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機車買賣糾紛,成交價為$32000已付訂金$15000,還未簽合約,但在line上有文字訊息記錄,賣方前後給了兩次交車時間卻一在延期 機車買賣為訂製品項按照我的需求下去施作,目前有要到機車照片可是完成品跟我的需求不一樣 這樣可否取消交易追討回訂金?
本案涉及中古機車買賣糾紛。買方與賣方透過LINE通訊軟體就訂製中古機車達成買賣合意,約定成交價格為新台幣32,000元,買方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5,000元。雖雙方尚未簽署書面契約,但LINE對話紀錄中已就交易標的、價金及訂製需求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
交易過程中,賣方曾兩次承諾交車時間,惟均未依約履行而一再延期。嗣後賣方提供機車照片予買方確認,買方發現完成品與當初約定之訂製需求不符。買方現欲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訂金15,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在未簽署書面契約之情形下,買賣契約是否已成立?賣方遲延交車及交付標的物與約定不符之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買方得否據此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要件,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時,契約即告成立。
民法第345條第2項亦明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雖雙方尚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惟依下列事實,應認買賣契約已成立:
意思表示合致:雙方透過LINE通訊軟體就機車買賣之標的物(訂製中古機車)、價金(32,000元)及訂製需求等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
對價關係存在:買方已實際支付訂金15,000元,賣方亦已收受,顯見雙方確有締約之真意。
證據保全完整:LINE對話紀錄可作為契約內容及雙方合意之證明,具有相當之證據力。
綜上,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成立,雙方均應受契約之拘束。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本案中,賣方曾兩次承諾交車時間,惟均未依約定時間交付機車,已構成給付遲延。買方得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履行,如賣方於期限內仍不履行,買方即得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本案機車係依買方需求訂製之特定物,賣方應依約定規格製作。惟完成品與買方約定之需求不符,已構成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若該瑕疵屬重大且無法補正,或買方拒絕補正者,買方得類推適用給付不能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履行。所謂「相當期限」,應視契約性質、交易習慣及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實務上以7日至14日為常見。
買方應以書面(建議採存證信函)通知賣方,限期履行契約。若賣方於期限內仍不履行,買方即得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本案機車為訂製品,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若該瑕疵屬重大且無法補正,或買方合理拒絕補正者,可能構成給付不能之情形,買方得據此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契約經合法解除後,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賣方應返還已收受之訂金15,000元,買方亦應返還已收受之機車照片等資料(若有實際收受標的物,則應返還標的物)。
本案訂金之性質,應視雙方約定而定:
單純訂金:若雙方未約定違約效果,應認定為單純訂金。契約解除時,賣方應全額返還15,000元。
違約訂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若雙方有違約訂金之約定,因契約不履行係可歸責於賣方(遲延給付及不完全給付),依該條第三款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訂金,即應返還30,000元。
惟查,本案LINE對話紀錄中若未明確約定「違約沒收」或「加倍返還」等違約效果,應認定為單純訂金,賣方僅需返還15,000元。
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6條規定:「證據及相關資料之提出、收受及保管,應注意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毀損、滅失、遺失、偽造、變造、變質或其他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
雖本案非國民法官案件,惟該規定揭示證據保全之重要性。買方應立即完整保存LINE對話紀錄(含日期時間)、訂金匯款證明、機車照片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建議買方優先採取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發送催告函: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限期履行或同意解約返還訂金。
聲請調解:向賣方住所地或交易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快速,且調解成立具有強制執行力。
提起訴訟:若協商及調解均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本案標的金額在32,000元以下,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賣方限期履行或同意解約。函文內容應包含:
同時建議透過LINE傳送相同內容並截圖保存。
建議提出以下選項供賣方選擇:
買方應設定最低可接受條件為取回15,000元訂金。若賣方拒絕協商,則準備進入法律程序。
優點:
申請方式:
注意事項: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之地方法院
訴訟標的:
程序選擇:本案標的金額在50,000元以下,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費用預估:
賣方可能主張:
契約未成立:因應方式為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付款證明,依民法第153條說明契約已成立。
買方需求不明確:因應方式為提出當初需求說明之對話紀錄,強調訂製品應依約定規格製作。
延期有正當理由:因應方式為說明兩次延期已屬重大違約,即使有理由仍構成遲延責任。
訂金不退:因應方式為說明賣方違約在先,依法應返還訂金;若為違約訂金,應加倍返還。
綜合考量證據完整性及法律依據明確性,本案若進入訴訟程序,買方勝訴機率應屬相當高。惟「訂製需求」之具體內容若不夠明確,可能增加舉證責任,建議盡可能保存相關證據。
| 時間階段 | 行動項目 | 說明 | |---------|---------|------| | 第1至3天 | 證據保全 | 完整截圖、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 | 第4至7天 | 發送催告函 | 存證信函及LINE通知,給予7日履行期限 | | 第8至14天 | 等待回應 | 觀察賣方態度,準備協商或訴訟 | | 第15至30天 | 協商或調解 | 若賣方願意談判則進行協商;否則聲請調解 | | 第31天起 | 提起訴訟 | 調解不成立時,立即提起民事訴訟 |
契約已成立:雖無書面契約,但依LINE對話紀錄及付款事實,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賣方構成違約:賣方兩次遲延交車構成給付遲延;完成品與需求不符構成不完全給付。
買方得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4條及第227條規定,買方得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
訂金應予返還:契約解除後,賣方應依民法第259條返還訂金15,000元;若有違約訂金約定,應依民法第249條加倍返還。
考量本案賣方可能涉及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違約情形,建議買方採取以下步驟:
立即保全證據:完整保存LINE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及機車照片等相關證據。
發送催告函: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限期履行或同意解約返還訂金。
優先協商:嘗試與賣方協商和平解決,避免訴訟勞費。
聲請調解:協商不成時,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訂金。
時效問題:民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惟建議盡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刑事責任:若賣方涉及詐欺(一開始即無交車意圖),可考慮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需有明確證據證明詐欺故意。
專業諮詢: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委任律師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權利行使,仍須視完整事證及實務審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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