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機車訂金糾紛,賣方延期交車且成品不符需求,能否解約追討訂金?

中古機車買賣糾紛,成交價為$32000已付訂金$15000,還未簽合約,但在line上有文字訊息記錄,賣方前後給了兩次交車時間卻一在延期,也沒有主動回覆目前進度如何,都要我追問進度卻也沒有得到答案,只是回覆要我不要趕賣方 機車買賣為訂製品項需按照我的需求下去施作,有提供我要的方式照片與文字施作 目前有要到機車照片可是完成品跟我的需求不一樣 雖然目前賣方說要處理 這樣可否取消交易追討回訂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買方:機車購買人(委任人)
  • 賣方:中古機車販售者(相對人)

二、爭議事實概要

  1. 雙方約定中古機車買賣交易,成交價新台幣32,000元
  2. 買方已支付訂金15,000元
  3. 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但LINE對話中留有交易紀錄
  4. 賣方兩次承諾交車時間均未履行
  5. 賣方未主動告知進度,僅被動回應買方詢問
  6. 機車屬訂製品項,需依買方需求施作
  7. 賣方提供之完成品與買方需求不符
  8. 賣方表示願意處理,但買方欲解除契約並取回訂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分析

  1. 雖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但LINE對話紀錄應已足以證明:
  • 雙方就標的物(特定機車)達成合意
  • 價金確定為32,000元
  • 已支付訂金15,000元
  • 有客製化需求的具體約定
  1. 依上開規定,本案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2. 證據保全建議

  • 立即備份完整LINE對話紀錄(含時間戳記)
  • 截圖保存機車照片、需求說明
  • 保留付款證明(轉帳紀錄、收據等)

(二)訂金之法律性質

依據民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本案15,000元訂金效力

  • 具有「證約」功能:證明契約已成立
  • 具有「違約」功能:任一方違約應負擔訂金罰則

二、賣方違約事由分析

(一)給付遲延

依據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案事實涵攝

  • 賣方兩次承諾交車時間均未履行
  • 未主動告知延遲原因
  • 被動回應且無明確交車時程

依上開規定,賣方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二)不完全給付

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本案事實涵攝

  • 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
  • 賣方未依LINE約定之照片與文字施作
  • 屬於「瑕疵給付」

依上開規定,本案應屬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法律效果

  • 買方得請求修補(民法第227條第1項)
  • 修補不能或拒絕修補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27條第2項)

三、解除契約之法律依據

(一)法定解除權

1. 基於給付遲延之解除權

依據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適用本案

  • 賣方已遲延給付(兩次未依約交車)
  • 建議程序: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如7日)催告履行
  • 期限屆滿仍未履行時,得解除契約

2. 基於不完全給付之解除權

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適用本案

  • 完成品不符約定需求
  • 可歸責於賣方(施作錯誤)
  • 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二)訂金罰則

依據民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受定金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時,應加倍返還其定金。」

本案計算

  • 已付訂金:15,000元
  • 賣方違約應返還:15,000元 × 2 = 30,000元

四、契約解除之效果

依據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本案效果

  1. 若主張民法第249條第2項:賣方應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
  2. 若主張民法第259條:賣方應返還原訂金15,000元

五、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性

(一)適用前提

若賣方為「營業人」(機車行、車商),則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無瑕疵,瑕疵商品得請求修理、更換、退貨或減少價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但客製化商品可能被排除適用。

(二)本案建議

  1. 確認賣方是否為登記有案之商家
  2. 若為營業人,可併主張消保法權利
  3. 可向消保官申訴,增加談判籌碼

參、處理建議

【方案一】協商解決(建議優先採用)

步驟一:發送正式通知

建議以LINE訊息明確表達(保留證據):

「○○先生/小姐您好:

關於本人於○年○月○日向您訂購之機車(成交價32,000元,已付訂金15,000元),因下列事由,本人依法主張解除契約:

(1)您已兩次延遲交車,未依約履行 (2)實際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詳如先前提供之照片與文字說明) (3)您未主動告知進度,溝通不良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請您於收到本訊息後3日內:

