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機車買賣糾紛,成交價為$32000已付訂金$15000,還未簽合約,但在line上有文字訊息記錄,賣方前後給了兩次交車時間卻一在延期,也沒有主動回覆目前進度如何,都要我追問進度卻也沒有得到答案,只是回覆要我不要趕賣方 機車買賣為訂製品項需按照我的需求下去施作,有提供我要的方式照片與文字施作 目前有要到機車照片可是完成品跟我的需求不一樣 雖然目前賣方說要處理 這樣可否取消交易追討回訂金?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分析:
依上開規定,本案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證據保全建議:
依據民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本案15,000元訂金效力:
依據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案事實涵攝:
依上開規定,賣方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本案事實涵攝:
依上開規定,本案應屬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法律效果:
1. 基於給付遲延之解除權
依據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適用本案:
2. 基於不完全給付之解除權
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適用本案:
依據民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受定金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時,應加倍返還其定金。」
本案計算:
依據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本案效果:
若賣方為「營業人」(機車行、車商),則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無瑕疵,瑕疵商品得請求修理、更換、退貨或減少價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但客製化商品可能被排除適用。
建議以LINE訊息明確表達(保留證據):
「○○先生/小姐您好:
關於本人於○年○月○日向您訂購之機車(成交價32,000元,已付訂金15,000元),因下列事由,本人依法主張解除契約:
(1)您已兩次延遲交車,未依約履行 (2)實際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詳如先前提供之照片與文字說明) (3)您未主動告知進度,溝通不良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請您於收到本訊息後3日內:
請於期限內回覆處理方式,逾期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
可接受方案(依優先順序):
談判技巧:
向賣方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小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10萬元)
訴之聲明(範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請求權基礎:
證據清單:
風險:賣方可能主張契約內容不明確
因應:
風險:賣方可能主張「已盡力施作」、「認知差異」
因應:
風險:法院可能認為應給予賣方補正機會
因應: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案訂金返還請求權時效充足,但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優先順序:
契約應已成立且有效:LINE對話紀錄應足以證明買賣契約成立
賣方可能已構成違約:
第一階段:友善協商(1-2週) ↓ 不成立 第二階段:消保官申訴或調解(1-2個月) ↓ 不成立 第三階段:民事訴訟(3-6個月)
先禮後兵,保留證據,逐步升級
| 方案 | 費用 | 時間 | 成功率 | 可得金額 | |------|------|------|--------|----------| | 協商 | 0元 | 1-2週 | 中等 | 15,000-30,000元 | | 消保官 | 0元 | 1-2月 | 高 | 15,000-30,000元 | | 調解 | 0-500元 | 1-2月 | 高 | 15,000-30,000元 | | 訴訟 | 1,000元起 | 3-6月 | 極高 | 30,000元+利息 |
建議:考量優先嘗試免費管道(協商→消保官→調解),訴訟作為最終手段
存證信函
受文者:○○○先生/小姐 地址:○○○
主旨:催告履行機車買賣契約暨解除契約通知
說明:
一、本人於民國○年○月○日與您成立機車買賣契約,約定價金新台幣32,000元,本人已支付訂金15,000元。
二、依雙方LINE對話紀錄,您承諾於○月○日及○月○日交車,惟均未履行,且實際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詳如附件照片對照)。
三、您已構成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54條、第227條規定,本人特此催告您於文到7日內履行契約,交付符合約定之機車。
四、如您於期限內未履行,本人將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請求加倍返還訂金新台幣30,000元。
五、請於期限內以書面或LINE回覆處理方式,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此致
○○○先生/小姐
催告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LINE對話紀錄、機車照片對照表
調解聲請書
聲請人:○○○ 住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相對人:○○○ 住址: 電話:
聲請調解事由:
一、聲請人於○年○月○日與相對人成立機車買賣契約,價金32,000元,已付訂金15,000元。
二、相對人兩次延遲交車,且完成品不符約定需求,已構成違約。
三、聲請人依法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
四、雙方協商未果,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之標的及理由: 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30,000元。
此致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委任人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人: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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