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機車沒簽合約只有LINE紀錄,賣方延期交車且成品不符需求,能取消交易追討訂金嗎?

中古機車買賣糾紛,成交價為$32000已付訂金$15000,還未簽合約,但在line上有文字訊息記錄,賣方前後給了兩次交車時間卻一在延期,也沒有主動回覆目前進度如何,都要我追問進度卻也沒有得到答案,只是回覆要我不要趕賣方 機車買賣為訂製品項需按照我的需求下去施作,有提供我要的方式照片與文字施作 目前有要到機車照片可是完成品跟我的需求不一樣 這樣可否取消交易追討回訂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中古機車買賣糾紛。買方與賣方約定以新台幣32,000元購買中古機車,買方已支付訂金15,000元。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契約,但透過LINE訊息就交易內容達成合意,賣方承諾依買方需求客製化施作機車。然賣方兩次延遲約定交車時間,未主動告知施作進度,且完成品與買方需求不符。買方詢問能否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契約,但透過LINE訊息已就標的物(機車)、價金(32,000元)及客製化需求達成合意,且買方已支付訂金15,000元,顯示契約已實際履行部分。依上開規定,買賣契約應已合法成立。

(二)LINE訊息之證據效力

LINE對話紀錄屬於電子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LINE訊息可作為證明契約內容之證據。建議保存完整對話記錄,包括價格協商、客製化需求說明、交車時間約定、施作方式照片與完成品照片等。

二、賣方違約情形分析

(一)給付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賣方兩次給予交車時間卻一再延期,未主動告知進度,需買方追問仍未獲明確答覆,應構成給付遲延。

(二)不完全給付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屬於「瑕疵給付」之不完全給付。若此情形可歸責於賣方(未依約定規格施作),買方可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三、買方權利主張

(一)解除契約權

1. 基於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買方可先發送存證信函催告賣方於相當期限(建議7日)內履行契約,若賣方逾期仍未履行,買方即可解除契約。

2. 基於不完全給付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而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若完成品與約定不符之情形嚴重,致使給付目的無法達成,可能構成給付不能,買方可直接主張解除契約。

(二)請求返還訂金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其中第1款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第2款規定:「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契約解除後,賣方應返還訂金15,000元,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因賣方違約導致買方受有其他損害(如另覓機車之價差、交通費用等),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買方可請求損害賠償。惟需舉證證明損害之存在及金額。

四、刑事責任評估

關於是否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需證明行為人「一開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

本案若僅是施作不符或延遲交車,較難證明賣方一開始即無交車意圖,除非有證據顯示賣方根本無該機車或無施作能力。因此,本案以民事途徑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較為適當。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 完整截圖保存所有LINE對話記錄(含日期時間),特別是價格協商、客製化需求說明、交車時間約定、施作方式照片與完成品照片
  • 保存訂金15,000元之付款證明(轉帳記錄、收據等)
  • 若有其他相關證據(如錄音、第三人證詞等),一併保存

二、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催告賣方履行契約,內容應包括:

  • 說明雙方契約成立之事實及買方已付訂金
  • 指出賣方違約情形(延遲交車、完成品不符需求)
  •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賣方於文到7日內擇一履行:交付符合約定規格之機車,或同意解除契約並返還訂金15,000元
  • 告知逾期未履行將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必要時將提起民事訴訟

三、後續處理方案

(一)若賣方同意解約退款

  • 簽署書面解除契約協議書
  • 確認訂金返還方式及期限
  • 取得收據或匯款證明
  • 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就本契約爭議互不追究

(二)若賣方同意重新施作

  • 明確約定完成期限與規格標準
  • 要求提供施作進度照片
  • 保留若再次違約時之解除契約權利

(三)若賣方不回應或拒絕

可考慮以下法律途徑:

1. 調解程序(建議優先)

  • 向賣方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簡易庭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約新台幣1,000元)、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2. 民事訴訟

  • 本案標的金額15,000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之地方法院簡易庭
  • 裁判費約新台幣1,000元
  • 訴訟請求:返還訂金15,000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時效提醒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請求權時效為15年,目前尚在時效內,惟仍建議儘速處理以維護權益。

五、費用評估

  • 存證信函:約150元
  • 調解程序:1,000元
  • 小額訴訟:1,000元
  • 律師諮詢:視律師而定,約0至3,000元

考量標的金額15,000元,建議可先自行處理,若需專業協助,可先付費諮詢後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肆、結論

關於本案中古機車買賣糾紛,考量賣方已構成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建議採取以下步驟處理:

  • 首先完整保全所有證據,特別是LINE對話記錄及付款證明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賣方於7日內履行契約或同意解約退款
  • 若賣方不回應或拒絕,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
  • 依現有事證,買方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應有相當勝算

本案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處理,採取「先禮後兵」策略,給予賣方履約或和解機會。若最終需進入訴訟程序,應可透過小額訴訟程序迅速解決。惟需注意,即使勝訴,若賣方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面臨執行困難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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