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他人合夥,以84萬取得合夥人身分與60%的合夥持有。 目前因為虧損100多萬,所以合夥人要求我要依比例負擔債務,我是負責人並擔任員工領薪水,但是全部經營權是在合夥人手上。 我一定要按照比例還錢嗎?但我沒有實際參與經營
當事人以新台幣84萬元取得合夥事業60%之持分,並擔任名義負責人及受僱員工領取薪資,但實際經營權由其他合夥人掌握。目前合夥事業虧損逾100萬元,其他合夥人要求當事人依持分比例(60%)負擔債務。當事人質疑在未實際參與經營之情況下,是否仍須按比例承擔虧損。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當事人已出資84萬元並取得60%持分,應已成立合夥關係。合夥契約一經成立,各合夥人即應受契約內容之拘束,並依法律規定負擔相應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當事人出資84萬元後,該出資即成為合夥財產之一部分,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此一財產型態決定了合夥人對合夥事業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損益分配之基礎。
關於合夥之損益分配,若合夥契約未另有約定,應依民法第682條規定處理。該條第1項明定:「損益分配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此為法律就損益分配所設之補充規定,在當事人未特別約定時,即應依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本案若合夥契約未就損益分配另有約定,當事人持有60%持分,依前述規定,應按此比例分擔合夥事業之虧損。此一責任係基於合夥關係之本質,與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決策並無直接關聯。
合夥事業之經營權歸屬與損益分配責任,在法律上屬於不同之概念:
經營權之行使:涉及合夥事務之執行,依民法第677條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若契約約定由特定合夥人執行事務,其他合夥人即無須參與日常經營。
損益分配責任:係基於出資而生之法定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否則應依出資比例分擔,不因是否實際參與經營而有所不同。
因此,當事人雖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但既已出資取得持分,原則上仍應依持分比例分擔虧損。
若合夥契約中有特別約定損益分配方式,例如約定實際經營者承擔較高比例之損失,或約定僅出資不參與經營者之責任上限,則應優先適用契約約定。建議當事人詳細檢視合夥契約內容,確認是否有此類特別約定。
若能證明虧損係因實際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能得主張實際經營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惟此項主張須證明:
若能成立,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審酌雙方過失程度,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但此屬另一法律關係,與合夥損益分配責任應分別處理。
若合夥契約之成立有意思表示瑕疵(如詐欺、脅迫)、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當事人可能得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惟此須視具體情況判斷,且舉證責任在主張之一方。
需特別注意者,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此條文涉及合夥人對外部債權人之責任,與內部損益分配有所不同。
若合夥事業對外積欠債務,在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得向任一合夥人請求全部債務。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當事人作為合夥人之一,可能面臨被要求清償全部債務之風險。
清償後,當事人得依內部約定或法定比例,向其他合夥人求償。但若其他合夥人無資力,當事人可能須實際負擔超過其持分比例之損失。
建議當事人立即檢視合夥契約(無論書面或口頭),確認以下事項:
若為口頭約定,建議儘速整理當初約定之內容,並尋求其他知情人士作為證人。
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建議釐清目前虧損100多萬元之具體內容:
不同性質之債務,處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優先與其他合夥人進行協商,可提出以下方案:
協商時應注意:
若其他合夥人提起訴訟請求給付,當事人可考慮以下抗辯:
訴訟前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之優點包括:
若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異議將取得執行名義,對方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依現行法律規定,僅以「未實際參與經營」作為抗辯,勝訴機率可能較低。除非能證明:
否則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仍應依持分比例分擔虧損。
若合夥事業對外積欠債務,當事人作為合夥人,對外部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向當事人請求全部債務,不受內部持分比例限制。
若當事人擔任名義負責人,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建議評估是否儘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關於當事人是否須依比例負擔合夥虧損,依民法第682條規定,損益分配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本案當事人持有60%持分,若合夥契約未另有約定,應依此比例分擔虧損。「未實際參與經營」並非法定免責事由,除非能證明合夥契約另有約定,或實際經營者有重大過失,否則當事人可能仍須按比例負擔。
考量當事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可能涉及實際經營者之經營責任問題,建議優先嘗試與其他合夥人協商,爭取較有利之分擔方案。若協商不成,再考慮循法律途徑處理,但應注意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仍需視完整事證、合夥契約內容及相關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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