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失智父親將財產贈與母親之行為,叔叔與姑姑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核心爭點在於:失智者所為之贈與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符合民法第75條所定無效事由?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之判斷
(一)行為能力之認定
依民法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
關鍵問題:父親是否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若已受監護宣告:
-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其所為之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民法第75條)
- 叔叔、姑姑主張應有理由
- 若已受輔助宣告:
-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贈與為處分財產之行為,依民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未經同意者,效力未定,得由輔助人承認或拒絕(民法第79條)
- 若未受宣告:
(二)意思能力之判斷
即使具有行為能力,若欠缺意思能力,其法律行為仍可能屬無效:
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判斷標準:
- 行為時是否能理解其行為之性質及效果
- 失智程度是否達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
- 需有醫療證明、鑑定報告等客觀證據
舉證責任:
- 主張無效之人(叔叔、姑姑)應負舉證責任
- 需證明父親於贈與時確實欠缺意思能力
二、贈與行為之法律效力
(一)贈與契約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契約之成立需具備:
- 贈與人有贈與之意思表示
- 受贈人有允受之意思表示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若父親於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則其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贈與契約自始不成立。
(二)贈與無效與撤銷之區別
-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任何人均得主張
- 撤銷:原本有效,因特定事由而使其失效,需由有撤銷權之人行使
本案若主張父親欠缺意思能力,應屬「無效」而非「撤銷」。
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一)叔叔、姑姑之法律地位
- 繼承權人:作為父親之子女,具有法定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特留分權利: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主張權利:
- 若贈與有效,可能影響其繼承權益
- 若贈與係在父親失智時所為,可主張無效
(二)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
- 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若贈與無效,母親受領財產即無法律上原因
- 應返還所受利益
- 是否涉及特留分扣減(民法第1225條):
- 是否涉及夫妻財產制:
- 若父母採法定財產制,贈與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四、程序能力與訴訟權利
(一)父親之程序能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14條規定: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若父親已受監護宣告,應由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二)叔叔、姑姑之當事人適格
作為法定繼承人,叔叔、姑姑對於可能影響其繼承權益之贈與行為,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確認父親之法律狀態
- 查詢是否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向戶政機關或法院查詢
- 若已受宣告,確認宣告時間與贈與時間之先後
- 蒐集醫療證據
- 取得父親失智症診斷證明
- 申請醫療鑑定,證明贈與時之意思能力狀態
- 蒐集就醫紀錄、用藥紀錄等
- 確認贈與之具體內容
- 贈與財產之種類、價值
- 贈與時間
- 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或交付
(二)評估法律效力
情況一:父親已受監護宣告
情況二:父親已受輔助宣告
情況三:父親未受宣告
- 需證明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
- 舉證難度較高,需充分醫療證據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若主張贈與無效
訴訟類型: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之訴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5條
應主張事項:
- 父親於贈與時患有失智症
- 失智程度已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 欠缺理解贈與行為性質及效果之能力
舉證事項:
- 醫療診斷證明
- 醫療鑑定報告
- 日常生活照護紀錄
- 證人證詞(照護者、醫護人員等)
(二)若贈與有效,主張特留分扣減
即使贈與有效,若侵害叔叔、姑姑之特留分,仍可依民法第1225條請求扣減。
計算方式:
- 確定遺產總額(含贈與財產)
- 計算應繼分
- 計算特留分(應繼分之1/2)
- 若不足,請求扣減
三、其他建議
(一)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若父親尚未受宣告,建議:
-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 保護父親財產,避免再為不當處分
- 有利於後續主張贈與無效
(二)協商解決
考量家庭和諧,建議:
- 先與母親溝通協商
- 說明法律風險
- 尋求合理分配方案
- 避免訴訟造成家庭破裂
(三)保全措施
若擔心財產移轉或滅失:
- 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財產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肆、結論
一、叔叔、姑姑主張之法律依據
關於父親將財產贈與母親之行為,叔叔與姑姑主張贈與無效,於法應有一定依據,但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有理由之情形:
- 父親已受監護宣告,且贈與在宣告後為之
- 父親已受輔助宣告,贈與未經輔助人同意
- 能證明父親於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
關鍵在於舉證:
- 需有充分證據證明父親失智程度
- 證明於贈與時確實無法理解行為性質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可能性較高之情形:
可能性中等之情形:
可能性較低之情形:
三、最終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成員間之財產爭議,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優先確認父親法律狀態:查明是否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蒐集完整醫療證據:取得診斷證明及鑑定報告,證明失智程度及贈與時狀態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考量家庭關係、財產價值及訴訟風險
-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必要時聲請醫療鑑定
- 考慮和解可能:在法律框架下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維護家庭和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