  • 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或
  • 返還原訂金15,000元,本人不追究違約責任

請於期限內回覆處理方式,逾期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

步驟二:協商談判

可接受方案(依優先順序):

  1. 最佳方案:賣方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
  2. 次佳方案:返還原訂金15,000元(不追究違約金)
  3. 保留方案:賣方重新施作至符合需求(需訂明確期限)

談判技巧

  • 強調已有法律依據(民法第249條)
  • 表明願意和解但有底線
  • 暗示若不成將提告並申訴消保官

【方案二】消保官申訴(增加壓力)

適用條件

  • 賣方為營業人(機車行、車商)
  • 有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

申訴管道

  1.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 電話: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線上申訴:行政院消保會網站
  1. 準備文件
  • 申訴書(說明爭議經過)
  • LINE對話紀錄截圖
  • 付款證明
  • 機車照片(約定vs實際)
  1. 處理流程
  • 消保官受理→通知業者→協調會議→成立調解書

優點

  • 免費、快速(約1-2個月)
  • 政府公權力介入,業者較願意配合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方案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申請方式

賣方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準備文件

  1. 調解聲請書(公所有制式表格)
  2. 證據資料:
  • LINE對話紀錄
  • 付款證明
  • 機車照片對比
  • 需求說明文件

調解程序

  1. 提出聲請→公所排定調解期日(約2-4週)
  2. 雙方到場由調解委員主持協商
  3. 成立→製作調解書(等同法院判決)
  4. 不成立→可續行訴訟

優點

  • 費用低廉(免費或僅需數百元)
  • 有公正第三方協助談判
  • 調解成立可聲請強制執行
  • 程序簡便,不需律師

【方案四】民事訴訟(最終手段)

訴訟類型選擇

小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10萬元)

  • 本案訴訟標的:30,000元(加倍返還訂金)
  • 適用小額程序
  • 裁判費:1,000元
  • 一審終結,不得上訴

起訴準備

訴之聲明(範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請求權基礎

  1. 民法第249條(訂金加倍返還)
  2.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
  3.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證據清單

  • 證物1:LINE對話紀錄(證明契約內容)
  • 證物2:付款證明(證明已付訂金15,000元)
  • 證物3:機車照片對比(證明不符需求)
  • 證物4:催告存證信函(證明已催告)

訴訟策略

  1. 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建立解除契約要件)
  2. 主張訂金加倍返還(民法第249條)
  3. 備位主張返還原訂金(民法第259條)
  4. 若有其他損失可併請求賠償

肆、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有利因素

  1. 契約成立明確
  • LINE對話紀錄完整
  • 已付訂金證明交易真實性
  • 有具體需求約定
  1. 賣方違約事證充足
  • 兩次延遲交車
  • 完成品不符需求
  • 未主動告知進度
  1. 法律依據明確
  • 民法第249條訂金罰則
  • 民法第254條解除權
  •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二、不利因素與因應

(一)未簽書面契約

風險:賣方可能主張契約內容不明確

因應

  • 完整保存LINE對話(含時間、內容)
  • 整理需求說明與照片對照表
  • 證明雙方對價金、標的、客製內容均有共識

(二)客製化商品特性

風險:賣方可能主張「已盡力施作」、「認知差異」

因應

  • 強調LINE中有明確照片與文字說明
  • 證明實際完成品與約定有「客觀差異」
  • 主張賣方未於施作前確認細節

(三)賣方表示願意處理

風險:法院可能認為應給予賣方補正機會

因應

  • 可先定期限要求賣方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若賣方再次延宕或方案不可行,即主張解除
  • 強調「信賴關係已破裂」,不願繼續交易

三、時效注意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案訂金返還請求權時效充足,但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伍、具體行動建議(時程表)

