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父親贈與財產給新婚妻子,誰能主張贈與無效?

我爸爸跟人結婚了,但是他最近失智,他將名下不動產贈與給新婚的太太,請問在法律上誰有權力去主張這部分贈與無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父親於結婚後罹患失智症,在失智狀態下將名下不動產贈與予其配偶。當事人詢問何人有權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之探討

(一)失智症與行為能力之關係

  1. 監護宣告制度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此時,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1. 輔助宣告制度

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贈與及不動產處分應經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所為之行為,其效力應有疑義。

  1. 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若當事人之父親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形式上仍具完全行為能力。

然而,若能證明行為時確實欠缺意思能力,該法律行為可能仍屬無效。此部分需透過醫療診斷證明、日常行為表現等證據加以證明。

(二)意思表示瑕疵

  1. 欠缺意思能力

失智症患者在意識不清、無法理解行為意義時所為之法律行為,可能因欠缺意思能力而無效。此部分需舉證證明贈與時確實欠缺意思能力,可透過醫療診斷證明、專家鑑定、證人證詞等證據佐證。

  1. 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

若因失智而對贈與標的或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受配偶不當影響而為贈與,可能得撤銷該意思表示。惟此部分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二、得主張無效或撤銷之權利人

(一)本人(父親)

  1. 主張無效

若行為本身無效(如欠缺意思能力),本人應得主張無效。無效之主張原則上不受時間限制。

  1. 主張撤銷

若屬得撤銷之行為(如意思表示錯誤),本人應得行使撤銷權。惟撤銷權之行使可能受除斥期間限制。

(二)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

  1.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監護宣告,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應得代為主張權利。

  2.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輔助人應得協助其主張權利。

(三)繼承人(包括當事人)

  1. 於父親生前

原則上,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無權直接主張被繼承人所為法律行為無效。惟若符合特定要件,可能得例外主張。此部分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1. 於父親過世後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若贈與行為無效,不動產應屬遺產範圍,繼承人應得以繼承人身分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或撤銷。

(四)利害關係人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監護宣告。其他繼承人、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得主張相關權利。

三、法律適用之考量

  1. 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本案應優先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2. 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若涉及胎兒權益保護,應注意此規定。

  3. 依民法第8條至第11條規定,若涉及失蹤或死亡宣告,應注意相關程序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若當事人之父親尚未受宣告,建議依民法第14條或第15條之1規定,儘速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時應檢附醫療診斷證明,證明失智程度及對意思表示能力之影響。

  1. 蒐集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1)醫療診斷證明書(含失智症診斷時間、嚴重程度)

(2)贈與行為發生時間點之醫療記錄

(3)證人證詞(證明當時意識狀態)

(4)日常生活能力評估報告

  1. 聲請假處分

為避免不動產再次移轉,建議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該不動產之處分或移轉登記。

二、訴訟策略

(一)主張無效之訴

  1. 訴訟主體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監護宣告,應由監護人提起;若當事人之父親意識清楚時,應由本人提起;若當事人之父親已過世,應由繼承人提起。

  1. 請求內容

建議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返還不動產。

  1. 舉證責任

應證明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可透過醫療證明、專家鑑定、證人證詞等方式舉證。

(二)主張撤銷之訴

若符合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或脅迫等要件,可能得主張撤銷。惟應注意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並需證明撤銷事由之存在。

三、其他建議

  1. 家族協商

若可能,建議先與當事人之父親配偶協商,說明法律風險,尋求和解可能,以維護家庭和諧。

  1.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建議評估不動產價值、訴訟費用與時間成本、勝訴可能性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1. 預防未來爭議

若取回不動產,建議妥善規劃財產管理,考慮設立信託或其他財產保護機制。

四、時效提醒

  1. 撤銷權之行使可能受除斥期間限制,建議儘速處理。

  2. 無效主張原則上不受時效限制,但應注意善意第三人保護規定。

  3.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情況複雜化。

肆、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當事人之父親失智後贈與不動產之效力,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行為能力及意思表示瑕疵等問題,建議:

  1.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監護宣告,監護人應得代為主張權利。

  2. 若當事人之父親已受輔助宣告,輔助人應得協助其主張權利。

  3. 若當事人之父親尚未受宣告,建議儘速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4. 繼承人於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應得以繼承人身分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或撤銷。

  5. 建議蒐集完整醫療及相關證據,評估採取無效之訴或撤銷之訴。

  6.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保全不動產。

  7. 考慮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以維護家庭和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並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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