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至苗栗天空之城景觀餐廳用餐,然而在外面階梯因為前幾天下雨,導致前往餐廳的步道濕滑,並讓我摔倒跌落約一層樓高的邊坡,雖然商家有做提醒(告示牌:小心行走),但未作護欄或扶手,才讓我摔落約一層樓高的邊坡。 由於我的醫療費用約50萬,但商家不願意賠那麼高,並且這個是責任險的狀況。 我想詢問基於這類型的情況,商家與我應該付多少責任?又沒🈶其他案例參考
當事人於苗栗天空之城景觀餐廳用餐時,因前往餐廳之步道因雨濕滑,且該處未設置護欄或扶手,僅有「小心行走」告示牌,致當事人摔落約一層樓高之邊坡受傷。當事人支出醫療費用約新台幣50萬元,惟商家不願全額賠償,並主張有投保責任險。當事人詢問雙方應負擔之責任比例及相關法律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景觀餐廳作為提供餐飲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場所之安全應負有確保義務。
本案中,商家提供之用餐場所步道有一層樓高之落差,在雨天濕滑之情況下,未設置護欄或扶手等必要安全設施,僅設置「小心行走」告示牌,應難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本條採無過失責任原則,企業經營者若未能證明其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商家雖設有告示牌提醒,但在有明顯高低差且易濕滑之處未設置護欄或扶手,應難謂已盡安全維護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商家未於有高低差之步道設置必要安全設施,致當事人受傷,應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之權利。
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步道及邊坡應屬「工作物」,商家未於有高低差之處設置護欄或扶手,應可能構成「設置有欠缺」。雖商家設有告示牌,但在有明顯危險之處,僅以告示提醒而未設置必要防護設施,應難謂已盡相當之注意。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中,商家已設置「小心行走」告示牌,當事人在明知步道濕滑之情況下,若未充分注意而行走,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惟考量:
(1)商家未設置護欄或扶手為主要原因
(2)一般消費者難以預期無護欄之危險程度
(3)告示牌之提醒效果有限
當事人之過失程度應屬較輕。依實務見解,在企業經營者未盡安全設施義務之情況下,消費者之與有過失比例通常認定為20%至30%。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得請求之項目應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當事人因摔落受傷,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其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受傷程度等情形定之。
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步道有一層樓高之落差,屬明顯危險,商家未設置護欄或扶手,應屬重大疏失。
僅設置「小心行走」告示牌,無法取代必要之安全設施。依消費者保護法精神,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單純警告標示規避安全義務。
雨天濕滑為可預見之風險,商家應採取更積極之防護措施。
商家已設置告示牌提醒「小心行走」,當事人若未充分注意,可能構成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依與有過失之程度減輕賠償金額。綜合本案情節,建議責任比例為:
以醫療費用50萬元計算,商家應賠償金額約為35萬元至40萬元。
商家投保責任險係為轉嫁賠償責任風險,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責任險之存在不影響當事人之求償權利,亦不減輕商家之賠償責任。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當事人應向商家請求賠償,由商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商家拒絕賠償,當事人可考慮直接對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但仍以商家為主要求償對象較為適當。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下列證據: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商家提出賠償請求,載明:
求償金額建議包括:
若協商不成,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建議向苗栗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商家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建議提起民事訴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本案可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可主張: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罹於時效。
關於本案責任歸屬,考量商家未於有高低差之步道設置護欄或扶手等必要安全設施,應屬未盡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定之安全義務,且可能構成民法第191條工作物設置有欠缺之情形。雖商家設有告示牌提醒,但在有明顯危險之處,僅以告示提醒而未設置必要防護設施,應難謂已盡相當之注意。
當事人雖在已有告示提醒之情況下未充分注意,可能構成與有過失,但考量商家未盡安全設施義務為主要原因,當事人之過失程度應屬較輕。依實務見解,建議責任比例為商家負擔70%至80%,當事人自行負擔20%至30%。
建議當事人優先與商家及保險公司協商,爭取合理賠償。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若前述途徑無法達成合理賠償,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均應注意蒐集完整證據,並注意請求權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證據及個案情況調整策略,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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