫院住院,因持續發燒最後進加護病房,受苦一個多月往生,我們沒証據証明爸爸是不是交叉感染造成,醫護人員也只有口頭說疏失,我們要如何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委任人:往生者家屬
  • 相對人: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往生者因氣切長期住院接受醫護照顧
  2. 家屬發現抽痰瓶髒污,經詢問得知與隔床洗腎癌症患者(神智不清)共用抽痰設備
  3. 家屬提出異議後,醫護人員表示可分開使用
  4. 不久後往生者高燒不退,轉院後持續發燒,進入加護病房
  5. 往生者受苦一個多月後往生
  6. 醫護人員口頭承認有疏失
  7. 家屬無直接證據證明交叉感染與死亡之因果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若因過失違反感染管制標準,致往生者受有損害,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要求醫療機構應建立感染管制制度,共用抽痰設備若違反該保護性法律,可能構成本項之侵權責任。

(二)僱用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醫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之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與醫護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醫療機構與病患間存在醫療契約關係,醫療機構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共用抽痰設備若違反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應構成給付不完全。

(四)損害賠償範圍

1. 殯葬費用

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家屬支出之殯葬費用,可能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2. 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往生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舉證責任與因果關係

本案最大困難在於證明共用抽痰設備與往生者死亡間之因果關係。往生者本身健康狀況不佳(氣切、長期臥床),發燒原因可能多元,直接證據之取得確有困難。

然而,醫護人員已口頭承認疏失,且共用抽痰設備明顯違反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事實上推定」或「表見證明」,減輕家屬之舉證責任。建議透過專業醫療鑑定,釐清共用設備造成交叉感染之可能性,以及感染與死亡間之關聯性。

二、刑事責任

(一)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醫護人員若因違反注意義務,致往生者死亡,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事責任之成立同樣須證明因果關係,但透過刑事偵查程序,可由檢察官主導調查,並聲請專業鑑定,相較民事訴訟可減輕家屬舉證負擔。

重要提醒:刑事告訴有告訴期限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雖業務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建議儘速提出告訴,以利證據保全及案件調查。

三、行政責任

(一)違反感染管制規定

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感染管制制度,並應採取下列感染管制措施:一、訂定感染管制計畫並執行。二、設置感染管制委員會。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感染管制事宜。」

依醫療法第106條規定:「違反第82條規定,未建立感染管制制度或未採取感染管制措施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家屬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規定,要求衛生局調查並依法處分。

四、證據保全與舉證策略

(一)立即應辦事項

1. 申請病歷資料

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病歷複製本,醫療機構不得拒絕。建議立即向原醫療機構及轉院醫院申請完整病歷(含護理紀錄、醫囑、檢驗報告、感染管制紀錄等)。

2. 製作書面紀錄

將醫護人員口頭承認疏失之情形,詳細記載(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對話內容),若有其他家屬或訪客在場,請其作證並簽名。若當時有拍攝抽痰瓶髒污之照片,應妥善保存。

3. 保存相關單據

整理所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殯葬費用等單據,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二)降低舉證門檻之方法

1. 主張違反醫療常規

共用抽痰設備明顯違反感染管制標準,依最高法院見解,違反醫療常規可能適用「表見證明」或「事實上推定」,減輕家屬舉證責任。

2. 建立時序關聯性

發現共用設備後不久即發燒,建立時間序列之關聯性,強化因果關係之推論。

3. 專業鑑定

透過刑事偵查或民事訴訟程序,聲請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評估:

  • 共用抽痰設備是否違反感染管制標準
  • 該行為造成交叉感染之可能性
  • 往生者發燒、死亡之可能原因
  • 感染與死亡間之因果關係
  • 若未共用設備,是否可避免此結果

五、法律途徑選擇

(一)刑事告訴(建議優先考慮)

優點

  1. 由檢察官主導調查,減輕家屬舉證負擔
  2. 可透過偵查程序取得更多證據
  3. 可聲請鑑定釐清因果關係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費用

程序

  1. 向地檢署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
  2. 準備資料:告訴狀、病歷資料、相關證據、死亡證明書
  3. 聲請檢察官送請醫審會或相關專業機構鑑定

(二)民事訴訟

請求項目

  • 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
  • 殯葬費用(民法第192條)
  • 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
  • 扶養費用(若往生者負有扶養義務)

訴訟策略

  • 可先提刑事告訴,待偵查結果後再提民事訴訟
  • 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可聲請法院囑託醫療鑑定

(三)行政檢舉

向衛生局檢舉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規定,要求衛生局調查並處分,可與民刑事程序併行。

(四)調解或協商

1. 院內醫療爭議處理

向醫院提出正式申訴,要求院方說明感染管制措施執行情形,並提出改善方案。

2. 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

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申請調處,免費且較快速。

和解注意事項

  • 要求院方提出書面道歉
  • 要求院方說明改善措施
  • 賠償金額應包含實際支出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合理之扶養費用
  • 和解書應載明院方承認疏失、詳細賠償項目、給付方式及期限

參、處理建議

一、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1-2週內完成)

(1)立即申請兩家醫院之完整病歷

(2)製作詳細書面紀錄,記載醫護人員承認疏失之情形

(3)聯繫當時在場之其他家屬或訪客,請其作證

(4)整理所有相關單據(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殯葬費用)

第二階段:評估與諮詢(2-4週)

(1)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尋找醫療訴訟專業律師)

(2)評估證據強度及勝訴可能性

(3)決定採取之法律途徑

(4)計算可能之賠償金額

第三階段:正式行動(視情況而定)

(1)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優先)

(2)或申請衛生局調處

(3)向衛生局提出檢舉

(4)視情況提起民事訴訟

二、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 醫護人員口頭承認疏失
  • 明顯違反感染管制標準
  • 時序上有關聯性

(二)不利因素

  • 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因果關係
  • 往生者本身健康狀況不佳
  • 可能有其他致死原因

(三)訴訟風險

(1)因果關係證明困難:往生者本身健康狀況不佳,可能影響因果關係認定

(2)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年

(3)經濟成本:律師費、鑑定費等支出

(4)心理壓力:訴訟過程可能帶來二次傷害

三、其他建議

(1)心理支持: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喪親之痛

(2)病友團體:可加入醫療糾紛受害者團體,獲得經驗分享與支持

(3)社會資源: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格)

(4)媒體曝光:視情況考慮是否透過媒體施壓,但需注意可能影響訴訟

肆、結論

關於本案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標準,造成可能之交叉感染,雖因果關係證明存在困難,但醫護人員已口頭承認疏失,且共用抽痰設備明顯違反醫療常規,應有相當之請求權基礎。

考量往生者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之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保全證據:申請完整病歷、製作書面紀錄、保存相關單據

(2)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刑事偵查程序釐清事實,減輕舉證負擔

(3)同時向衛生局檢舉:要求調查並依法處分

(4)視偵查結果決定後續民事求償:依鑑定結果評估勝訴可能性

最重要提醒

  • 病歷申請應立即辦理,避免資料滅失
  •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醫療訴訟律師
  • 刑事告訴雖無告訴期限限制,但仍建議儘速提出,以利證據保全
  • 可先透過調解或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進入訴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賠償金額計算,仍須依具體事證及法院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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