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贈與財產給新婚妻子,誰有權提告撤銷贈與?

我爸爸的財產贈與給了新婚的太太,請問誰有權力提告這贈與無效予撤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詢問其父親將財產贈與給新婚配偶之情形,欲了解何人有權提起贈與無效或撤銷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為利他契約,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僅需表示願意接受,契約即告成立。

就本案而言,父親將財產贈與給新婚配偶,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已完成財產移轉登記或交付,則贈與契約應已成立並生效。

二、贈與撤銷之法定事由

贈與契約成立後,原則上當事人應受契約拘束,不得任意撤銷。但民法第416條規定特定情形下,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三、撤銷權人之認定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權人應為「贈與人」本人。就本案情形分析:

(1)贈與人(父親)本人:為唯一有權撤銷贈與之人

(2)子女(包括委任人):原則上無權主張撤銷贈與

(3)其他親屬:亦無權主張撤銷贈與

四、贈與無效之主張

雖然子女無權撤銷贈與,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主張贈與「無效」:

(一)贈與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若父親為贈與時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或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該贈與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若父親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贈與,應屬無效。

(二)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若贈與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可能導致無效。

(三)違背公序良俗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贈與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四)不依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贈與涉及不動產或其他需特定方式之財產,未依法定方式為之,可能導致無效。

(五)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若受贈人乘父親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贈與,且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利害關係人可能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

(六)違反特留分規定

若父親過世後,該贈與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但此為繼承開始後之問題。

(七)詐害債權

若父親有債務,贈與行為害及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但撤銷權人為債權人,非子女。

五、撤銷權之行使方式

依民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同條第2項規定:「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若涉及不動產,撤銷後需透過法院判決始能辦理移轉登記返還。

六、附負擔贈與之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本案贈與附有負擔,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父親可能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是否符合撤銷或無效事由

建議先確認以下事項:

(1)受贈人(繼母)是否有民法第416條所定之撤銷事由:

  • 是否對父親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如傷害、侮辱等刑事犯罪)
  • 是否對父親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2)贈與是否存在無效事由:

  • 父親為贈與時之意思能力狀況
  • 是否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不依法定方式等情形
  • 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二、撤銷權或無效主張之行使主體

原則上,僅父親本人有權撤銷贈與。子女無法代為主張撤銷。但若有以下情形,可考慮其他途徑:

(1)父親本人提起撤銷:

  • 若符合民法第416條事由,父親應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 依民法第419條規定,以意思表示向受贈人(繼母)為撤銷之表示
  • 若涉及不動產,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2)父親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若父親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為意思表示
  • 可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 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處理

(3)主張贈與無效:

  • 若有證據證明贈與時父親處於無行為能力或無意識、精神錯亂狀態
  • 或有其他民法第71條至第74條所定無效事由
  • 可提起確認贈與無效之訴

(4)主張顯失公平:

  • 若符合民法第74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能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

三、保全措施

若擔心財產遭受贈人處分,可考慮:

(1)聲請假處分:禁止受贈人處分財產

(2)辦理預告登記:若涉及不動產

(3)蒐集相關證據:保全撤銷或無效之證據

四、繼承權益之保障

若父親尚未過世:

  • 子女目前無法主張繼承權利
  • 但可與父親溝通,由父親本人行使撤銷權

若父親已過世:

  • 可主張該贈與侵害特留分
  • 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

五、具體建議步驟

(1)與父親溝通:了解父親對該贈與之真意及是否願意撤銷

(2)蒐集證據:確認是否有撤銷或無效事由,包括:

  • 父親為贈與時之身心狀況
  • 受贈人是否有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 贈與過程是否有顯失公平情形

(3)評估法律風險: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4)採取法律行動:

  • 若父親同意且符合要件,由其本人行使撤銷權
  • 若父親無行為能力,聲請監護宣告
  • 若有無效事由,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若符合顯失公平要件,於一年內聲請撤銷

(5)保全財產: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肆、結論

關於父親將財產贈與給新婚配偶之行為,依現行法律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專屬於贈與人本人,子女原則上無權主張撤銷。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關係,建議:

(1)若受贈人有民法第416條所定事由,父親本人應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2)若父親為贈與時處於無行為能力或無意識、精神錯亂狀態,或有其他無效事由,利害關係人可能主張贈與無效

(3)若贈與行為顯失公平,利害關係人可能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

(4)若上述途徑均不可行,可於父親過世後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建議委任人與父親充分溝通,了解其真意,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具體事實進行詳細評估,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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