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機車買賣糾紛,成交價為$32000已付訂金$15000,還未簽合約,賣家交期時間一直拖延 機車買賣為訂製品項按照我的需求下去施作,可是完成品跟我的需求不一樣 這樣可否取消交易追討回訂金?
本案涉及中古機車買賣糾紛。買方(當事人)與賣方口頭約定以新台幣32,000元購買訂製之中古機車,並已支付訂金15,000元,惟雙方尚未簽訂書面契約。嗣後賣方交期一再延遲,且完成之機車與當事人原先約定之需求規格不符。當事人欲解除交易並追討已付訂金,惟與賣方就契約解除及訂金返還事宜產生爭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法院得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本案雖未簽訂書面契約,惟雙方已就買賣標的(中古機車)、價金(32,000元)及訂製需求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且當事人已實際支付訂金15,000元,顯示契約已進入履行階段。依上開規定,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本案當事人所支付之15,000元,依其性質應屬「定金」。若契約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賣方應負加倍返還定金之責任;反之,若係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則買方無法請求返還定金。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案若雙方有約定交車期限,賣方逾期交車即構成給付遲延。縱使未明確約定交車日期,依民法第231條規定,當事人仍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履行,若賣方於期限內仍未履行,即應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本案機車係依當事人需求訂製,應符合約定之特定規格。若完成品與約定需求不符,應構成物之瑕疵,屬民法第227條所定之「不完全給付」。賣方交付不符合約定規格之機車,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本案賣方同時存在「給付遲延」(交期延遲)及「不完全給付」(成品不符需求)之情形,依民法第256條規定,當事人應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當事人若欲解除契約,建議先以書面方式催告賣方於相當期限內交付符合約定規格之機車。若賣方於期限內仍未履行或拒絕改善,當事人即可依法行使解除權。
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賣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本案若契約解除係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交期延遲及瑕疵給付),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賣方加倍返還定金,即30,000元(15,000元×2)。惟實務上仍需視具體事證及可歸責性之認定而定。
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後,若因賣方違約而受有其他損害(如另覓車輛之價差、交通費用等),仍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1)賣方交期延遲及交付物品與約定不符,可能構成明確違約事由 (2)當事人已支付訂金,契約關係存在之事實較為明確 (3)機車為訂製品,瑕疵之認定相對有利於買方
(1)未簽訂書面契約,關於「訂製需求」之具體內容需由當事人舉證證明 (2)若約定內容不夠明確或具體,可能影響瑕疵認定 (3)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即使勝訴仍需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1)保存所有與賣方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紀錄等),特別是關於訂製需求、交期約定及延遲交車之對話內容 (2)保留訂金15,000元之付款證明(轉帳紀錄或收據) (3)拍攝現況機車之照片或影片,詳細記錄不符合約定需求之具體項目 (4)若可能,請第三方(如機車行技師)出具關於機車規格不符之鑑定意見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附回執方式,正式催告賣方於相當期限內(如7日或14日)履行契約義務,交付符合約定規格之機車,或同意解除契約並返還訂金。催告函應載明:
(1)契約成立之時間、標的及價金 (2)賣方違約之具體事實(交期延遲、規格不符之詳細內容) (3)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履行之意旨 (4)逾期未履行將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之意思表示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優先嘗試協商解決。可能之協商方案包括:
(1)解除契約並取回訂金:主張賣方違約,依法請求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若賣方無力負擔,可退讓為返還原訂金15,000元 (2)降價繼續交易:若機車瑕疵尚可接受,要求減少價金作為補償 (3)要求改善後交車:明確列出需改善項目及最後期限,逾期自動解除契約
協商時建議約在公共場所進行,並可請親友陪同。若達成和解,應當場簽訂書面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付款方式。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以下途徑: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程序簡便、免費或費用較低,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2)民事訴訟:本案請求金額若為30,000元,屬小額訴訟範圍(5萬元以下),程序較為簡便,裁判費約1,000元
訴訟請求項目可包括:
(1)主要請求: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 (2)備位請求:返還訂金15,000元 (3)附帶請求:自起訴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本案尚在時效內,惟仍建議儘速處理,以免證據散失或時間拖延影響權益。
關於本案中古機車買賣糾紛,當事人與賣方間之買賣契約應已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考量賣方交期延遲且交付之機車與約定需求不符,可能構成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違約事由,當事人應有權依民法第254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
關於訂金返還,若契約解除係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賣方加倍返還訂金30,000元。惟實務上仍需視具體事證、可歸責性之認定及舉證情形而定。
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相關證據,並以書面催告賣方履行契約或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維護權益。鑑於本案未簽訂書面契約,關於訂製需求之具體內容需由當事人舉證證明,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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