【第1週】證據保全與協商準備

  • 完整備份LINE對話紀錄(建議錄影存證)
  • 整理付款證明、機車照片
  • 製作「需求vs實際」對照表
  • 發送LINE正式通知

【第2週】等待回應與評估

  • 觀察賣方回應態度
  • 若願意協商→進入談判(方案一)
  • 若拒絕或不理會→準備申訴/調解

【第3-4週】啟動外部機制

優先順序

  1. 消保官申訴(若賣方為營業人)
  2. 調解委員會聲請
  3. 發存證信函正式催告

【第5-8週】調解程序

  • 參加調解會議
  • 爭取最佳和解條件
  • 調解成立→取得調解書
  • 調解不成立→準備訴訟

【第9週後】訴訟程序(若必要)

  • 委任律師或自行起訴
  • 提出小額訴訟
  • 出庭應訊
  • 取得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陸、結論

一、法律意見

  1. 契約應已成立且有效:LINE對話紀錄應足以證明買賣契約成立

  2. 賣方可能已構成違約

  • 給付遲延(兩次未依約交車)
  • 不完全給付(完成品不符需求)
  1. 買方應有權解除契約
  • 依民法第254條(遲延)
  • 依民法第227條(瑕疵給付)
  1. 訂金返還請求權應屬明確
  • 最佳方案:依民法第249條請求加倍返還30,000元
  • 保守方案: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返還原訂金15,000元

二、策略建議

【建議採取順序】

第一階段:友善協商(1-2週) ↓ 不成立 第二階段:消保官申訴或調解(1-2個月) ↓ 不成立 第三階段:民事訴訟(3-6個月)

【最佳策略】

先禮後兵,保留證據,逐步升級

  1. 發送正式LINE通知(保留證據)
  2. 給予3-7日回應期限
  3. 不成立即申訴消保官或聲請調解
  4. 最後手段才提起訴訟

【談判底線】

  • 理想目標: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
  • 可接受:返還原訂金15,000元
  • 不可接受:繼續等待或接受不符需求之機車

三、預估成本效益

| 方案 | 費用 | 時間 | 成功率 | 可得金額 | |------|------|------|--------|----------| | 協商 | 0元 | 1-2週 | 中等 | 15,000-30,000元 | | 消保官 | 0元 | 1-2月 | 高 | 15,000-30,000元 | | 調解 | 0-500元 | 1-2月 | 高 | 15,000-30,000元 | | 訴訟 | 1,000元起 | 3-6月 | 極高 | 30,000元+利息 |

建議:考量優先嘗試免費管道(協商→消保官→調解),訴訟作為最終手段

柒、附錄

附錄一:存證信函範本

存證信函

受文者:○○○先生/小姐 地址:○○○

主旨:催告履行機車買賣契約暨解除契約通知

說明:

一、本人於民國○年○月○日與您成立機車買賣契約,約定價金新台幣32,000元,本人已支付訂金15,000元。

二、依雙方LINE對話紀錄,您承諾於○月○日及○月○日交車,惟均未履行,且實際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詳如附件照片對照)。

三、您已構成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54條、第227條規定,本人特此催告您於文到7日內履行契約,交付符合約定之機車。

四、如您於期限內未履行,本人將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請求加倍返還訂金新台幣30,000元。

五、請於期限內以書面或LINE回覆處理方式,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此致

○○○先生/小姐

催告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LINE對話紀錄、機車照片對照表

附錄二:調解聲請書範本

調解聲請書

聲請人:○○○ 住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相對人:○○○ 住址: 電話:

聲請調解事由:

一、聲請人於○年○月○日與相對人成立機車買賣契約,價金32,000元,已付訂金15,000元。

二、相對人兩次延遲交車,且完成品不符約定需求,已構成違約。

三、聲請人依法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

四、雙方協商未果,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之標的及理由: 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30,000元。

此致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1. LINE對話紀錄
  2. 付款證明
  3. 機車照片對照

捌、免責聲明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委任人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人:

  1.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資料
  2. 重要文件應備份留存
  3.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4. 如有新事證應即時補充說明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提供:

  1. 完整LINE對話紀錄
  2. 機車照片(約定vs實際)
  3. 付款證明文件
  4. 賣方基本資料(姓名、電話、地址、是否為商家)

以便提供更精確的法律建議與後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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