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因氣切長期住在有醫護人員照顧的醫院,但隔壁床是洗腎患者(癌)已神智不清,有次去看爸爸發現抽痰瓶非常髒,訊問醫護人員得知是隔床與爸爸共用同一個抽痰瓶,我們馬上訊問怎可以共用,醫護人員說如我們禁忌她們就分開,但我們不知有沒有分開使用,沒多久我爸爸就高燒不退送另一個醫院住院,因持續發燒最後進加護病房,受苦一個多月往生,我們沒証據証明爸爸是不是交叉感染造成,醫護人員也只有口頭說疏失,我們要如何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若因過失違反感染管制標準,致往生者受有損害,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要求醫療機構應建立感染管制制度,共用抽痰設備若違反該保護性法律,可能構成本項之侵權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醫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之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與醫護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醫療機構與病患間存在醫療契約關係,醫療機構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共用抽痰設備若違反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應構成給付不完全。
1. 殯葬費用
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家屬支出之殯葬費用,可能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2. 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往生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案最大困難在於證明共用抽痰設備與往生者死亡間之因果關係。往生者本身健康狀況不佳(氣切、長期臥床),發燒原因可能多元,直接證據之取得確有困難。
然而,醫護人員已口頭承認疏失,且共用抽痰設備明顯違反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事實上推定」或「表見證明」,減輕家屬之舉證責任。建議透過專業醫療鑑定,釐清共用設備造成交叉感染之可能性,以及感染與死亡間之關聯性。
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醫護人員若因違反注意義務,致往生者死亡,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事責任之成立同樣須證明因果關係,但透過刑事偵查程序,可由檢察官主導調查,並聲請專業鑑定,相較民事訴訟可減輕家屬舉證負擔。
重要提醒:刑事告訴有告訴期限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雖業務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建議儘速提出告訴,以利證據保全及案件調查。
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感染管制制度,並應採取下列感染管制措施:一、訂定感染管制計畫並執行。二、設置感染管制委員會。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感染管制事宜。」
依醫療法第106條規定:「違反第82條規定,未建立感染管制制度或未採取感染管制措施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家屬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規定,要求衛生局調查並依法處分。
1. 申請病歷資料
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病歷複製本,醫療機構不得拒絕。建議立即向原醫療機構及轉院醫院申請完整病歷(含護理紀錄、醫囑、檢驗報告、感染管制紀錄等)。
2. 製作書面紀錄
將醫護人員口頭承認疏失之情形,詳細記載(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對話內容),若有其他家屬或訪客在場,請其作證並簽名。若當時有拍攝抽痰瓶髒污之照片,應妥善保存。
3. 保存相關單據
整理所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殯葬費用等單據,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1. 主張違反醫療常規
共用抽痰設備明顯違反感染管制標準,依最高法院見解,違反醫療常規可能適用「表見證明」或「事實上推定」,減輕家屬舉證責任。
2. 建立時序關聯性
發現共用設備後不久即發燒,建立時間序列之關聯性,強化因果關係之推論。
3. 專業鑑定
透過刑事偵查或民事訴訟程序,聲請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評估:
優點:
程序:
請求項目:
訴訟策略:
向衛生局檢舉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規定,要求衛生局調查並處分,可與民刑事程序併行。
1. 院內醫療爭議處理
向醫院提出正式申訴,要求院方說明感染管制措施執行情形,並提出改善方案。
2. 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
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申請調處,免費且較快速。
和解注意事項:
(1)立即申請兩家醫院之完整病歷
(2)製作詳細書面紀錄,記載醫護人員承認疏失之情形
(3)聯繫當時在場之其他家屬或訪客,請其作證
(4)整理所有相關單據(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殯葬費用)
(1)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尋找醫療訴訟專業律師)
(2)評估證據強度及勝訴可能性
(3)決定採取之法律途徑
(4)計算可能之賠償金額
(1)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優先)
(2)或申請衛生局調處
(3)向衛生局提出檢舉
(4)視情況提起民事訴訟
(1)因果關係證明困難:往生者本身健康狀況不佳,可能影響因果關係認定
(2)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年
(3)經濟成本:律師費、鑑定費等支出
(4)心理壓力:訴訟過程可能帶來二次傷害
(1)心理支持: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喪親之痛
(2)病友團體:可加入醫療糾紛受害者團體,獲得經驗分享與支持
(3)社會資源: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格)
(4)媒體曝光:視情況考慮是否透過媒體施壓,但需注意可能影響訴訟
關於本案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標準,造成可能之交叉感染,雖因果關係證明存在困難,但醫護人員已口頭承認疏失,且共用抽痰設備明顯違反醫療常規,應有相當之請求權基礎。
考量往生者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之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保全證據:申請完整病歷、製作書面紀錄、保存相關單據
(2)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刑事偵查程序釐清事實,減輕舉證負擔
(3)同時向衛生局檢舉:要求調查並依法處分
(4)視偵查結果決定後續民事求償:依鑑定結果評估勝訴可能性
最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賠償金額計算,仍須依具體事證及法院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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