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上蓋鐵皮防雨被認定違建,該怎麼辦?

我家中有一塊地,上方增設鐵皮防雨,這塊鐵皮已蓋多年,近期被縣政府發函說是違建,我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自有土地上增設鐵皮防雨設施,該設施已存在多年,近期接獲縣政府函文認定為違章建築。當事人尋求後續處理流程之法律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違章建築之認定依據

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鐵皮防雨設施若具有頂蓋、支柱等構造,應屬建築物之一部分,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

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分為四種,其中「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本案鐵皮防雨設施若屬雜項工作物性質,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

當事人未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即擅自增設鐵皮防雨設施,應屬違章建築。

二、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原則

關於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實務上依興建時間有不同處理方式:

(1)民國52年以前興建者,通常列管不拆除 (2)民國53年至83年12月31日興建者,暫緩拆除 (3)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違建者,採即報即拆原則

本案鐵皮設施若確實為早期興建,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可能需提供航照圖、老照片、水電費單據、鄰居證詞等證據證明興建時間,以爭取較有利之處理方式。

三、行政處分效果

依建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縣政府有權進行勘查並作成處分。

若縣政府認定為違章建築,可能面臨之法律效果包括:

(1)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2)必要時得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四、補辦手續之可能性

依建築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本案若鐵皮防雨設施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無妨礙公共安全,可能可依建築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補辦雜項執照。惟補辦手續之可行性,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及地方政府裁量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詳閱縣政府函文內容

建議當事人仔細確認函文中違建認定理由、處分內容及陳述意見期限,特別注意是否有「限期改善」或「限期拆除」等處分內容。

(2)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建議立即蒐集下列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
  • 證明興建時間之文件(如航照圖、老照片、水電費或稅單等)
  • 現場照片及測量資料
  • 鄰近建物狀況資料

二、程序救濟途徑

(1)陳述意見(優先處理)

建議於函文所定期限內,依法以書面向縣政府陳述意見,說明鐵皮設施興建時間、用途及必要性,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最重要且應優先處理之程序。

(2)評估申請補辦手續

若鐵皮設施符合補辦條件,可考慮向縣政府建管單位申請補辦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建築法第31條規定,申請書應載明起造人資料、設計人資料、建築地址、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用途、工程概算及建築期限等事項。

此程序可能需委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辦理,並評估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3)行政救濟程序

若收到正式處分書且不服處分內容,可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惟救濟期間不當然停止執行,仍可能面臨強制拆除風險。

三、實務處理建議

(1)主動溝通協調

建議當事人親自或委請專業人員(如建築師、地政士或律師)與縣政府建管單位溝通,了解是否有改善或補辦手續之可能性,以及具體應配合事項。

(2)評估可行方案

  • 方案一:若可補辦手續,應評估補辦成本、時間及可行性
  • 方案二:若屬暫緩拆除違建,應積極爭取列管不拆
  • 方案三:若確實無法保留,應評估自行拆除以避免強制執行產生之額外費用

(3)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建築法規專業判斷及行政程序,建議委請熟悉建築法規之律師或建築師協助處理。必要時亦可尋求民意代表協助溝通協調。

四、重要注意事項

(1)時效管理

務必注意函文所定之陳述意見期限及各項救濟期限,逾期可能喪失程序權利。依建築法第41條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若申請補辦執照,亦應注意領取期限。

(2)避免擴大違建

在處理期間切勿擴建或增建,以免加重違建情節,影響後續處理。

(3)證據保存

應妥善保存所有往來文件、照片及相關證據,以利後續程序使用。若執照遺失,依建築法第40條規定,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後申請補發。

(4)風險評估

若確屬新違建且無法補辦手續,應及早因應規劃,避免面臨強制拆除及相關費用負擔。

肆、結論

考量本案鐵皮防雨設施已存在多年,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證明興建時間之相關證據,並於法定期限內向縣政府陳述意見,爭取較有利之處理方式。同時應評估補辦手續之可行性,若符合相關規定,可依建築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申請補辦雜項執照。

惟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處理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現場實際狀況、地方政府裁量標準及相關證據完整性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或建築師,並與主管建築機關溝通協調,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妥善處理本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最終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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