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朋友的朋友 上次有過口角 昨天晚上 對方找我過去把話說開 我一人前往 結果一到現場 對方找了好幾個人陪同 對方先嗆聲 然後就動手了 全程我沒有動手 只有抱頭保護自己 後來警察就來了 但沒有做筆錄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主動動手毆打委託人,而委託人全程未還手,僅抱頭保護自己。若委託人因此受有身體傷害,對方之行為應成立傷害罪。惟傷害罪之成立需有傷害結果,建議委託人儘速就醫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形,對方以「把話說開」為由約委託人前往,實際上卻是多人在場並對委託人施以強暴行為。若對方之行為使委託人無法自由離開現場,或被迫承受毆打而無法行使其人身自由權利,可能涉及強制罪。惟此部分需視現場具體情況及委託人是否確實受到行動自由之限制而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在動手前先行「嗆聲」,若其嗆聲內容涉及加害委託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惡害之通知,且使委託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成立恐嚇罪。惟此部分需視嗆聲之具體內容及委託人當時之感受而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嗆聲之內容包含侮辱性言詞,且係在多人面前為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惟此部分需視嗆聲內容是否確實具有侮辱性質,以及是否符合「公然」之要件(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故意對委託人施以暴力行為,不法侵害委託人之身體、健康權,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託人因對方之侵權行為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可能包括:
上述各項費用應保留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以利日後求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委託人因遭受對方毆打,身心受創,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由法院核定相當之金額。
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委託人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儘速提出告訴。
刑事及民事訴訟均需仰賴證據證明事實,建議委託人應儘速:
考量傷害罪等罪名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建議委託人儘速提出刑事告訴。
提告方式:
告訴罪名建議:
提出刑事告訴之優點:
時機:可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項目: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程序較為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第一階段(1至3天內):
第二階段(1週內):
第三階段(視情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案情發展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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