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初犯扣牌後判決遲到,駕照吊銷時間能否申訴同步?

2024.04 酒駕初犯無肇事,當場扣牌,但判決書到2015.02 才註明要繳回駕照扣2年,時間沒有同步,請問駕照部份可以申訴與牌照吊扣時間同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4年4月因酒駕初犯(未肇事)遭警方當場扣牌,惟判決書遲至2025年2月始註明需繳回駕照並吊扣2年。當事人質疑牌照吊扣與駕照吊扣時間未能同步,擬申訴使駕照吊扣期間與牌照吊扣時間一致起算。

貳、法律分析

一、酒駕初犯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處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本案當事人於2024年4月因酒駕初犯未肇事,依上開規定,應受下列行政處分:

  • 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
  •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 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
  • 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

二、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之區別

(一)處分對象不同

  1. 吊扣牌照(車輛):針對「車輛」之行政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2. 吊扣駕照(駕駛人):針對「駕駛人」之行政處分,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

(二)執行時點差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本條文雖針對吊銷情形,但實務上對於吊扣駕照之執行,亦採相同原則,即需實際繳回駕照始生吊扣效力。

三、駕照吊扣期間起算點爭議

(一)行政處分生效時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本案情形分析:

  1. 當場扣牌:2024年4月已執行(針對車輛,當場扣繳牌照)
  2. 裁決書送達:2025年2月通知繳回駕照(針對駕駛人)
  3. 時間落差:約10個月

(二)實務見解

關於吊扣駕照之起算時點,實務上存在以下見解:

甲說(行政機關實務多數見解)

  • 吊扣駕照應自駕駛人「實際繳回駕照」時起算
  • 理由:吊扣駕照之目的在於限制駕駛人駕駛資格,若未實際繳回,無從執行吊扣

乙說(部分法院見解)

  • 應自「裁決書送達」時起算
  • 理由: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生效,不應因人民未配合繳回而延後起算

(三)本案特殊性

本案具有以下特殊情形:

  1. 牌照已於2024年4月當場扣繳
  2. 裁決書遲至2025年2月始送達
  3. 行政機關延遲通知達10個月

四、申訴之法律依據與可能性

(一)有利論點

1. 信賴保護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當事人於2024年4月遭當場扣牌時,合理信賴駕照吊扣應同時進行或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行政機關延遲10個月始通知繳回駕照,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2. 行政效率原則

行政機關應於合理期間內作成並送達裁決書,延遲10個月始通知,可能違反行政效率原則。

3. 比例原則

若因行政機關延遲通知,導致當事人實際受限制期間延長,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4. 處分一體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9項規定,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均屬同一違規行為之處分,應於同一時點執行較符合立法意旨。

(二)不利論點

1. 法定要件說

實務上多認為,吊扣駕照須「實際繳回」始生效力,裁決書送達前,吊扣處分尚未確定。

2. 行政處分生效時點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生效,本案裁決書於2025年2月送達,應自該時點起算。

3. 駕照與牌照分別處分

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雖源於同一違規行為,但屬不同處分,執行時點未必相同。

五、救濟程序

(一)聲明異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案若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二)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當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主張駕照吊扣期間應自2024年4月起算。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方案

(一)提起行政救濟

期限: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

方式: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訴訟理由建議

  1. 主張駕照吊扣期間應自2024年4月當場扣牌時起算
  2. 援引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3. 指出行政機關延遲通知之過失不應由人民承擔
  4. 主張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應同時執行,符合處分一體性

(二)訴狀重點內容

訴之聲明

  • 原處分關於吊扣駕照期間之計算應自2024年4月起算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 當事人於2024年4月因酒駕遭當場扣牌,已受行政處分之執行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應同時執行
  3. 被告機關遲至2025年2月始通知繳回駕照,延宕達10個月
  4. 依信賴保護原則,當事人合理信賴吊扣期間應自2024年4月起算
  5. 行政機關延遲通知之過失,不應由人民承擔不利益

二、替代方案

(一)協商處理

在提起訴訟前,可先向監理機關陳情說明:

  1. 說明牌照已於2024年4月扣繳
  2. 請求基於個案衡平,准予駕照吊扣期間回溯起算
  3. 若監理機關同意,可省卻訴訟程序

(二)訴訟救助

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一)有利因素

  • 行政延宕事實明確(延遲10個月)
  • 信賴保護原則有適用空間
  • 處分一體性之主張具有說服力
  • 牌照已於2024年4月扣繳,駕照吊扣應同步執行較符合立法意旨

(二)不利因素

  • 現行實務多採「實際繳回」起算說
  • 行政處分生效時點法定明確(送達時生效)
  • 需舉證證明行政機關有過失或延宕
  • 駕照與牌照屬不同處分,執行時點未必相同

(三)綜合評估

考量本案具有行政延宕之特殊情形,且牌照已於2024年4月扣繳,駕照吊扣應同步執行較符合處分一體性,勝訴可能性約40-50%。惟實務見解仍以「實際繳回」起算為主,訴訟結果仍有不確定性。

四、預防性建議

(一)保留證據

  1. 2024年4月扣牌之收據或筆錄
  2. 2025年2月裁決書
  3. 所有往來公文
  4. 其他相關證據

(二)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委任熟悉行政訴訟之律師,評估個案具體勝訴機率及訴訟策略。

(三)時效注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務必注意期限,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

肆、結論

本案涉及行政處分執行時點之爭議,雖現行實務多採「實際繳回駕照」起算說,但考量本案具有以下特殊情形:

  1. 行政機關延遲通知達10個月
  2. 牌照已於2024年4月當場扣繳
  3. 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應屬同一違規行為之處分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處分一體性,當事人主張駕照吊扣期間應自2024年4月起算,應具有一定之法律依據。

建議處理方式

  1. 優先途徑: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2. 主張重點:行政延宕不應由人民承擔不利益,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應同時執行
  3. 務實評估:勝訴機率約40-50%,需衡量訴訟成本及時間
  4. 替代方案:可先嘗試與監理機關協商,請求准予駕照吊扣期間回溯起算

特別提醒

  1. 酒駕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者,將處以更高額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建議當事人深切反省,切勿再犯。
  2.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正式提起救濟前,諮詢專業律師。
  3. 若決定提起訴訟,務必注意30日之不變期間,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

注意事項: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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