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懲罰要考量特殊情況但未明確範圍,這樣符合明確性原則嗎?

如果立法者 立了一套法律 裡面提到 當事人資產處應徵著個人特殊情況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如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以下涉犯以下行為者得處徒刑 偽造文書 破壞公務 公然侮辱 毁謗 卻沒有寫出範圍 這樣的法律有沒有符合明確性原則? 是否是一個合理的法律甚至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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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立法者制定之法律規範,該法律規定當事人資產狀況應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因素,並列舉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外在情境影響等考量因素,針對偽造文書、破壞公務、公然侮辱、毀謗等行為得處徒刑,但未明確規定刑度範圍。問題核心在於此法律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其合理性。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一)憲法基礎

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確立法律保留原則,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

法律明確性原則源自於法治國原則,要求法律規範應使人民得以理解並預見行為後果,具體包括:

  1. 可理解性:一般受規範者應能理解法律文義
  2. 可預見性:人民應得預見行為是否違法及其法律效果
  3. 司法審查可能性:法院應得依法律進行審查

(二)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

依據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此為罪刑法定主義之明文規定,要求:

  1. 犯罪構成要件應明確
  2. 法定刑度應明確
  3. 禁止類推適用
  4. 禁止溯及既往

二、本案法律規範之問題分析

(一)刑度範圍欠缺明確性

本案法律規範僅載明「得處徒刑」,未明定刑期上下限,此應屬重大瑕疵:

  1. 違反刑法主刑種類規定

依據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包括: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本案法律僅稱「得處徒刑」,未明定係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亦未明定刑期上下限,應不符合刑法第33條關於主刑種類及期間之規定。

  1. 人民無從預見法律效果

比較現行刑法相關規定: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文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條誹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法律未明定刑度範圍,人民應無從預見可能受到之刑罰程度,可能導致法官量刑無明確界限,恐生恣意裁量之疑慮。

(二)以資產狀況作為量刑因素之疑義

  1. 可能涉及平等原則之違反

依據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確立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物應為不同處理。

本案法律以資產多寡作為刑罰輕重標準,可能使同一犯罪行為因資產不同而異其刑,此種差別待遇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應有疑義。若欠缺合理關聯性,可能構成財富歧視,涉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1. 與現行刑法量刑原則不符

現行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應審酌之事項,包括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後之態度等,但未包含「資產狀況」作為量刑因素。

雖然刑法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時,考量犯罪情節及資力,但此為執行方式之調整,而非刑度本身之差異。本案法律將資產狀況作為刑度輕重之參考,應與現行刑法體系不符。

(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

  1. 「破壞公務」定義不清

本案法律使用「破壞公務」一詞,但未明確定義其範圍,可能包括: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 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文書(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 或其他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

此種定義不清之情形,應使人民難以預見何種行為構成犯罪。

  1. 其他犯罪行為態樣未明定

本案法律列舉偽造文書、公然侮辱、毀謗等行為,但未明確定義:

  • 偽造文書:係指私文書或公文書?偽造或變造?
  • 公然侮辱與誹謗:構成要件為何?

相較於現行刑法規定:

  • 刑法第210條明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刑法第309條明定「公然侮辱人者」
  • 刑法第310條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本案法律未明確定義犯罪構成要件,應使人民難以預見行為是否違法。

三、人身自由保障之檢視

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本條確立人身自由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罰規範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人民得以理解並預見行為後果。本案法律規範刑度範圍欠缺明確性,可能影響人身自由保障。

參、處理建議

一、本法律規範應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考量本案法律規範存在以下問題:

  1. 刑度範圍完全欠缺,人民無從預見法律效果
  2. 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及第33條主刑種類規定
  3. 法官量刑無明確界限,可能生恣意裁量之疑慮
  4. 犯罪構成要件定義不清

本法律規範應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可能涉及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

二、以資產狀況作為量刑因素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考量本案法律以資產多寡作為刑罰輕重標準,此種差別待遇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應有疑義。若欠缺合理關聯性,可能構成財富歧視,涉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三、建議修正方向

(一)明定法定刑度

建議參照現行刑法體例,明定刑度上下限,例如:

「犯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萬元以下罰金: 一、偽造私文書 二、妨害公務執行 三、公然侮辱他人 四、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二)量刑因素之合理規範

建議刪除「資產狀況」作為量刑因素,改為:

「犯前條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審酌刑罰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之手段 三、犯罪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四、犯罪後之態度 五、所生之損害或危險」

(三)明確定義犯罪構成要件

建議參照刑法相關規定,明確界定偽造文書之種類及態樣、妨害公務之具體行為、公然侮辱與誹謗之構成要件。

四、法律位階之考量

若本規範為「命令」而非「法律」,則不得規定刑罰。刑罰必須由法律規定,命令僅能規定行政罰(如罰鍰、沒入等)。

肆、結論

本案法律規範應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主要問題包括:

  1. 完全欠缺刑度範圍,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及第33條主刑種類規定
  2. 以資產狀況作為量刑因素,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3. 犯罪構成要件定義不清,人民難以預見行為是否違法

考量上述問題,本法律規範應有違憲之虞,且難以作為有效之刑罰規範。建議立法者應明定法定刑度上下限、刪除資產狀況作為量刑因素、明確定義犯罪構成要件,並參照刑法體例進行全面修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相關疑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或透過釋憲程序釐清法律規範之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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