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AI將某位直播主的照片改成土撥鼠造型,然後貼在網路上,被告侵犯智慧財產權,請問該如何免除法律責任,獲判無罪?
當事人使用AI技術將某位直播主的照片改造成土撥鼠造型,並將改造後的圖片發布於網路上,遭直播主指控侵犯智慧財產權。本案涉及著作權法中的改作權、公開傳輸權,以及可能涉及的人格權侵害等法律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攝影著作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類型之一。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案若該照片為直播主自拍或委託他人拍攝,且具有原創性,則該照片於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不須經過其他程序即享有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本案使用AI將照片改成土撥鼠造型,應屬對原著作進行實質變更,符合「改作」之定義。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本案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進行改作,應已侵害著作人之改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本案將改作後的圖片貼在網路上,使不特定公眾得以瀏覽,應構成公開傳輸行為。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應已侵害其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案若主張合理使用,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下列事項: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若僅為娛樂、惡搞,非屬轉化性使用,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2)著作之性質:攝影著作屬創作性著作,受保護程度較高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使用整張照片進行改作,比例甚高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可能影響直播主之形象權及商業利益
綜合判斷,本案構成合理使用之可能性偏低。
戲謔仿作在我國實務上尚未明確承認為獨立之合理使用類型,仍須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進行判斷。若改作內容具有批評、諷刺原作或社會現象之目的,較有機會主張;若僅為娛樂、嘲弄特定人物,則較難成立。
若能證明改作後的圖片已達到「獨立創作」之程度,與原照片實質不相似,則可能不構成侵權。惟本案仍使用原照片為基礎,僅改變造型,一般人仍可辨識出原照片主體,此抗辯成立可能性較低。
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客觀上有改作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主觀上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且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等阻卻違法事由,則可能構成本條之罪。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本案第92條之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直播主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惟若符合第100條但書第三款情形,即犯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則不須告訴乃論。
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本案若構成侵權,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視侵害情節而定。
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1規定,著作權人得請求銷毀侵權物。
此外,若改作內容貶損直播主形象,可能涉及民法第18條、第195條之人格權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本案若原照片尚未公開發表,未經著作人同意即公開傳輸,可能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
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本案若未適當表示原著作人之姓名,可能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本案將直播主照片改成土撥鼠造型,若致損害其名譽,可能侵害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
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人格權受永久保護,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仍不得侵害。
(1)立即移除網路上的改作圖片,避免損害擴大
(2)保存相關證據,包括原始檔案、製作過程、發布時間等
(1)主動聯繫直播主或其代理人,表達歉意並說明情況
(2)提出和解方案:公開道歉聲明、支付合理補償金額、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1)主觀犯意之抗辯:主張不知道該行為會侵害著作權,惟此抗辯效果有限,因「不知法律」不能作為免責事由,可能僅在量刑時作為酌減事由
(2)合理使用之主張:依著作權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強調改作之轉化性、評論性質(若有),提出利用比例、對市場影響等有利論述
(3)獨立創作之抗辯:若改作程度極大,主張已構成獨立創作,提出專家鑑定意見,惟本案成功機率較低
(4)爭取緩起訴或緩刑:強調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移除侵權內容、願意賠償損害、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1)爭執損害賠償金額:主張直播主未受實際損害,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最低額度(一萬元),提出自身經濟狀況證明
(2)過失責任之抗辯:主張僅有過失而非故意,避免被認定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而須負擔高額賠償
未來若要使用他人照片或著作,應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明確約定使用範圍、方式、期間,並支付合理授權金。
(1)使用自己創作的內容
(2)使用公眾領域之著作
(3)使用創用CC授權之著作,並遵守授權條款
(1)了解著作權法基本規定
(2)「購買著作物所有權 ≠ 取得著作財產權」
(3)網路分享前應三思
基於本案事實,獲判無罪之可能性偏低,理由如下:
(1)侵權事實明確:使用他人照片改作並上網,符合侵權構成要件
(2)主觀犯意難以否認:明知使用他人照片,仍進行改作並公開
(3)合理使用空間有限:難以證明具有正當目的或轉化性使用
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輕判:
(1)積極與直播主和解,取得諒解
(2)主動移除侵權內容,停止侵害
(3)表達悔意,承諾不再犯
(4)強調初犯、情節輕微
(5)參加法治教育,展現改過決心
民事部分:
(1)爭取以最低賠償額和解
(2)避免被認定為故意且情節重大
(1)立即移除所有改作圖片
(2)停止任何相關討論或轉發
(3)保存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1)委託律師或親自聯繫直播主
(2)提出誠懇道歉及和解方案
(3)協商合理賠償金額
(4)簽訂和解契約,請求撤回告訴
(1)委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
(2)準備答辯狀及相關證據
(3)研擬訴訟策略
(4)評估認罪協商可能性
考量當事人使用AI改作他人照片並公開傳輸,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權行為,獲判完全無罪之可能性極低。建議採取積極和解策略,爭取撤回告訴或緩起訴處分,同時在民事上協商合理賠償金額,以降低法律責任。
未來應建立正確的著作權觀念,了解「網路分享≠合法使用」,任何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均應事前取得授權,以免觸法。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證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及後續處理。本文所引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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