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父親的贈與契約有效嗎?兄弟姐妹能否主張無效?

我爸爸失智惹他將財產贈與給母親,叔叔和姑姑主張贈與無效於法有據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失智父親將財產贈與母親之行為,叔叔與姑姑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核心爭點在於:失智者所為之贈與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符合民法第75條所定無效事由?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之判斷

(一)行為能力之認定

依民法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

關鍵問題:父親是否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1. 若已受監護宣告:
  •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其所為之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民法第75條)
  • 叔叔、姑姑主張應有理由
  1. 若已受輔助宣告:
  •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贈與為處分財產之行為,依民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未經同意者,效力未定,得由輔助人承認或拒絕(民法第79條)
  1. 若未受宣告:
  • 仍具完全行為能力
  • 但需進一步判斷「意思能力」

(二)意思能力之判斷

即使具有行為能力,若欠缺意思能力,其法律行為仍可能屬無效:

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判斷標準:

  • 行為時是否能理解其行為之性質及效果
  • 失智程度是否達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
  • 需有醫療證明、鑑定報告等客觀證據

舉證責任:

  • 主張無效之人(叔叔、姑姑)應負舉證責任
  • 需證明父親於贈與時確實欠缺意思能力

二、贈與行為之法律效力

(一)贈與契約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契約之成立需具備:

  1. 贈與人有贈與之意思表示
  2. 受贈人有允受之意思表示
  3.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若父親於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則其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贈與契約自始不成立。

(二)贈與無效與撤銷之區別

  •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任何人均得主張
  • 撤銷:原本有效,因特定事由而使其失效,需由有撤銷權之人行使

本案若主張父親欠缺意思能力,應屬「無效」而非「撤銷」。

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一)叔叔、姑姑之法律地位

  1. 繼承權人:作為父親之子女,具有法定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1. 特留分權利: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主張權利:

  • 若贈與有效,可能影響其繼承權益
  • 若贈與係在父親失智時所為,可主張無效

(二)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

  1. 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若贈與無效,母親受領財產即無法律上原因
  • 應返還所受利益
  1. 是否涉及特留分扣減(民法第1225條):
  • 即使贈與有效,若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請求扣減
  1. 是否涉及夫妻財產制:
  • 若父母採法定財產制,贈與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四、程序能力與訴訟權利

(一)父親之程序能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14條規定: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若父親已受監護宣告,應由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二)叔叔、姑姑之當事人適格

作為法定繼承人,叔叔、姑姑對於可能影響其繼承權益之贈與行為,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確認父親之法律狀態

  1. 查詢是否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向戶政機關或法院查詢
  • 若已受宣告,確認宣告時間與贈與時間之先後
  1. 蒐集醫療證據
  • 取得父親失智症診斷證明
  • 申請醫療鑑定,證明贈與時之意思能力狀態
  • 蒐集就醫紀錄、用藥紀錄等
  1. 確認贈與之具體內容
  • 贈與財產之種類、價值
  • 贈與時間
  • 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或交付

(二)評估法律效力

情況一:父親已受監護宣告

  • 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 可直接主張無效,請求返還財產

情況二:父親已受輔助宣告

  • 若未經輔助人同意,效力未定
  • 輔助人可拒絕承認

情況三:父親未受宣告

  • 需證明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
  • 舉證難度較高,需充分醫療證據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若主張贈與無效

訴訟類型: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之訴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5條

應主張事項:

  1. 父親於贈與時患有失智症
  2. 失智程度已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3. 欠缺理解贈與行為性質及效果之能力

舉證事項:

  1. 醫療診斷證明
  2. 醫療鑑定報告
  3. 日常生活照護紀錄
  4. 證人證詞(照護者、醫護人員等)

(二)若贈與有效,主張特留分扣減

即使贈與有效,若侵害叔叔、姑姑之特留分,仍可依民法第1225條請求扣減。

計算方式:

  1. 確定遺產總額(含贈與財產)
  2. 計算應繼分
  3. 計算特留分(應繼分之1/2)
  4. 若不足,請求扣減

三、其他建議

(一)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若父親尚未受宣告,建議:

  1.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2. 保護父親財產,避免再為不當處分
  3. 有利於後續主張贈與無效

(二)協商解決

考量家庭和諧,建議:

  1. 先與母親溝通協商
  2. 說明法律風險
  3. 尋求合理分配方案
  4. 避免訴訟造成家庭破裂

(三)保全措施

若擔心財產移轉或滅失:

  1. 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財產
  2.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肆、結論

一、叔叔、姑姑主張之法律依據

關於父親將財產贈與母親之行為,叔叔與姑姑主張贈與無效,於法應有一定依據,但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有理由之情形:

  1. 父親已受監護宣告,且贈與在宣告後為之
  2. 父親已受輔助宣告,贈與未經輔助人同意
  3. 能證明父親於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

關鍵在於舉證:

  • 需有充分證據證明父親失智程度
  • 證明於贈與時確實無法理解行為性質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可能性較高之情形:

  • 已受監護宣告
  • 有明確醫療鑑定證明無意思能力

可能性中等之情形:

  • 已受輔助宣告但未經同意
  • 有醫療證明但程度尚需鑑定

可能性較低之情形:

  • 未受宣告且醫療證據不足
  • 僅能證明輕度失智

三、最終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成員間之財產爭議,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優先確認父親法律狀態:查明是否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2. 蒐集完整醫療證據:取得診斷證明及鑑定報告,證明失智程度及贈與時狀態
  3.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考量家庭關係、財產價值及訴訟風險
  4.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必要時聲請醫療鑑定
  5. 考慮和解可能:在法律框架下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維護家庭和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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